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9月14日11:25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近日,新浪财经股民投诉平台收到黄先生的投诉,投诉中投证券黄兴路营业部擅自开通ETF申购、赎回功能,交易系统涉嫌违法融资融券操作。

  投诉人黄先生称,该营业部未按相关规定操作,擅自开通股票账户ETF申购、赎回功能,未告知操作规则,未进行ETF申购、赎回风险提示,误导自己按常规股票规则进行交易;且未按规定设置资金冻结比例,账户在冻结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私自提供资金,促成了交易的完成,事后再从本人账户进行扣款,导致个人账户多次出现巨额负资产,实际形成普通股票账户半天时间29手操作130多万元透支亏空事实。

  投诉人黄先生指出,此行为涉嫌“融资”和欺诈,中投证券ETF申购、 赎回交易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会对整个股票金融市场造成金融风险,对金融市场稳定构成威胁。

  2015年12月,黄先生将中投证券上海黄兴路营业部起诉到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29日,上海杨浦法院一审判决: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杨浦区黄兴路证券营业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运财资金损失人民币85,663元。

  2016年8月1日,上海证监局在进行了详细调查后,查明被上诉人违法违规操作的事实,依法依规对被上诉人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

  新浪财经就该投诉采访了中投证券黄兴路营业部黄总经理,他回应称,证监会已经做了处理,法院也已经做出判决,对相应的处罚认可,个人没有其他要补充的事项。

  黄先生指出,中投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以下条款: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第二百零五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黄先生投诉原文:

  黄先生将投诉事件对新浪财经陈述如下:

  2014年12月11日,本人在中投证券黄兴路营业部开设普通A股股票账户,未开通融资融券等账户透支功能,也未申请开通ETF申购、赎回功能。

  开户后,由于买、卖交易量比较大,经与该营业部总经理协商一致,同意下调本人账户交易佣金,将原来的全部交易佣金费率万分之三,下调为股票买、卖佣金费率万分之二点五,ETF基金买、卖佣金费率万分之一。

  2014年11月22日,本人在一张空白的《佣金优惠业务申请表》上签字后交回黄兴路营业部,表格其他内容均是该营业部人员事后填写的,此表格事后也一 直在黄兴路营业部内部保存,未返回给本人,唯一能确认的是表格签字的第二天(2014年12月23日),本人根据交易流水确认本人账户ETF买、卖交易佣 金由万分之二点五调整为了万分之一。

  由于ETF买、卖只能按“T+1”交易,而股指期货可以按“T+0”交易,期现套利效率较低。黄兴 路营业部总经理告知本人,通过ETF申购、赎回操作可以实现ETF 间接“T+0”操作,并安排该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钱先生申请使用账号并发给我“宏汇ETF套利软件”进行ETF申购、赎回操作。我曾多次询问他们ETF申 购、赎回有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则和要求,他们回答就是和普通股票交易一样的,但可以实现当日多次T+0操作。

  2014年12月29日,本人使用中投证券提供的宏汇专家交易软件系统进行了4次操作,(1次申购、3次赎回)发现账户当时少了-14万元左右,本人急忙赶去黄兴路营业部,总经理、 电脑部经理答复我说是系统把款项暂时冻结了,事后会释放给我的,并对我解释系统会自动冻结相应款项,事后会自动返还,我账户资金未被冻结部分可以自由使用。我 当时还一再追问ETF申购、赎回有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和规则,他们告知我就和股票买、卖规则一样的,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事后,冻结款返回,本人账户未出现明显盈亏,但确实可以实现T+0交易。

  2015-04-13日,本人当天下午转入350万元到账户进行ETF申购套利操作,经过29手(买篮子股票,申购510050ETF基金,并马上卖出,然后重复操作),到下午收盘前,账面显示套利赢利约46万元,且本金350万元可以转出。

