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加杠杆遭遇“紧箍咒”

  见习记者 詹晨

  日前,央行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分别设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级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上限为140%。

  为抑制层层加杠杆催生资产价格泡沫,《指导意见》要求资管产品持有人不得以所持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管产品,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企业不得投资资管产品。

  分级产品方面,《指导意见》对可进行分级设计的产品类型作了统一规定,即公募产品以及开放式运作的、或者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或者标准化资产投资占比50%以上的私募产品均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对可分级的私募产品,《指导意见》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不得超过2∶1。

  上海一家基金公司总经理助理告诉证券时报记者,《指导意见》是希望能够继续金融“去杠杆”,抑制资产泡沫。“资管产品的杠杆分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产品层面通过投资加的杠杆,第二种是产品持有人通过融资加的杠杆,第三种是通过产品设计、结构化加的杠杆。上述说法针对三种加杠杆方式都给出了明文规定,这个管理是非常全面的。”

  他具体解释,第一条关于产品投资方面的杠杆,公募基金是1.4倍上限,私募是2倍上限,这是对此前法律法规的明确和强化;第二个层面,资管产品持有人通过质押融资再去加杠杆,意见稿中明确不可以使用;第三种类型为结构化产品,分级基金的优先级可以让原本不具备投资资管产品资格的钱,比如银行资金间接流入资本市场,这种方式公募基金明确不允许参与,私募基金能操作的空间很小,在能操作的范围内又限定了杠杆比例。

  据央行官网公告,该征求意见稿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16日。

责任编辑:周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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