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中审众环、中天运、亚太及6名CPA收到警示函

刚刚!中审众环、中天运、亚太及6名CPA收到警示函
2021年04月22日 06:46 市场资讯

原标题:刚刚!中审众环、中天运、亚太及6名CPA收到警示函 来源:企业上市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肖峰、聂慧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肖峰、聂慧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精伦电子(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伦电子或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众环审字(2019)011606号)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风险评估环节未能识别出职工薪酬费用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精伦电子2018年员工总数611人,相比2017年增加3人,2018年计提的职工薪酬费用为4,942.83万元,比2017年计提的职工薪酬费用减少690.11万元,存在明显异常,远超过审计计划的重要性水平,你们在风险评估环节未将职工薪酬费用作为重大错报风险。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对职工薪酬费用执行的实质性程序不充分,未能发现职工奖金跨期计提的情况。你们未充分关注员工总数与职工薪酬费用的配比,未对职工薪酬费用的波动情况进行分析,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导致未能发现精伦电子母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将员工2018年的奖金放在2019年计提,公司2018年少计相关费用322.84万元。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对研发支出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充分。一是精伦电子母公司2018年计入研发费用的人工费用为635.58万元,比2017年同期减少644.52万元,你们在底稿中记载“工薪费用的下降主要是研发人员的减少”,未见你们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二是精伦电子母公司2018年将研发支出的511.2万元计入开发支出,子公司武汉普利商用机器有限公司2018年将研发支出的314.41万元计入开发支出,你们获取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立项资料、可研报告、资本化时点审批资料、进度资料等,但是未对计入开发支出金额的准确性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们关注以下事项:(一)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三)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1年3月30日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注册会计师马晓红、高冠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马晓红、高冠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或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中天运[2020]审字第90562号)和内部控制审计(中天运[2020]控字第90032号)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计承接阶段存在的问题

  你们与公司签订的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2份业务约定书没有双方法人的签字,且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未记载日期。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修订)第五条的规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应用指南相关格式要求。

  二、审计计划阶段存在的问题

  1.未制定关于内部控制审计的具体计划。你们同时出具了凯乐科技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但未制定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计划,财务报表审计计划中仅提及开展整合审计,缺少有关内部控制审计具体开展计划的内容。以上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第七条的规定。

  2.审计计划未能明确说明确定集团层面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数据来源。你们制定的审计计划未清晰记载重要性水平的计算过程,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对内部控制的了解及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

  1.对房地产子公司存货有关的内部控制未执行控制测试。凯乐科技2019年末合并层面存货期末账面价值27.8亿元,其中与房地产相关的存货16.4亿元,你们对凯乐科技下属房地产子公司存货有关的内部控制未执行控制测试。以上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2.对货币资金循环有关的内部控制了解和测试存在不足。一是凯乐科技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屡次出现违规,你们在货币资金内控了解及测试中,未专门了解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的内部控制,未实施相应的控制测试程序。二是凯乐科技生产经营中使用票据较多,你们未对凯乐科技票据的保管及使用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三是对于凯乐科技提取大额现金发放薪酬的情况,未见你们核实关注是否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未见你们采取进一步的应对措施。四是在货币资金内控了解和测试中,未见你们关注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及定期核对的有关内部控制。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3.对研发循环有关的内部控制了解和测试存在不足。你们在研发循环的穿行测试中,未取得与记录研发支出控制点相关的审计证据。选取研发支出控制点进行控制测试时,控制测试过程记录不完整,未能反映实施控制测试的过程,且在“记录研发支出”控制点的控制测试中仅选取测试发生金额较小的其他费用支出,未选择与材料支出相关的样本,而凯乐科技的研发支出主要是材料支出。以上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第十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四、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1.对货币资金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充分。凯乐科技母公司开户清单有11个银行账户未在企业账面显示,其中有3户标明已注销,其他8户你们对余额实施了函证(余额为0),但未取得该8户的对账单,未对流水进行检查,函证余额为0并不能对发生额的完整性予以确认,你们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及进行审计说明。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2.对存货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充分。一是对凯乐科技部分存货的监盘程序实施不到位,有关监盘计划、监盘小结记录不详细。二是对凯乐科技母公司重要存货的计价测试执行不充分,对于半成品-量子保密数据链组件单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未进行分析说明。三是未就凯乐科技母公司及子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光电)的存货是否存在减值收集审计证据。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修订)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3.实施的函证程序不完善。对凯乐科技母公司的应付账款实施函证时,对于公司提供的部分供应商地址与你们通过企查查软件获取的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你们未在底稿中进行充分说明。此外,对于公司提供的某两个供应商的地址和联系人均一致的异常情况,你们在底稿中未进行说明,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4.对收入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充分。一是未对销售客户的重大变动情况进行分析,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二是未对部分产品毛利率波动较大的情况实施分析性程序。三是未对客户、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宁波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为凯乐科技2019年度销售金额较大的客户,该公司同时系凯乐科技2019年度第一大供应商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对客户、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你们未特别予以关注,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四是未关注核实与子公司上海凡卓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凡卓)收入确认相关的验收日期的情况。五是未对凯乐科技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凯乐光电、上海凡卓实施收入的截止性测试程序。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修订)第七条的规定。

