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7月07日06:53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17-036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          公司债券简称:14安源债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1月26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7-011号),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煤销售公司)诉天津市缘申诚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缘申诚公司)及包头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海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判决情况。

  江煤销售公司和包头海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接到江煤销售公司通知,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已作出民事调解。现将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5年9月28日,江煤销售公司因与缘申诚公司及包头海顺公司合同纠纷事项向江西省高级人民院(以下简称江西省高院)提起诉讼。江西省高院受理了本案。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2011年3月至2014年底,江煤销售公司与缘申诚公司开展煤炭购销业务,并由缘申诚公司联系,江煤销售公司分别与天津物资招商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右玉有限公司开展煤炭购销业务。截止2015年8月31日,缘申诚公司应向江煤销售公司返还预付款人民币23120596.38元,天津物资招商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右玉有限公司分别欠江煤销售公司货款79676048.43元、4480400元。

  2015年9月2日,江煤销售公司与缘申诚公司、包头海顺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缘申诚公司承诺,就天津物资招商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右玉有限公司所欠货款及自身所应返还的预付款向江煤销售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包头海顺公司作为缘申诚公司的关联公司,愿意对缘申诚公司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缘申诚公司立即向江煤销售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人民币107277044.81元及延期付款的同期银行货款利息付至清偿之日止,并向江煤销售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40064414.01元。

  2、判令包头海顺公司对缘申诚公司清偿上述款项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江煤销售公司律师代理1178868元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

  同时申请对两被告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三、一审情况

  缘申诚公司接到诉状后,向江西省高院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江西省高院2015年11月17日作出裁定:驳回缘申诚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缘申诚公司就管辖权异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4月,最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江西省高院已冻结担保人包头海顺公司对广州敏捷诉讼权益1.2亿元,本案于2016年10月12日开庭审理。2016年12月27日,江西省高院(2015)赣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

  1、被告天津缘申诚煤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相关款项107277044.81元、资金占用费40064414.01元,共计人民币147341458.82元。

  2、被告天津缘申诚煤炭有限公司、包头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00000元。

  3、被告包头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天津缘申诚煤炭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包头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缘申诚煤炭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790784.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5784.62元,由原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784.62元,被告天津缘申诚煤炭有限公司、包头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50000元。

  四、二审情况

  江煤销售公司和包头海顺公司不服一审(2015)赣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天津缘申诚煤炭有限公司(乙方)、包头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丙方)于2017年5月26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48号民事调解书,对和解协议进行了确认,内容如下:

  (一)三方确认,就本案项下合同款项纠纷,乙方向甲方偿还本金107277044.81元,资金占用费18000000元。

  (二)乙方承担一审判决确定的甲方聘请律师所产生的代理费中的人民币60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一审诉讼费用参照一审判决,由乙方承担750000元,甲方承担45784.62元;二审诉讼费用,由各方承担各自的上诉费用。

  (四)丙方同意,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乙方所涉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乙方共同向甲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丙方用于连带清偿债务的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其与案外人广州市敏捷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实现的债权或所得权益。

  (五)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根据本协议内容,共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

  (六)本协议各条所涉款项的付款期限均为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

  (七)如乙、丙双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给付甲方款项,甲方有权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但鉴于丙方与案外人广州市敏捷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尚未审结,故甲方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至前述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执行回款之日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丙方在案件判决生效之日起超过四个月未有执行回款的,自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如广州市敏捷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执行完毕后甲方债权还没有得到完全偿付,乙、丙双方承诺在该案执结后一个月内全部还清所欠甲方债务。

  (八)甲、乙、丙三方确认,除前述案件外,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纠葛,所涉全部纠纷通过本协议约定确定的方案予以解决。

  (九)甲方同意,就本案涉及债务,不再向天津市物资招商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右玉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621.25元,由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499.18元,减半收取10749.59元;由包头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2122.07元,减半收取121061.04元。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尚未执行,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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