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共炎:未来证券业发展存五大趋势

2015年04月15日 22:30  新浪财经 微博 收藏本文     

  聚各方之力做好“互联网+资本市场”这篇大文章

  ——陈共炎会长在“互联网+资本市场”研讨会上的总结讲话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不同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互联网+资本市场”研讨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召开的。一方面互联网公司希望进军资本市场,另一方面资本市场也需要拥抱互联网。“互联网+资本市场”必将会重塑资本市场格局和证券行业生态。下面,我讲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供参考:

  第一个问题,是未来3-5年证券行业发展的五大趋势。近年来,在证监会[微博]的领导和指导下,证券业协会会同相关单位相继召开了三次行业创新大会,着力推动相应创新措施的落实,消除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制约因素,证券行业创新环境出现较大变化,创新发展日渐成为行业的主旋律。目前,融资融券业务已发展成为证券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增长突飞猛进。未来3-5年以下五类业务将实现较快发展:

  一是柜台业务。2012年下半年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业务试点以来,试点公司从第一批7家发展到现在的42家,今年下半年计划实现试点业务转常规。

  二是场外金融衍生品。目前我国股票资本市场规模庞大,交易量居世界资本市场首位,但衍生品市场极不发达,市场发展不平衡,风险缓释缺少必要的工具和手段。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是分散和缓释风险的重要业务。发展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利于增强资本市场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实体经济稳健发展。国际清算银行数据显示,2013年场外衍生品市场规模是场内市场的11倍,达7,106,330亿美元。场外衍生品业务更是与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构成了国际投行营收的三大支柱。相比之下,可见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发展空间十分巨大。

  三是互联网金融。近年来,证券公司传统的经纪业务收入占比逐年下降,新的业务模式尚未培育成熟,而互联网企业参与证券行业普遍热情较高。为落实肖主席在2014年监管工作会议上关于支持引导证券期货服务业利用网络技术的讲话精神,协会一方面积极推动证券公司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鼓励证券公司探索互联网证券业务,把握好证券业务牌照放开前难得的缓冲期间。截至目前,共有4批55家公司开展该项业务试点,已有5家公司实现理财账户的开户和产品的购买,累计开立注册类账户和理财账户数达432748个(其中理财类账户272533个)。今年下半年,此项业务将试点转常规。另一方面,互联网机构将进入证券市场。上午张育军同志在的讲话报告中明确,将从四个方面支持互联网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目前很多互联网机构已经做好了技术准备已经做好了,证券市场对互联网机构的封闭也即将打开。互联网机构的进入对证券公司的压力较大,但对整个行业的长期发展有利。互联网机构服务的概念、理念和效率,是证券公司不能比的,这是证券行业今后两三年面对的很大挑战。

  四是私募业务。新国九条明确,对私募发行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特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产品。随着新国九条相关措施的落实,证券公司私募业务必然迎来较大发展。

  五是跨界业务。跨界业务包括跨业务界、跨行业界、跨市场界、跨国界。经过近三年的持续创新,证券行业内能放的业务基本都放开了,证券行业整体资本实力、营业能力、创新能力各方面得到了提高。下一步,将推动证券公司申请银行、信托、保险、外汇、黄金白银、大宗商品等相关的其他业务牌照。

  这五大业务趋势是重叠纠结在一起的,相互促进密不可分,最终都会聚集在互联网金融的旗帜下,会激发市场和社会更强大的创新活动,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创业创富机会。

  第二个问题,是向大家报告一下证券公司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是互联网机构进入资本市场可能也会遇到的问题,同时也可能是互联网机构进入资本市场与证券公司合作的机会。

  2013年7月,协会着手推动证券公司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截至2015年3月底,行业内已有 55家证券公司获得试点资格。目前,多数获得互联网证券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仍处于业务准备过程。现阶段试点证券公司互联网证券业务方案的核心是理财账户体系和相应的资金清算交收安排,其本质依然是传统的理财产品网上销售的业务模式,且缺少有针对性的产品,,仍存在业务形式单一、业务规模不大、业务进展缓慢等问题,主要原因如下:

  (一)现有创新机制制约互联网证券业务发展

  一方面是公司创新主动性差。受现有合规监管逻辑限制,对法律法规不明确的互联网证券创新事项,为免除合规障碍,证券公司开展互联网证券创新业务多持审慎态度,普遍希望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出具官方文件。如:部分公司提出了通过公司互联网平台进行仅限流通股的小额股票质押融资业务方案,该业务本身并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但公司依然提请协会组织进行专业评价,希望出具无异议函。行业如何从“法不明确不敢为”向“法不禁止即可为”转变,还需要一个过程。

  另一方面是创新政策不明确。目前,证监会有关部门及多家会管单位都承担了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促进职能,但是针对互联网证券相关业务,尚没有没有系统的明确、统一的创新政策,证券公司也常因不熟悉政策要求而影响创新效率。目前,专业评价程序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效率无法保障。协会已明确取消专业评价,建立事后备案机制,免除证券公司的后顾之忧,但相应的制度体系还没有建立。

  (二)现行规则限制互联网证券业务发展

  证券行业现有规则体系基本上建立于传统业务逻辑之上,部分内容不适应互联网证券业务的开展,互联网证券业务开展中存在制度障碍,部分业务无法落地。前期协会梳理汇总了目前证券公司试点中提出需要修订的相关法律文件,主要包含《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2项行政法规,《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等4项部门规则和《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等5项自律规则。

  如:部分公司认为,开展互联网证券业务需要公司在管理机制、人才引进、资本支持等方面做出特殊的安排,希望能设立互联网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但这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不得经营相同的业务”的规定相悖;也有部分公司指出,由于受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条款的影响,证券公司与互联网企业的渠道合作收入分成无法阳光化,难以在战略上形成长远合作框架。