  5.对处置子公司股权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充分。凯乐科技母公司2019年将持有子公司吉林江机民科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该公司原第二大股东刘延中,根据2019年7月2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该转让价款应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在协议后十日内支付,第二期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三期在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截至2019年12月31日,第一期支付款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完成。凯乐科技在未收到合同约定进度款前已对该子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并进行了股权转让的账务处理。你们未了解该股权转让款未按合同进度支付的原因,未见核实控制权是否实质发生转移,是否已满足账务处理的条件。你们也未对该事项实施期后测试,未关注股权转让款期后到账的情况。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们关注以下事项:(一)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三)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1年3月30日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季民、廖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季民、廖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升控股或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亚会A审字(2020)0082号)及内部控制审计(亚太A专审字(2020)0018号)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审计存在的问题

  1.未按照审计计划实施控制测试程序。审计计划底稿记录“高升控股本部对公章管理业务执行控制测试”,而公章管理业务控制测试底稿中仅有“了解、穿行测试程序”,未按照审计计划开展对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测试。以上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第八条的规定。

  2.对企业层面的内部控制了解和测试存在不足。公司上期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存在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行为,导致内部控制失效。你们在实施了解和评价公司层面控制时,底稿记录不完整,主要依赖询问程序得出测试结论,亦未见对公司主要人员的访谈记录,未了解和测试公司针对管理层和治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而设计的控制。以上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对公章管理实施的控制测试不完善。针对高升控股前期存在的违规担保、违规借款事项,你们在风险评估阶段将公司“上年度公章使用不规范,导致公司大量违规担保”作为识别的内控风险,你们收集了公司在2019年持续更新制定的《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实施印章管理业务的了解和穿行测试并编制相应底稿作为应对措施,但是对公章管理的控制测试程序不完善。一是未能准确理解内控穿行测试与控制测试的区别,存在将两者混同的情况。二是选取样本过程不完善。你们编制的《印章使用业务穿行测试底稿》中未记录该业务总体定义、发生频率,未结合控制发生频率及控制运行总次数,合理确定样本规模,未说明样本确定依据,你们编制的穿行测试底稿中记录的查验样本主要系行政使用文件用章情况,如银行开户、变更、打印征信报告等。鉴于高升控股以往年度在使用公章与外部单位签订较大金额合同和对外借款方面存在违规舞弊情况,你们未说明未选取具有相关代表性的样本进行查验的原因。以上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第四条、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4.未能充分关注前期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在知悉高升控股前期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共同借款的情况下,你们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缺乏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整改情况的了解、查验,也未检查公司对外担保、资金审批等相关制度以及对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实施测试等。以上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第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5.获取的企业关于内部控制的书面声明内容不完整。你们在审计过程中获取了管理层声明,但上述声明未能完全包含《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要求的具体内容。以上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财务报表审计存在的问题

  1.对预计负债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充分。一是在对预计负债的完整性进行审计时,仅依赖监管机构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涵盖的期间为2017年、2018年,对于2019年的情况,你们未执行其它查验程序如访谈公司控股股东、咨询律师专家意见等。二是在对预计负债的准确性进行审计时,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方法基本与2018年保持一致,但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关于2018年、2019年对外担保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不一致。对于公司2019年的会计处理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提及的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不一致、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8年计提预计损失金额的合理性无法表示意见等情况,你们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由于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总额高达215,740.42万元,违规对外担保合同预计损失对公司当期财务报表影响非常重大,公司多起违规对外担保尚未形成最终结论,你们未能充分评价预计负债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此外,关于高升控股为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驰瑞德)向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提供担保案,公司已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应当依约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协议约定公司与宇驰瑞德及其他担保人共同偿还欠款,而高升控股对该笔担保按照100%责任计提预计负债,你们未在底稿中记载说明理由以及判断依据。综合上述情况,你们未能就公司预计负债计提的完整性、准确性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2.对商誉减值事项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充分。商誉及商誉减值对高升控股2019年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你们在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的事项段中提及由于高升控股未取得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终稿,无法判断高升控股2019年度商誉减值准备计提金额是否恰当。对于评估机构未按时出具评估报告的情况,你们未考虑对已实施商誉减值审计程序的影响,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也未核实说明评估机构未出具评估报告终稿的原因。你们虽然就商誉减值事项发表保留意见,但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评价该无法获取的审计证据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的过程。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9年修订)第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3.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实施的审计程序存在不足。高升控股子公司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莹悦网络)2019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公司经过测算莹悦网络原股东袁佳宁、王宇需要赔付公司3,296.94万股股票。公司将莹悦网络原股东需要赔付的股票纳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2019年末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10,253.49万元。由于莹悦网络原股东袁佳宁、王宇所持部分股票处于质押状态,对于高升控股是否能够收回原股东应当承担的业绩补偿、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规定,你们未能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4.对研发支出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到位。对公司的研发支出实施的检查程序存在不足,未见你们收集立项报告、项目试验报告、验收报告等与账面情况进行勾稽核对等。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5.函证程序不完善。一是对部分银行函证的控制程序不到位,缺乏发函、回函地址核对。二是部分往来科目未回函,未见你们执行替代测试,也没有跟其他审计程序的底稿进行交叉索引,表明已经履行了替代测试的记录。三是部分往来科目回函不符,你们实施的查验过程未能完整记录在审计底稿中。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6.在与治理层沟通函中未提到你们就高升控股2019年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9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们关注以下事项:(一)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三)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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