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
■本报记者 包兴安
《证券日报》记者昨日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保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宣布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人民币/年(200元/月)。
分析人士表示,从长远来看,税收优惠政策将助推保险公司健康险业务快速发展,专业健康险公司的受益程度更大,健康险有望成为保险业新的价值增长点。利好保险板块,中国平安、新华保险、中国太保、中国人寿将受益。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经测算上述政策对健康险市场规模的影响不小。
海通证券认为,健康险保费规模可观,预计将提升健康险保费360 亿元/年,提高保险公司一年新业务价值5%左右。目前我国缴纳个税人口在3000万左右,中性假设下50%人群因为税前抵扣而购买相应健康险产品,则每年全行业新增健康险保费360亿元,为2014年健康险保费的23%和人身险保费的3%。
广发证券预测,估计2014年全国纳税人数达到5800万人。假设健康险参与度是30%,行业新增保费规模418亿元,占到2014年健康险规模的26.3%,将有力推动行业发展。
保监会公布后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一季度,全国保险业实现原保费收入8425.4亿元,同比增长20.37%。其中,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652.10亿元,同比增长32.60%。
《通知》明确了试点地区,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各省级财政、税务和保监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别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审核备案。
《通知》指出,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通知》还明确了纳税人的范围,是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同时,《通知》还明确了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种类,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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