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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久霖法庭辩护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 22:47 中国证券报

    编者按:2006年3月8日,新加坡地方法院审理了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前总裁陈久霖一案。结果出乎主控官意料,陈久霖最终没有认罪。3月15日,陈久霖案二度开庭审理,当地法院将于下周对此案做出最终判决。本网独家获取了陈久霖的法庭辩护词,从中读者可以看到很多中航油事件的第一手资料。

  新加坡初等法院

  DAC NOS. 23240/2005至23254/2005

  公诉人诉陈久霖(中国护照号: S0115815)

  A、简介

  1. 在本诉讼涉及的所有相关时期,被告陈久霖(“陈久霖先生”)一直是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公司”或“公司”)的总裁(“总裁”)兼执行董事(“执行董事”)。

  2. 在新加坡公司投机衍生贸易钉市亏损(“钉市亏损”)(“新加坡公司危机”)调查结果出来后,陈久霖先生被责以15项指控(以下简称”指控”),逐一列示如下:

  2.1 以伪造文件冒充真实文件(“指控1”);

  2.2 在年中财务报告中造假,在其中包括410万美元的互换交易营业收入(“指控2”或“富地石油指控”);

  2.3 年中财务报告造假,漏报1.1亿美元钉市亏损(“指控3”)和年中财务报告相关新闻稿造假(“指控4”);

  2.4 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董事职责(“指控5”)(“公司法指控”);

  2.5 在shareinvestor.com误导陈述指控(“指控6-指控8”)(并称为“Shareinvestor.com指控”);

  2.6 第3季度财务报告造假,漏报截止2004年9月30日公司存在的9300万美元钉市亏损(指控9); 第3季度财务报告造假,漏报截止2004年11月12日公司存在的1.13亿美元钉市亏损和2.34亿美元已实现亏损(指控10或“第3季度指控”)以及第3季度财务报告相关新闻稿造假(指控11);

  2.7 不向新交所(“新交所”)汇报已实现亏损(指控12或“持续披露指控”),该已实现亏损累计值在2.34亿美元到3.94亿美元之间;

  2.8 提供错误的集团公司募股信息(指控 13);

  2.9 欺骗德意志银行(指控 14或“欺骗指控”);

  2.10 促使集团公司进行内幕交易(指控15或“内幕交易指控”)。

  3. 陈久霖先生已对其中6项指控认罪,即:指控2、指控5、指控10、指控12、指控14和指控15。陈先生已经同意法庭在判决时考虑到其余9项指控的因素。

  B、背景信息

  4. 陈久霖先生不仅是公司的总裁和执行董事,同时还是集团公司副总裁之一。在所有重大时刻,新加坡公司董事会都是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6名集团公司的提名董事,他们分别是:

  4.1 荚长斌先生(“荚长斌先生”),董事会非执行董事长、集团公司总裁、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联席会”)主席;

  4.2 李永吉先生,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集团公司资产和财务管理部负责人;

  4.3 顾炎飞女士(“顾炎飞女士”),非执行董事和集团公司企业规划和发展部负责人;

  4.4 张连锡先生,非执行董事、集团公司采购部副主任;

  4.5 陈开彬先生,非执行董事和集团公司技术主管兼安全和技术部主任;

  4.6 李健荣先生 (“李健荣先生”),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主席。李健荣先生还是特许公司审计师和清算人,以及Messrs Ng, Lee and Associates审计师事务所的合作人;

  4.7 陈辉文先生,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委员。陈辉文先生还是新加坡航空公司的前任财务总监;

  4.8 阎学通博士,公司的非新加坡籍独立董事。

  5. 董事会的全部非执行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均为集团公司提名董事,都在担任公司董事的同时在集团公司兼任重要职务。

  6. 荚先生是集团公司级别最高的领导,任集团公司总裁兼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主席,全面负责与集团公司有关的全部事务。

  7. 此外,李先生负责监控公司的预算和财务报告。

  8. 因此,尽管陈久霖先生是公司的总裁,但是集团公司控制着公司的全部重大管理决策。这种使集团公司对公司保持最终管理控制的公司结构是从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存在的一开始就构想并得到清楚承认的,而且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第22页作出了说明(见附表“表-1”)。

  “完成招股后,我们的大股东,(原文如此)[集团公司]将拥有75%的已发行股份。作为结果,(原文如此)[集团公司]将能够对必须经股东批准的全部事项发挥重大影响,包括选举董事和批准重大公司交易,而且将对必须获得多数票通过的任何股东行动或批准享有否决权。”

  9. 就公司本身内部的报告路线而言,公司2003年年报作出了指示,规定董事会负责通过审计委员会评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充分,并且应承担“验证和批准风险的主要责任”。董事会成员只对公司的股东负责。