  目前,与证券公司互联网证券相配套的规则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不利于规范开展互联网证券业务。近期,按证监会要求,协会正在积极组织专业委员会起草互联网证券业务指引等,将逐步健全互联网证券相关的规则体系。

  (三)现有基础设施难以支撑互联网证券业务发展

  1.支付体系成本过高。目前,行业内的理财账户均与网银或第三方支付相连接,客户划转资金时第三方机构多采取逐笔收费、分段计价的收费方式,如果支付资金金额较少时收取的费率相对较高。客户在互联网理财平台的每笔资金流转多在10万元以下,因此证券公司普遍感到在支付环节的运营成本较高。

  2.系统运行效率较低。采用传统模式搭建证券公司独立的互联网平台,不仅系统投入较高,且存在与其他平台进行对接的问题。因此,行业亟需建设适应互联网证券发展需要的、面向证券公司开放的互联网证券云平台,为证券公司提供定制开发、软硬件托管、技术运营等一揽子服务,方便公司快速开展互联网证券业务。

  3.缺乏有效的征信体系。随着P2P等相关业务的开展,互联网证券对个人征信的需求愈发强烈。目前在证券领域缺乏有效的投资者垂直征信体系,部分国外较为成熟的业务模式在国内还无法实现。

  (四)现有账户体系和开户方式不适应互联网证券业务发展

  现在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体系总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保证金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证券法》要求实行三方存管;另一类是理财账户,用于存放客户理财资金,没有要求三方存管。目前对保证金账户有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但对理财账户的管理制度政策还不太明确。这其中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1.关于理财账户的支付功能问题。证券行业账户体系原本具有支付功能,但随着三方存管制度的建立,资金账户的支付功能不复存在。有效开展互联网证券业务,需要不断提升客户体验,降低业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目前理财账户理财产品购买支付业务只能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来实现,大大增加了证券公司的支付成本,也降低了客户体验。行业普遍建议,证券公司取得理财账户资格同时,允许理财账户直接支持带有消费和理财支付功能,支持资金充值,留存余额、提现、消费支付、理财支付、资金沉淀、账户间资金内转等支付功能。

  2.关于理财资金外部监控的实现。多家公司在方案中设计了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对互联网证券业务的客户资金进行外部监控的内容,即证券公司将互联网证券业务的相关账户、资金流水、交易数据等报送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对相关数据进行比对,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但目前,监管规则尚未出台,配套的监测监控系统尚未建立。

  3.关于不同地区监管口径问题。由于政策不明确,国内不同地区监管单位证监局对互联网证券业务的监管要求及态度并不完全一致,如不同地区对认定理财产品是否进行过度宣传的标准有所不同。这不但造成监管套利,也给证券公司在制定政策和方案时造成一定的困扰,难以实现同一业务在全国统一部署和实施。

  4.关于证券账户网上开户要求问题。目前,证券账户网上开户流程仍然较为繁琐,数字证书申领手续复杂、安装成功率较低;双向视频见证耗时较长、公司人力成本支出较大,见证效率较低。证券账户网上开户流程需进一步优化。

  (五)现有产品创设制约了证券公司与互联网财富机构的公平竞争

  私募产品门槛较高,没有形成有效的产品关联,制约了互联网证券的发展。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2013年6月1日以后,证券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前,,应依法申请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现阶段,多数证券公司均未获得公募基金资格,设计用于互联网平台销售的理财产品时只能选用小集合资管产品,认购起点为100万元,与互联网证券“服务长尾金融理财客户”的理念不符。

  第三个问题,是证券业协会能为“互联网+资本市场”做些作什么?

  互联网证券业务是互联网与证券行业有机融合的产物,是“互联网+”实现形式之一。要想实现两者的有机融合,必须借助发挥互联网精神,改造现有规则体系及工作机制,完善现有基础设施。证券业协会近期工作安排如下:

  一是建立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机制。为了提升各类符合条件的公司开展场外证券业务的效率,协会已明确由事先专业评价机制改为事后备案。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场外证券业务,直接实行事后备案,由符合条件的公司自主开展,把场外证券业务、产品的创新权、经营权真正交还给市场、交还给公司。

  二是制订证券行业互联网三年行动纲要。协会于2015年3月17日发布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围绕互联网经纪、互联网投资咨询、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互联网资产管理、互联网众筹、互联网证券质押融资等,提交互联网证券业务未来三年业务规划和具体业务模式的实施方案。协会互联网证券专业委员会已负责组织撰写证券行业互联网三年行动纲要,欢迎各位参与。

  三是修订制约互联网证券业务开展的相关规则。适应资管转型的需要,协会正在配合监管部门修订与互联网证券业务不相适应的部门规章及自律规则,建立与互联网证券业务相适应的账户体系与技术规范等,进一步提升客户网上开户与产品购买体验。协会已成立互联网证券专业委员会,正在制订《证券公司互联网证券业务指引》。

  四是完善行业配套基础设施。继去年推出场外市场四大基础设施(报价系统、行业支付机构、行业增信机构和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系统)之后,今年协会准备推出三大基础设施,包括行业金融云、场外证券业务清算机构和互联网金融(证券)实验室。

  五是筹备召开2015证券行业创新发展大会,主题定为“互联网与证券行业创新”,开展证券行业内外互联网金融相关交流,共同探讨互联网证券的转型与创新。探索互联网公司与传统证券公司跨界、跨业务创新合作。

  以上各项工作,欢迎感兴趣的互联网公司和证券公司一起积极参与,共同做好“互联网+资本市场”这篇大文章。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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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陈共炎证券业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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