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鞍重股份与九好集团的“忽悠式重组”余震不断,天元律师事务所因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时存在四项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没一罚五”,罚没款项共计900万元。

  经查,为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九好集团通过各种手段虚增2013年到2015年服务费收入2.6亿元,虚增2015年贸易收入57万余元,虚构银行存款3亿元。为掩饰资金缺口,借款购买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并立即为借款方关联公司质押担保。九好集团通过各类手段,将自己包装成价值37.1亿元的优良资产,与鞍重股份联手进行忽悠式重组,在这一过程中,天元律所为鞍重股份和九好集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未能勤勉尽责,涉及四项违法违规行为。

  首先,天元律所未按规定对九好集团银行存款进行查验。九好集团分别于2015年9月22日、9月23日在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购买1.5亿元半年期定期存款,购买当日以该定期存款为杭州煊隼贸易有限公司1.5亿元承兑汇票提供担保。2015年12月31日,九好集团上述3亿元定期存款处于质押状态。该3亿元定期存款占九好集团2015年期末合并报表披露资产总额的32.49%,占披露所有者权益的44.33%,系九好集团的主要资产。

  证监会调查显示,天元律所在为鞍重股份与九好集团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对九好集团上述3亿元定期存款既未查验存单原件,也未向开户银行进行书面查询、函证,其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未能发现该3亿元定期存款处于质押状态。

  其次,天元律所未按规定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据了解,天元律所对九好集团业务关联单位黑石金融等11家公司的走访,未按规定制作笔录。

  第三,天元律所未按规定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或不能实现查验目的,也未说明原因或者采取其他查验措施和方法。

  最后,天元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同时,天元律所在《法律意见》中未说明九好集团2015年12月31日3亿元银行定期存款处于质押状态,也未按要求对此发表意见;吴某曾于2014年4月前持有黑石金融80%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2月起担任九好集团的副总裁,黑石金融与九好集团构成关联关系,天元律所会同证券公司进行关联方核查时,未关注到上述关联关系,《法律意见》未披露黑石金融与九好集团之间2014年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天元律所《法律意见》存在重大遗漏。

  最终,证监会认为,天元律所未勤勉尽责,没收天元律所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750万元罚款。对史振凯、刘冬、于进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梁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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