  10. 审计委员会反过来要确保公司财务程序及其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并负责审批公司的季度和年度财务公告。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汇报,由3名成员组成,分别是:李健荣先生任审计委员会主席、陈辉文先生和李先生。相应的,审计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均为公司董事。陈先生并非审计委员会成员,从未参加过审计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也从未要求参加这些会议。

  11. 在2001年,看到公司衍生石油交易量的增长,陈久霖先生委托公司的外部审计师安永公司(“安永”)编制一份《风险管理手册》(“风险管理手册”)(见附表“表-2”)以全面说明公司的风险管理规程的总体框架。风险管理手册规定了衍生交易的精确交易限制和交易量限制,还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评审风险管理手册,以确保其有效和恰当。风险管理手册在2002年3月14日的董事会会议上获得批准,随后以2002年4月15日的2002年第15号管理令(“MD15”)(见附表“表-3”)的形式实施。

  12. 陈久霖先生还于2000年10月1日任命了一个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监督公司对风险管理指导方针的日常遵守情况。风险管理委员会还负责制定相关的交易限制,以及确定、评估和验证公司所有业务领域的风险状况。在所有重大时刻,风险管理委员会一直由4名成员组成,他们是:

  12.1 庄玉莲女士(“庄女士”),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在担任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之前,庄女士是公司的营业负责人,负责监督公司的现货及衍生交易业务;

  12.2 林中山先生,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及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12.3 黄莉湘女士 (“黄女士”), 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及公司的风险控制员;

  12.4 Eddie Heng先生 (“Heng先生”),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及公司的财务经理。Heng先生负责编制公司的追加保证金的现金付款授权书。

  13. 如公司2003年年报所述(见附表“表-4”),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向内部审计和投资者关系部(“IAD”)汇报,然后由该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张俊秀先生(“张俊秀先生”)是IAD负责人兼公司的公司秘书,John Casey (“Mr. Casey”)先生是IAD的副主任。

  14. 按照MD15,应向所有贸易员和风险管理委员会(“RMC”)全体成员提供风险管理手册的复印件一份,贸易员被要求严格遵守风险管理手册中实行的交易限制,“如不遵守,相关人员应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15. 庄女士作为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应协调整个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活动,并且,如风险管理手册所述,还应对“[公司的]风险管理体制全面负责”。庄女士还编制周报按所交易的各类石化产品说明公司的总体贸易量(“周报”)。周报分发给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贸易员、IAD和陈久霖先生。以后见之明来看,周报制度并没有按照风险管理手册的要求执行。

  16. 公司的首席贸易员是纪瑞德先生(“纪瑞德先生”)和阿布达拉·卡尔玛先生(“卡尔玛先生”)。纪瑞德是负责独立提出、建议和执行公司的期权贸易策略的首席贸易员,包括公司在2004年全年实施的几次挪盘。在受聘于公司之前,纪瑞德先生是澳大利亚Caltex的产品交易和风险经理。

  17. 黄莉湘女士作为公司的风险管理员负责记录公司的衍生交易,汇报公司的投机和套期保值交易的净持仓,以及计算和汇报公司的期权交易组合的钉市值。如风险管理手册规定,除其它责任以外,风险控制员还必须“汇报一切违反交易限制的事件,以便及时采取纠正行动”,“每天汇报所有交易的未实现/已实现损益”,以及“汇报交易组合的日估值”。就此,还应指出的是,公司的实际钉市风险是根据其各类衍生产品的整体钉市值来确定的,其中包括期权(尽管风险管理手册没有特别制定期权交易的规则和限制)、期货和互换交易。调查结果显示黄莉湘女士提供的钉市值信息是错误的。

  18. 在公司其他部门的上述职能以外,公司的财务部(包括林中山先生和Heng先生)负责制定公司的期权交易的会计处理,以及编制和核实公司的财务报告。林中山先生作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还控制着公司的现金流,并且在产生追加保证金时负责批准支付这些保证金。

  19. 因此,显然公司的风险管理结构的核心宗旨是为了在以下部门之间建立明确而慎重的职能分工:

  19.1 一线部门,由贸易员组成;

  19.2 中间部门,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员,负责记录交易业务;

  19.3 后台部门,包括负责结算的财务部,以及受集团公司任命负责监督公司财务的张知诚先生和杨 斌先生。

  20. 根据公司的首次公开募股招股说明书(见附表“表-5”)和其他文件,包括纸货互换交易、期货和期权交易在内的衍生品贸易是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公司董事会已经以书面决议授权公司开展套期保值衍生期权交易及投资衍生期权交易,并批准纪瑞德先生和其他两位交易员开展期权交易,允许他们开设与不同交易对家进行场外期权交易帐户。公司的董事会以书面决议的形式批准进行场外期权交易,包括批准期权贸易员和开立期权交易帐户。这包括关于批准2002年2月20日、2003年9月1日、2003年3月7日、2004年1月6日、2004年2月1日、2004年6月1日和2003年7月15日与各方签署ISDA协议或交易帐户的各项决议(上述决议见附表“表-6”)。这些董事会决议没有禁止进行投机期权交易,也没有设置期权交易限制。公司自2002年起开展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而公司第一桩投机期权交易由纪瑞德先生于2003年3月28日执行。

