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防“黑天鹅”,也要防“灰犀牛”,对于像非法集资这样的显性金融风险,应尽快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学者观察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把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并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前不久,一个被冠之以科技专利的高架巴士项目——“巴铁试验线”在喧噪一时后因非法集资的指控在今年7月初宣告夭折,其投资方的32名犯罪嫌疑人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遭警方拘捕。当前,我国一些地方、一些企业又出现了各种变相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拆分投资、高利贷和花样繁多的非法集资现象。
针对当前我国金融领域风险点多面广,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危害性强的一系列事件,我们必须格外小心、审慎管理,既要防“黑天鹅”,也要防“灰犀牛”,对于像非法集资这样的显性金融风险,绝不能掉以轻心、置若罔闻,应尽快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对各种面目集资乱象已密织防控网
今年以来,在金融强监管和金融领域反腐败高压态势下,部分银行违规授信、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保险公司套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严厉打击,个别监管人员和公司高管监守自盗、与金融大鳄内外勾结等非法行为受到了严厉惩处,金融秩序整顿取得了初步效果,但实事求是地看,金融秩序整顿还需要一个艰难过程。当前,金融领域依然存在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金融市场中还存在各种面目翻新的传销式非法集资乱象,非法集资问题已成为社会治安的“新困境”。
对于民间非法集资,一向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升级,“泛理财化”特征明显。有的以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有的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有的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和新兴金融业态,设立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还有的以“养老”为旗号,利用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等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体投入资金,等等。据不完全统计,投资理财类非法集资案件占目前全部新发案件总数的30%以上。
2017年初,中国银监会在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就明确要坚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会议列出了要重点“严控”的6大重点风险,即严控不良贷款风险、严盯流动性风险、严管交叉性金融风险、严防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严治互联网金融风险和严处非法集资风险。
其中,针对近年来民间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作案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参与集资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的新情况,以及随着委托理财、互联网金融等新兴投资形式的出现,非法集资日趋网络化、高科技化,互联网金融领域已成为非法集资的高风险地带,和伴随而来的非法集资犯罪发案重点更加向资本领域集中、犯罪主体更加复杂和多元、时空概念更加模糊的这些新特点,监管部门提出,要落实地方政府非法集资处置主体责任,强化对网贷平台、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要严处非法集资风险,推动地方和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防范境内民间金融活动的风险传染;还要尽快组建非法集资专业化队伍,介入高科技以及大数据的手段和方式,等等。今年4月份出台的《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把严处非法集资风险作为重要一条,要求各级监管机构加大对未经批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查处力度,对非法使用“银行”名称、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要求严肃查处;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禁为非法集资提供任何金融服务,严禁内部员工违规参与各类集资活动,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加强账户、信息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交易,劝阻客户受骗参与非法集资。
相应地,作为监管部门的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管局和司法执法部门的最高检、公安部也都作出了明确分工。可以说,一张防控非法集资的大网开始织得越来越密集。
关键在于各行为主体必须自律自警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坚决整治严重干扰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特别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民间非法集资就是这种严重干扰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
要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彻底解决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乱象,既要打防并举,又要改革创新,更关键在于各经济主体、各经济主管部门,还有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各司其责、各尽其责,协同配合、群防群治。
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地方“一把手”要负起主体责任,健全金融风险责任担当机制,切实提高领导金融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决不能因为多上几个项目、增加一些投资,不分青红皂白,甚至偏听偏信,结果扰乱了市场秩序,给非法集资者钻了空子。
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也要强化金融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落实好各项防控风险的政策措施。金融管理部门要努力培育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形成“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的严肃监管氛围,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还要多研究拓宽金融投资的渠道,“开正门”“堵邪门”,细化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机构、部门和人员,做到守土有责,及时开展工作督查,对自查整改不到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要严肃问责。
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要通过多层面、全方位的工作,多渠道、立体化地宣传各种理财产品的特点,增强社会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理念,提高社会公众识别能力,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同时,不得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严格落实“双录”要求,做到“卖者尽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广大公众也要不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公众要端正心态、自警自律,自觉抵御各种贪婪和获取一夜暴利的奢望,共同促进金融经济环境的净化,始终保持头脑清醒,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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