  2015-04-14日早上8:30,本人正常操作账户转出赢利资金46万元。

  2015-4-15日早上,本人账上资金出现负数资产-473180.82元,经电话咨询该营业部总经理,答复原因不明,初步判断可能是系统清算出现问 题,但为了避免因为证券公司出现负资产会被证监会系统扫描到后被处罚,建议本人先行冲平,并说转账资金都有记录,如果查出原因后也会退还的,本人基于对中 投证券公司及营业部总经理的信任,当日转入48万元冲平。

  当天,本人仍多次打电话追问账户出现负资产原因是否查明,黄总经理答复中投 证券总部人员当时非常忙,而且因为此时账户已经冲平了,建议我再做几手,以重现负资产的状况,给总部调查人员施加点压力。本人当天下午再次转入350万元 进行溢价套利操作,操作4手,当天未显示明显盈利,收盘转出资金226万元,并剩余篮子股票123万元,相加仍将近为350万元,说明本次4手操作未产生 大的盈利和亏损。

  2015-4-16日(周四)早上,本人发现账户上又出现-864745.2元负数资产,另外还有本人账户股票市值约 123万元。本人再次紧急联系黄总经理,询问怎么又出现-864745.2元负资产,到底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总经理答复已经报总部进行调查了,但还不知 道具体原因。本人后来亲自跑到黄兴路营业部,当着总经理的面,写了书面的“申告函”邮件发给总经理要求立即解释本人账号出现负数资产的原因,并经营业部总 经理马上转发给中投证券总部,请求尽快查明原因。

  当天本人把账户上的123万元股票平仓后导致账户当日出现-864745.2元被自动扣走。

  2015-4-17日(周五)早上,本人把其他余款全部转出。

  2015-4-20日(周一),本人账户又出现-144941.80元负资产,一直到现在。

  (2016/9/14日,账户资产仍然显示为:-144941.80元)

  2015年5月8日,本人将普通股票账户出现负资产事件邮件投诉到中国证监会。

  2015年6月1日,证监会邮件回复此事件正在处理;

  2015年6月5日,证监会认为事件已经处理完毕,认为如果我们没有达成处理一致,建议提起司法诉讼;

  2015年6月8日,本人发邮件强烈质疑证监会的处理结果;

  并于同日收到证监会回复,他们认为已经处理完成。

  2015年9月28日,在中投证券总部组织协调下,黄兴路营业部总经理,电脑部经理,华夏基金两位人士,及本人在该营业部会议室开会协商,双方口头协商 达成一致,鉴于我发现了ETF申购、赎回系统中的漏洞,提出了有建设性的意见,通过奖励的方式,由华夏基金通过业务合作的方式将多收的款项退至中投证券公 司,由中投证券公司退还给我,本人亦接受此建议。但事后华夏基金人员回北京总部汇报后,此方案未获通过。

  2015年12月,本人收集齐全相关必要文件(开户合同、流水清单等)到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中投证券上海黄兴路营业部。根据立案庭陈宾法官所说,公民个人起诉证券公司、银行等不得随意立案,需将实际诉讼内容报最高人民法院先行核准。

  2016年2月9日,杨浦法院通知本人,起诉状获立案许可,案号:(2016)沪0110民初3246号。

  2016年3月3日,法庭进行第一次开庭。

  庭中,该营业部称ETF申购、赎回功能自动包含在普通股票开户行为中,其风险揭示亦包含在股票开户书的风险揭示书里。

  该营业部当庭出示本人投诉至证监会时调查他们营业部的“中投证券向上海证监局的说明”,其中写道:“完成上述情况核实后,我营业部向客户提供了《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事实情况上,该营业部从未向本人提交过《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如有,请问何人,何时,如何向本人提交的,并请提供本人接收该文件签收证明。

  2016年3月4日,本人和妻子去中投证券其他营业部开户并申请ETF申购、赎回操作权限,发现该公司对此功能有十分严格的限制。

  中投证券总部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开通权限规定”