  21. 公司的2002及2003年年报均清楚地披露了公司的期权交易损益帐户。公司2003年年报的财务报表中明确显示公司售出仓位的敞口仓位的价值为1.43亿新元,并且这些期权仓位的年底净值为负值(144.7万新元)。无论如何,审计委员会也已经将投机期权交易列入其2004年1月28日会议的议程。安永事务所还在此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上提交的2003年审计委员会报告(“2003年审计委员会报告”)中指出:

  “2003年第三季度,公司启动了投机性期权交易业务。在与黄莉湘女士和林中山先生讨论之后,为了拓展公司业务范围,公司开始涉足该形式的衍生交易。

  …

  目前,仅有各交易部的首席交易员,即:纪瑞德先生(交易I部)及阿布达拉·卡尔玛先生(交易II部)获准执行期权交易。

  …

  由于公司开展的期权交易主要目的是投机,期权保证金收益只在收益到帐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确认。年末时,公司已摊销期权保证金收益并将期权开发仓位钉至市价。因此,公司已对相应的递延收益130万元及未实现亏损13.8万元进行了确认。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管理层已经对期权交易进行了合理说明。”

  22. 因此,很显然董事会批准和鼓励公司开展期权交易。

  C、初步意见

  23. 作为初步意见,陈先生希望想强调以下几点:

  23.1 陈先生面临的指控并没有谴责他引发了公司的巨额亏损。本案不是他对期权交易管理好坏的问题,而是在面对不断恶化的公司财务状况时,他作为公司总裁履行职责好坏的问题;

  23.2 陈久霖先生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从公司的危机中获取任何私人经济利益;

  23.3 陈久霖先生作出的与指控有关的全部决议都是代表公司达成的公司决议,并代表了新加坡公司股东的最高利益。对此,我们在见附表“表-7” 中附上集团公司的一封来函,该函日期为2005年11月23日,集团公司在函中确认陈久霖先生始终以最有利于公司的方式行事。特别重要的一点是,该函是在陈先生被指控并且集团公司已获悉其被指控之后由集团公司出具的。

  23.4 在期权交易策略相关的问题上,陈先生完全依赖和倚仗公司的专业交易员。期权交易本身是一种对专业技能要求很高的高级复杂业务,纪瑞德先生和卡尔玛先生负责的期权又都是外部期权交易,在技术和复杂程度上更进一筹。在公司面临不断滚积的钉市亏损之后,相关邮件内容证明陈先生的第一反应就是立即中止继续亏损。但是,在咨询公司专业人员、GOLDMAN SACHS

能源贸易子公司J Aron以及三木能源风险管理公司(“三木能源风险管理”)之后,由于他们全都强烈建议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挪盘,陈先生相信了他们的判断并采纳了他们的建议。

  23.5 最终毁灭新加坡公司的那把火绝不是陈先生点的。最初的亏损是由纪瑞德先生和卡尔玛先生引发的。后续的亏损则归咎于陈先生依据公司交易人员的建议作出的决定。事后我们可以说,陈先生是在救火的过程中在判断上出了些问题,并最终没有达到灭火效果,反而助长了火势。甚至当公司的钉市亏损逐步攀升的时候,仍有人建议陈先生挪盘。当时情况下,陈先生唯一关心的问题就是如何缩小及控制公司的亏损。

  23.6 有关公司期权交易的所有决定都是集体决定。2004年10月之前,这些决定都是在公司内部专家及外部专家的一致强烈建议下作出的决定。2004年10月之后,这些决定都是直接由集团公司负责的。

  23.7 陈久霖先生从未担任过会计工作,也没有受过专业的财会培训。他没有被任命为审计委员会成员,也没有被邀请参加审计委员会的任何会议,这一事实说明他缺乏财会方面的经验和知识。他在所有与公司会计相关的事务上,包括向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新交所”)履行汇报义务时,都完全依赖于林中山先生及审计委员会。

  23.8 导致违法行为的最终原因是陈先生对事务重要性顺序的错误理解。在面临不断滚积的亏损的时候,由于在该业务领域缺乏专业知识,陈先生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如何不惜代价地尽量降低亏损,控制局势。所有披露事务,不管是向新交所或德国银行的披露义务都被放到了第二位。换句话说,当时,他得了一种“视野狭隘”综合症,只考虑如何才能对公司及其股东最有利,这导致他忽略了自己的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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