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刑拘的内幕信息疑似泄露,赢合科技踩雷股民能否索赔?

董事长刑拘的内幕信息疑似泄露,赢合科技踩雷股民能否索赔?
2021年02月26日 13:19 腾讯自选股

原标题:董事长刑拘的内幕信息疑似泄露,赢合科技踩雷股民能否索赔? 来源:郎一华律师

赢合科技 的信息披露恐怕并不违规。但是信披合规并不能排除内幕信息泄露的嫌疑。内幕信息的形成到公开存在一定的过程,其形成时间并不等同于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法定时间。如果最终内幕交易被查实,投资者仍可向内幕交易行为人提起赔偿

赢合科技的信披是否合规

赢合科技董事长王维东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于2021年1月15日8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赢合科技在2021年11月17日晚间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而在刑拘当日,公司股价就遭遇跌停。

深交所关注刑拘内幕是否提前泄露。投资者对赢合科技的信披合规提出疑问。

在回复深交所的关注函中,赢合科技称,根据公司前台录像,2021年1月15日14时41分公安人员到访公司深圳办公室前台并要求见王维东妻子许小菊女士,许小菊女士将公安人员带往公司会议室,16时45分公安人员离开公司。

随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到许小菊女士通知,其已接到公安部门现场送达的《拘留通知书》原件并传达了王维东因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被刑事拘留的消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晋立即着手准备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公司管理团队立即与公司董事紧急沟通,并与公司控股股东进行沟通,积极商讨应对措施。2021年1月17日下午公司召开董事会,改选王庆东先生为董事长,公司于 2021年1 月17日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对“及时”的定义,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根据上述规定,2021年1月15日(周五)王维东妻子许小菊女士在收到《拘留通知书》后,即向董事会报告。赢合科技在2021年1月17日(周日)披露董事长王维东被刑拘的信息,并不违规。但是信披合规并不能排除内幕信息泄露的嫌疑。

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如何判定

内幕信息的形成到公开存在一定的过程,其形成时间并不等同于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法定时间。

根据《拘留通知书》,赢合科技董事长王维东是在2021年1月15日8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作出刑拘措施前,是否传唤过王维东?在王维东妻子许小菊女士收到书面的《拘留通知书》之前,她是否知晓公安机关对王维东的调查,王维东的其他亲属、朋友有无知晓呢?

《信披办法》从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角度,于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将上市公司董事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规定为重大事件。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应当以赢合科技董事长王维东被公安机关询问为准。

根据《拘留通知书》,至少在2021年1月15日8时,王维东即遭到了公安机关的调查。因此,内幕信息形成于当天股市开盘前。

孙求生内幕交易 新城控股 股票案

以这个案件为例,看董事长刑拘、内幕交易、信披合规的问题。

2019年7月1日,新城控股时任董事长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询问。2019年7月2日16:58时,王被刑事拘留。家属收到书面的刑拘通知时间是2019年7月3日16:30左右。2019年7月3日21:48左右,新城控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传信息披露文件。

在此案中,新城控股的信披并未遭到监管质疑。

证监会以董事长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的时点(即2019年7月1日)作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并非以家属收到书面的刑拘通知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

由于王在2019年7月1日即约孙求生商量应对受害者家属报警事项,证监会认定其在当时就知晓内幕信息。因此,证监会认定孙求生在7月2日、7月3日卖出“新城控股”属于内幕交易行为。孙求生通过提前卖出规避损失金额合计65.4万元,证监会没收该部分违法,同时对孙处以130.8万元的罚款。

内幕交易能否索赔,向谁索赔

赢合科技的信披合规,自然不需要向股民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董事长被刑拘的信息披露前,赢合科技的股价却遭遇-20cm的跌停。尽管赢合科技自查后披露,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全体董监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最近一个月内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但是,是否存在部分投资者提前知晓内幕信息,并从事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并不能排除。12亿的成交量,足够引起监管机构的注意。相信,后续空会有进一步的信息公开出来,受损的投资者可以继续关注。

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即便信披合规,投资者仍然有索赔希望。

当然,内幕交易引发的赔偿案件很少。其中最知名的案件是“ 光大证券 乌龙指”引发的内幕交易索赔案。

在内幕交易案件中,股民索赔的对象不是上市公司,而是内幕交易的行为人。

建议索赔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证券交易行为发生在内幕交易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期间内;2、证券交易行为的交易方向与内幕交易行为主要交易方向相反;3、存在损失。

具体而言,在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1月15日期间(可能的内幕交易期间)主要交易方向为买入(内幕交易主要方向为卖出)赢合科技,且在2021年1月1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参加我们发起的内幕交易索赔征集活动。

若您符合索赔条件,可以关注作者的百家号办理索赔登记手续。建议您先到证券营业部打印账户信息和对账单(对账期间应当从首次买入赢合科技之日起至您打印账单之日,至少应当覆盖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1月15日)。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果您拥有多个账户且均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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