  2016年5月5日,上海杨浦法庭第二次庭审时,本人提供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证券法规、华夏与中投合同、中 投总部关于ETF申购、赎回管理相关规定后,黄兴路营业部在法庭上承认我账户的ETF申购、赎回权限是他们营业部私自增加的,至于如何增加的权限,他们会 在庭审结束后回去调查后提供书面文件给法庭。

  2016年7月8日,上海杨浦法庭第三次庭审时,黄兴路营业部未能出示该公司为何未经客户 申请却开通ETF申购、赎回权限内部审批文件,却出示《佣金优惠业务申请表》,说他们是根据《佣金优惠业务申请表》作为依据来作为我申请开通ETF申购、 赎回权限。本人在法庭当场驳斥,并说明了当时的申请佣金优惠的真实原因是因为我是操作期现套利交易需大量买卖ETF而获得的佣金优惠调 整。

  事实情况是,该营业部一直告诉本人ETF申购、赎回功能不需要单独权限申请,也没有特别的规则要求,我开立的是普通A股股票账户,就按A股股票账户的T+1清算规则进行操作就可以了,系统会在操作的时候自动冻结相应资金,并在T+1日进行清算完成的。

  而正是因为该营业部私自开通了本人账户的权限,本人普通股票账户又确实可以直接、正常操作ETF申购、赎回功能,本人虽多次询问营业部,均被告知无特别规则要求。

  同时,由于该营业部未按相关规定操作,擅自开通本人股票账户ETF申购、赎回功能,未告知本人操作规则,未进行ETF申购、赎回风险提示,误导本人按常 规股票规则进行交易,且未按规定设置资金冻结比例,导致本人账户多次出现巨额负资产,根据《证券法》153、154条之规定,中投证券公司黄兴路营业部已 事实造成证券市场巨大系统风险。

  本人账户为普通A股股票账户,按照“货银对付”的即时交易规则进行网上电子交易,没有理由会出现负数资产。

  2016年7月29日,上海杨浦法院认可《佣金优惠申请表》证据,一审判决:

  一、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杨浦区黄兴路证券营业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黄运财资金损失人民币85,663元;

  二、原告(反状被告)黄运财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杨浦区黄兴路证券营业部的反诉诉讼要求,不予支持。

  同时,本人于2016年7月22日以信件、7月26日以信访的方式联系上海证监局,当面向上海证监局沟通确认“佣金优惠业务申请表”是否可以作为上诉人 申请开通ETF申购、赎回权限的依据,最终于2016年8月1日,上海证监局在进行了详细调查后,查明被上诉人违法违规操作的事实,依法依规对被上诉人采 取了行政监管措施,最终认定:

  “经查,发现你营业部客户黄运财风险承受能力和申购的上证50ETF金融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但你营业部 并未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其签字确认;且营业部未执行公司内控制度在客户开展ETF交易业务前与其签署ETF交易系统使用协议和风 险揭示书。你营业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沪证监决【2016】62号)

  并于2016年8月9日在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上发布了对被上诉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016年8月10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函复上诉人,已对被上诉人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建议上诉人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进行解决投诉事项。(沪证监办复字【2016】325号)

  至此,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明确否定了“佣金优惠业务申请表”可以作为上诉人申请ETF申购、赎回权限的依据,并依法依规对被上诉人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

  2016年8月17日,本人在上海杨浦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至今还未接到中投证券黄兴路营业部答辩状及二中院开庭通知。

  黄先生表示,对于这样潜在的巨大交易体系漏洞和威胁,本人多次向证监会、证监局、法院、华夏基金、中投证券公司等单位提出,然而并没有得到满意的解决。黄先生再次呼吁有关部门重视并尽快修补此透支安全漏洞,以免造成事后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中投证券违反了证券法152、153条款,公司应该被降级和整改,高管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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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倩倩 SF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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