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夏时报(公众号:chinatimes)记者 石省昌 北京报道

  如果以1990年11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作为一个标志时间,那么中国的股市也仅仅是个“90后”。要说成熟,还真谈不上。相比欧美上百年的股票市场发展历程和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中国股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说中国股市是个未成年孩子,似乎并不为过。

  那么,教育和监管就成了股票市场“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实际上,资本市场中的投资人也应该明白,懂得投机并从中牟利,并非是成熟的标志。中国人常常教育后辈,无规矩不成方圆,成熟的人应该行事有方,算计和损人利己并非君子所为。市场中并不缺乏昨日灯红酒绿地坐庄割韭菜,今日锒铛入狱,悔不当初的鲜活例子。

  犯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教育犯错的人,并缺乏一套科学而有效的预防和惩罚机制。当前,中国股票市场一系列惊世骇俗的“高送转”,引起了监管层的极大注意,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多次喊话,明确要重点监管。

  “高送转”套路多

  高比例的送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简称“高送转”。不同于国外公司重视现金股利,中国的一些上市公司更热衷于送红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且部分公司分派或转增比例非常高。

  “有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有的用高送转来助长股价投机;还有的上市公司根本没有市场竞争力和主营业务,但其大股东和董监高却拉抬股价,高位套现,超比例减持,甚至清仓式减持,市场人士讲叫‘吃相’很难看。”4月8日,刘士余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表态引发关注。

  相关数据统计,截至3月底,共有645家公司(剔除已实施分红送转方案公司)披露了2016年年度分红送转预案。其中,125家公司年度拟每10股送转10股以上,39家公司年度拟每10股送转超过20股,9家公司的送转比例更是高达10∶30以上,10送转10股以下的公司为60家。10送转10以上的高送转公司数占所有预案公司的比例高达19%。

  刘士余在上述大会上还表示,“10送30”的高送转方案在全世界罕见,必须列入重点监管范围。随后,上市公司开始纷纷调整高送转方案,据不完全统计,已有近50家上市公司进行方案调整。

  为何中国股市热衷于高送转?这可能会给公共投资者带来哪些坑?5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中心发布的一篇文章中的观点值得注意。

  为了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异常高送转的操作手法,文章对几种高送转可能伴生的违规情形进行了梳理,以帮助投资者认清“套路”,了解炒作风险。

  一种套路是,炮制题材,操纵股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特定时间段的股票价格将作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重要依据;大股东拟通过股票质押方式进行融资的,股票价格也对其融资金额有重要影响。所以,为达到股价快速上升的目的,部分上市公司会利用高送转为非公开发行“托价”,或者帮大股东股票质押“托底”利用高送转进行炒作。

  另一种为,内幕交易,暗箱操作。常见的操作手法一般是内幕知情人在上市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买入股票,然后利用高送转题材刺激股价,待公司股价拉高后择机抛售;或者采取上市公司在业绩下滑公开披露前推出高送转“利好”,掩护业绩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出货”。

  再者,倾力配合,利益输送。有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为了高价减持,有“节奏”地发布高送转等“利好”消息抬高股价。尽管每一次减持前都进行信息披露,但其“利好”消息的释放行为总伴随着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的减持,从中长期来看其动机和操作手法都十分可疑,不排除有利益输送的嫌疑。

  更有甚者,造低价幻觉,引投资者接盘。上市公司进行高送转,经过除权之后股票价格将调低。这一“降价”效应可能会刺激投资者,尤其是具有低股价偏好的投资者,认为这些股票比较“便宜”、价格下跌空间小、容易涨价,从而更倾向于买入这类股票。

  重拳打击成常态

  今年以来,在高压监管的态势下,市场对高送转现象的反应已经逐渐趋于理性,但仍有部分公司借此题材进行炒作,其中偏离基本面、与成长性严重不匹配的高送转仍然屡见不鲜。这不仅扭曲了价值投资的理念,也容易滋生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对于高送转给公共投资者的利益带来的损害,刘士余批评道:“证监会将牢牢肩负起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这副神圣重担,出重拳治理市场乱象,该处罚的处罚,该退市的退市,该退场的退场!”

  长期从事《证券法》修改研究工作的著名公司法证券法专家刘俊海教授认为,要加强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地位。证券交易所既是股票交易场所,也是资本市场自律监管机构,其自治地位源于上市公司和交易所签订的上市协议,基于证券交易所会员、券商间的会员自治。要按照放权、维权、赋权的理念,实现监管转型。要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加大监管者事中事后监管权,特别是充实证券稽查执法队伍。

  为降低维权成本,建议对公众投资者针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全面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制度。

  为遏制大股东高位减持现象,建议适度延长大股东持股锁定期,提高大股东减持股权透明度,在减持之前提前公布减持路线图和时间表,以稳定公众投资者心理预期。为遏制资本大鳄兴风作浪,必须强调法治权威,重典治乱,猛药去疴。

  责任编辑:李明徽;主编:陈锋

责任编辑:梁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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