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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投资完全攻略(3)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8日 19:11  国金证券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规定,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一)上证180 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同时,为了防范市场过度波动风险,《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对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规模进行了以下限制:

  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当其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

  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当其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

  6.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账户

  获得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均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开立账户

  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融券专用证券账户(1)和融资专用资金账户(6)是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证明其从事融资融券所需资金和证券的保证;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资金和证券不能被证券公司挪为他用。而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2)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3)则属于融资融券的交收清算类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4)是证券公司在中登公司的一级账户(总账),其二级明细账户是客户信用证券账户(5)。

  对于投资者而言,首先选定一家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5),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在中登公司一级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4)的二级明细帐户。同时,在与该证券公司有三方存管协议的商业银行开立资金账户(8),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使其成为证券公司在商业银级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7)的二级账户——客户信用资金账户(8)。

  以下是关于各帐户的具体解释: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5、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6、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7、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8、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二、融资融券推出时机选择

  1.我国融资融券进程

  融资融券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促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我国监管部门长期以来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做了充分基础准备工作,包括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关技术及人员的安排等。在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下,证监会于 2008 年10 月5 日正式宣布启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总体思路是“试点先行,由小到大、由简到全、逐步推开”。

  在试点阶段,仅允许少数优质证券公司参与,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到规范类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资金和证券来源主要是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自营证券。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度提高客户申请融资融券的门槛、期限、保证金以及担保比例等。

  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是一次影响深远的交易制度的变革,尤其是融券业务,使市场出现了真正的空头,改变了以往的“单边下跌”和“单边上涨”行情,弥补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大缺陷,有助于市场在过度低估和过度高估时出现向合理价值的回归。

  2.融资融券的推出为股指期货扫清障碍

  目前市场对于融资融券推出时机争论的焦点在于其与股指期货推出的先后顺序。市场主要形成两类观点:一类认为股票卖空机制的限制会阻碍股票现货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之间套利过程的实现,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不能融券, 没有卖空机制,股指期货交易功能难以发挥,建立股票市场卖空机制是开设股指期货交易的前提条件;另一类认为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业务本质上都是资本市场各种交易工具中较为基本的交易工具, 并无好坏优劣之分, 推出时间也不应当有先后主次之分,在没有融资融券制度的条件下, 先推出股指期货也不影响股指期货功能和效率的发挥。

  我们的观点更倾向于前者,即建立融资融券机制后再推出股指期货更为合理,具体理由如下:

  a。股指期货套利机制需要融资融券

  完善的股指期货市场投资者包括投机者、套利者和套期保值者,三者缺一不可。套利的存在为股指期货功能的正常发挥提供了保证。由于股指期货和现货指数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一旦两者之间出现不合理的价格偏离, 且偏离程度超过交易成本,就产生了套利机会。投资者可以同时买入被低估的一方,卖出被高估的一方, 当股指期货价格在到期日或之前向正常状态回归时,即可通过反向交易赚取一定的利润。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正是通过套利机制来实现的。

  不过由于没有融资融券业务,卖空机制的缺失将导致反向套利难以实现,可能影响到股指期货的定价效率,同时会增加市场不对称性,进而影响市场的稳定性:

  一方面,在指数期货或指数期权价格被低估时,由于套利者不能自由地卖空现货,买进指数期货或指数期权进行指数套利,因此将导致指数期权或指数期货价格被持续性低估,没有价格回归功能。

  另一方面,在指数期货或指数期权做多者,由于在现货市场不能抛空,必然是纯粹的投机者,其风险完全裸露。如果市场发生较大幅度的下跌,期市多头将抛出指数期货,同时现货市场抛出股票者也甚多,进一步使股价下跌,从而自此引发上述过程。这种市场不对称机制有导致股市崩盘的内在惯性。

  b。历史经验表明首先推出融资融券更合理

  我们研究了全球主要资本市场股指期货和卖空机制建立时间的关系,发现首先推出股指期货更为合理,阐述理由如下:

  第一,从全球主要资本市场来看,大部分国家都在股指期货推出前建立了融资融券机制(研究对象中占比为21/37),这一点对于发达国家尤为明显。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来看,各种金融创新都需要做空机制。

  第二,一些国家在股指期货推出前尽管没有建立卖空机制,但是推出了具备类似卖空功能的指数看跌期权(占比6/37),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融资融券的缺失,缓解了对股指期货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三,一些国家尽管股指期货推出前既没有卖空机制,也没有看跌期权,但随后很快便推出了卖空机制(占比3/37),这表明股指期货的推出让市场更加意识到建立卖空机制的迫切性,从侧面佐证了卖空机制对股指期货的重要性。通过对比香港融资融券推出前后股指期货的成交量,我们发现,融资融券的推出确实对股指期货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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