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7月21日06:13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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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傅苏颖 

  7月2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共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的八个条款作出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二是整合“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三是优化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四是进一步简化高管资格核准程序,对于同质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取消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五是明确境内外资银行入股中资商业银行条件。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上述修订既体现了银监会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工作的持续深化,又体现了银监会支持银行补充资本、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的决心。

  该负责人表示,在《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完成后,银监会还将抓紧推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其余四部规章的修订工作。

  “在推动简政放权工作的同时,银监会将持续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和监管处罚力度,坚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该负责人表示。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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