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7月07日06:54 证券日报

  (上接D16版)

  a、金晟硕瑞的基本信息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金晟硕瑞的基本信息如下:

  ■

  最近一年内,金晟硕瑞的主要历史沿革如下:

  1)出资额变更

  2016年8月26日,金晟硕瑞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同意合伙企业的出资额由1000万元变更为51000万元,新增出资由马珩认缴。

  变更完成后,金晟硕瑞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比例如下:金晟投资出资10万元,出资比例为0.0196%;金晟资产出资990万元,出资比例为1.9412%;马珩出资50000万元,出资比例为98.0392%。

  2)出资额变更

  2016年9月9日,金晟硕瑞全体合伙人作出变更决议,同意合伙企业出资额由51000万元变更为50010万元,金晟资产退出合伙企业。

  变更完成后,金晟硕瑞合伙人及其出资比例如下:金晟投资出资10万元,出资比例为0.02%;马珩出资50000万元,出资比例为99.98%。

  b、金晟硕瑞的出资情况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金晟硕瑞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

  根据马珩出具的承诺,其用于认缴金晟硕瑞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均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结构化安排和分级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亦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

  根据金晟投资出具的承诺,其用于认缴金晟硕瑞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均为自有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结构化安排和分级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亦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

  根据《深圳金晟硕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普通合伙人金晟投资担任金晟硕瑞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金晟硕瑞的合伙事务。金晟投资的单一股东为金晟资产。如本节中 “A、工银硕彦”之“2、工银硕彦的出资情况及控制关系”所述,李晔先生和王嘉女士系金晟资产的实际控制人,基于上述,李晔先生与王嘉女士通过金晟资产并透过金晟投资控制金晟硕瑞。

  c、金晟硕瑞的决策机制及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深圳金晟硕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深圳金晟硕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规定的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执行有限合伙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维护和处分有限合伙的资产;

  (3)采取为维持有限合伙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开立、维持和撤销有限合伙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有限合伙提供服务;

  (6)选聘有限合伙的托管银行;

  (7)选聘有限合伙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8)订立与有限合伙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

  (9)按照本协议约定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权益;

  (10)为有限合伙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有限合伙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有限合伙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1)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有限合伙的涉税事项;

  (12)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限合伙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3)代表有限合伙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2)投资决策委员会

  根据《深圳金晟硕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两名委员组成,均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任免;合伙企业在执行投资决定、对投资标的行使股东权利前,需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深圳金晟硕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普通合伙人金晟投资担任金晟硕瑞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排他地拥有合伙企业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力,该等权利由普通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执行事务合伙人接受有限合伙人的监督。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d、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表决权归属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金晟硕瑞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任何股份。

  e、金晟硕瑞的收益分配

  根据《深圳金晟硕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对于来自基金投资的可分配资金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首先支付合伙企业应付未付的管理费(如有)、托管费以及其他合伙费用(如有)、普通合伙人垫付的合伙费用;

  (2)然后,对于合伙企业自工银硕彦以外的第三方收到的款项(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所产生的临时投资收益除外),全部支付予普通合伙人;

  (3)然后,就剩余可分配资金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直至返还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

  (4)最后,就剩余可分配资金,全部向有限合伙人分配,有多名有限合伙人的,在全体有限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

  根据《深圳金晟硕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取得的来自于临时投资的可分配资金,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和款项后,在全体合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

  C、辉泰投资

  a、辉泰投资的基本信息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辉泰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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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年内,辉泰投资的合伙人及其出资份额不存在变更的情形。

  b、辉泰投资的出资情况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辉泰投资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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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云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杉投资”)、南存辉先生分别出具的承诺,其用于认缴辉泰投资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均为自有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结构化安排和分级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亦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

  根据《温州辉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普通合伙人云杉投资担任辉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辉泰投资的合伙事务。云杉投资的单一股东为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集团”)。南存辉先生持有正泰集团31.10%股份,系正泰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基于上述,南存辉先生控制辉泰投资。

  c、辉泰投资的决策机制及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合伙人会议

  根据《温州辉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由合伙人以其实际出资占所有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合伙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合伙协议内容。

