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2月07日09:41 财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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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6日晚间,有多家媒体报导称“深圳市中院判决宝能系(钜盛华、前海人寿等)增持万科无效”,不过观察者网发现,根据裁定书原文,深圳市中院作出的仅为管辖权裁定,根本与判决无关。

  观察者网查询发现,根据2016年11月28日的法院裁定书内容,万科工会向法院起诉宝能旗下的钜盛华、前海人寿通过相关资管计画增持万科损害股东利益,请求判令宝能方面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随后,宝能系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罗湖区法院没有该案的审理权,但被法院否决。之后宝能系又上诉到深圳市中院,并提出了三条理由:“万科工会要求确认原审五被告增持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所涉及标的金额已经达到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万科工会系要求原审五被告在股票限售期满后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改正无效民事行为’,故该项诉讼请求实为强制原审五被告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减持股票,涉及的标的金额亦达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本案涉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增持股票的合法性审查、上市公司投资者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等新类型法律问题、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但深圳市中院最终认定“被上诉人万科工会未提出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上诉人钜盛华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因此罗湖区法院具有审理权,故此并驳回此上诉,维持原判。因此裁决书与案件本身没有任何关系。

责任编辑: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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