2017年08月27日10:36 新浪综合

  方正系两家公司管辖权变更 方正科技索赔条件或参照大智慧

  来源:大众证券报

  方正系旗下方正科技(600601)、中国高科(600730)两家公司信披违规索赔案管辖权,经过法院裁定最终确定。其中,方正科技将和大智慧在同一家法院审理,受大智慧上周公布的最新判决影响,有律师预计,方正科技的揭露日极有可能为公布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时间。

  ◆ 中国高科管辖权上诉被驳回

  首批诉中国高科的投资者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的《民事裁定书》。大众证券报“大众维权易”栏目记者了解到,此次裁定是因中国高科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裁定,提起上诉,最终被北京高院驳回。

  中国高科上诉的理由是,此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取消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前置程序后,为数不多的在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即有投资者起诉的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案件涉及众多前沿法律问题,应当送至北京高院管辖。

  法院认为,本案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故就级别管辖而言,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国高科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能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予以驳回。

  同时,经过北京高院现场勘查确认,中国高科在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龙泰路1-118号没有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其在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方正大厦八层有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结合高科公司与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签署的 《房屋租赁合同》、中国高科网站标明的公司地址等证据,可以确认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方正大厦八层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作出此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裁定。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说:“他们上诉就是为了拖延时间,我估计是因为明摆着股民会胜诉的案子,所以没法了,就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拖延我们诉讼的时间。”

  ◆ 方正科技案管辖权发生变更

  方正系旗下另一家被投资者起诉的公司,方正科技的管辖权也发生了变更。已有多位负责方正科技索赔案的律师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法院一审裁定将方正科技案依法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下称“上海一中院”)审理。

  裁定书显示,原告投资者与方正科技证券虚假陈述一案,被告方正科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认为方正科技的唯一办事机构和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自2001年以来一直在此处办公经营。虽然方正科技工商登记注册地址是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9楼,但方正科技在该大楼并未设立任何营业地点和办事机构。因此,方正科技的住所地应当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

  法院查明有关事实后认为,方正科技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为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6层,该地址应为方正科技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案应由上海一中院管辖。

  ◆ 方正科技案或参照大智慧案

  值得注意的是,方正科技管辖法院变更后,与大智慧同属一家法院。就在上周,大智慧公告了投资者状告公司虚假陈述案,首位投资者获胜的消息。法院认为:大智慧公司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根据判决结果,凡在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11月6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6日仍持有该股的投资者,其买卖股票的损失被认为与涉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这一判决非但改变了大智慧索赔的区间范围,还有可能对归属上海一中院管辖的其他案例产生影响。本报早在今年4月发表过文章 《方正科技索赔范围将扩大 法院或以<告知书>为揭露日》报道过此事,并对索赔时间段做出调整。既在2005年3月19日至2016年12月19日期间买入方正科技,且在2016年12月19日仍持有该股存在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可参加本报的诉讼征集索赔。您可将姓名、电话和交易记录发至邮箱dzzqwqe@126.com,有疑问可咨询025-84686896。

  除方正科技外,方正系其它三家公司也正在征集投资者参与诉讼,参与条件为如下。

  中国高科:在2013年4月27日至2015年7月23日之间买入,并在2015年7月23日仍持有该股且存在损失的投资者。

  北大医药:在2013年9月12日至2014年11月2日之间买入,并在2014年11月2日仍持有该股且存在损失的投资者。

  方正证券:在2011年7月21日至2015年7月14日之间买入,并在2015年7月14日仍持有该股且存在损失的投资者。记者 许立婷

责任编辑:陈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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