  2)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温州辉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对全体合伙人负责。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如下:

  (1)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报告工作;

  (2)执行全体合伙人的决议;

  (3)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指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温州辉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对全体合伙人负责;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d、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的表决权归属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辉泰投资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任何股份。

  e、辉泰投资的收益分配

  根据《温州辉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辉泰投资的利润,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四)浙民投咨询、浙民投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浙民投天弘外,浙民投咨询、浙民投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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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购人已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浙民投、浙民投的全资子公司浙民投实业分别直接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529,358股和323,462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852,82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1%。收购人、浙民投和浙民投实业为一致行动人。

  四、收购人、浙民投咨询、浙民投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浙民投天弘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1、浙民投天弘的主营业务

  浙民投天弘成立于2017年6月14日,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

  2、浙民投天弘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浙民投天弘成立于2017年6月14日,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因此无相应的财务数据。

  (二)浙民投咨询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1、浙民投咨询的主营业务

  浙民投咨询的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2、浙民投咨询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浙民投咨询成立于2015年7月21日,最近两年主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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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浙民投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1、浙民投的主营业务

  浙民投的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

  成立两年来,浙民投结合股东相关产业背景,坚持投资的眼光、投行的手法,初步布局金融服务、医疗健康服务、节能环保、先进制造及高端装备四个行业。截止目前,公司已投资包括银联商务、零零无限科技、奥普卫厨、锦江环境、正泰新能源等十余个项目。

  2、浙民投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浙民投成立于2015年4月,最近两年主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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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最近五年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浙民投天弘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的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收购人、浙民投咨询和浙民投在境内、境外拥有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浙民投天弘、浙民投咨询、浙民投均不存在在中国境内、境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要约收购目的

  一、要约收购的目的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看好血制品行业的发展前景,以及上市公司的发展潜力,拟通过本次收购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届时,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帮助上市公司提升管理效率,促进上市公司稳定发展,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对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回报。

  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ST生化上市地位为目的。

  二、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本次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为:在要约期间届满前最后一个交易日15:00时,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ST生化股票申报数量不低于61,320,814股(占ST生化股份总数的22.50%)。若要约期间届满时,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未达到本次要约收购生效条件要求的数量,则本次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解除对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所有预受的股份将不被收购人接受。

  若本次要约收购未达到前述生效条件,则本次要约收购自始不生效;且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浙民投、浙民投实业将计划在发布该事项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其合计持有的ST生化6,852,820股股份(占ST生化股份总数的2.51%)。

  除以上计划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暂无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继续增持或处置ST生化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收购人根据市场情况、进一步巩固控制权目的及/或自身战略安排等原因继续增持ST生化股份的可能,上述增持将不以终止ST生化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收购人后续拟增持ST生化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2017年6月21日,收购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民投咨询执行董事作出执行董事决定,同意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及相关事宜。同日,浙民投咨询的单一股东浙民投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及相关事宜。

  2017年6月21日,收购人召开合伙人会议,同意本次要约收购及相关事宜。

  第四节 专业机构的意见

  一、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名称

  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目的聘请的专业机构如下: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楼

  电话:0755-83516222

  传真:0755-83516189

  联系人:尹中余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20层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66

  联系人:焦福刚、宋彦妍、陈旭楠、陈铃

  二、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关联的关系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参与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长城证券已经同意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援引其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

  在其财务顾问报告中,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本次要约收购已履行目前阶段所能履行的必要批准和授权程序,该等批准和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要约收购价格符合《收购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所需资金进行了稳妥的安排,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实力和资金支付能力,具备履行本次要约收购的义务的能力。”

  四、收购人所聘请的法律顾问发表的意见

  作为收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金杜已经同意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援引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在其法律意见书中,对收购人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编制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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