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42版)

  2、联芯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联芯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是公司下属联芯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址:Room 2103, Tung Chiu Commercial Centre, 193 Lockhart Road, Wan Chai, Hong Kong,经营范围:其主要业务为电子产品、芯片采购(含委托加工生产)和销售相关业务,主要产品为联芯科技移动通信终端芯片套片(含自主研发芯片、定制芯片及配套芯片),注册资本:206.42万美元。

  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单体)资产总额:28,539.25万元,净资产:-22,247.79万元,当年营业收入:64,814.49万元,资产负债率:177.96%,

  3、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

  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是公司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嘉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鹏飞,经营范围:工程勘察设计;物业管理;集成电路设计;计算机系统集成;集成电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其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仪器仪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等,注册资本:77,799.00万元。

  截止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单体)资产总额:232,642.81万元,净资产:160,296.49 万元,当期营业收入:56,638.14 万元,资产负债率:31.10%。

  4、大唐终端技术有限公司

  大唐终端技术有限公司是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4号楼1单元602-3,法定代表人:刘欣,经营范围:通信及电子设备及相关产品、移动电话机、仪表仪器、文化办公设备、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系统集成、光电缆、微电子器件、工业电子模块、通信器材及元器件研发、制造、销售;通信、计算机网络工程、系统集成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咨询(不含经纪);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自有机械设备、电子工业专用设备租赁;指纹仪等生物识别技术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66,301.77万元。

  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单体)资产总额:57,361.68万元,净资产:41,957.56万元,当期营业收入:50,586.56万元,资产负债率:26.85%。

  5、上海浦歌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浦歌电子有限公司是公司100%控股上海优思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99号1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顾新惠,经营范围:电子产品、半导体元器件、液晶屏及液晶模块、通信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生产、销售,计算机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业务,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单体)资产总额:68,448.12万元,净资产:-17,891.74万元,当期营业收入:115,864.78万元,资产负债率:126.14%。

  6、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41%的控股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万寿路15号,法定代表人:金善朝,经营范围:道路交通监控、收费、通信系统、安全设施工程、城市交通智能化道路及景观照明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及各类电子、信息、计算机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智能交通软硬件的研发及技术服务;智能交通信息系统应用产品的生产、安装及销售;机电产品安装及销售等,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单体)资产总额:65,455.57万元,净资产:24,502.17万元,当期营业收入:37,260.11万元,资产负债率:62.57%。

  7、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持有92.16%股份,烽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持有7.84%股份的控股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嘉北路6号5幢三层318,法定代表人:冯义,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计算机租赁;通讯设备租赁;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承包等,注册资本:10,972.008万元。

  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单体)资产总额:171,893.87万元,净资产:1,460.25万元,当期营业收入:139,741.14万元,资产负债率:99.15%。

  8、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子公司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99%股份,北京大唐智能卡技术有限公司持有1%股份,该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嘉北路6号5号楼2层216,法定代表人:郝建勇,经营范围:软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器件和元件、仪器仪表等,注册资本1,100.00万元。

  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单体)资产总额:5,849.93万元,净资产:-4,777.85万元,当期营业收入:2,396.37万元,资产负债率:181.67%。

  9、大唐电信(香港)有限公司

  大唐电信(香港)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香港北角蚬壳街9-23号秀明中心11楼D室,公司的业务限于以下范围之内:电子及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研制、销售;信息服务。香港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商务系统平台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注册资本:10.00万港币。

  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单体)资产总额:112,518.92万元,净资产:-6,803.09万元,当期营业收入:89,618.25 万元,资产负债率:106.05%。

  10、大唐电信(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大唐电信(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是由大唐电信(香港)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的完全控股的子公司,香港大唐出资1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为1美元。公司注册地:英属维尔京群岛。

  截止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单体)资产总额2,909.18万元,净资产0万元,全年营业收入0万元,资产负债率100%。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金额和期限以银行核准额度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为满足公司业务正常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第七届第十次董事会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公司拟为联芯科技有限公司、联芯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大唐终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浦歌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大唐电信(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大唐电信(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实际担保总金额不超过330,000.00万元。上述担保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联芯科技有限公司、联芯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大唐半导体设计有限公司、大唐终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浦歌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大唐电信(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大唐电信(香港)有限公司资信状况较好,公司为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7年3月31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人民币218,090.88 万元,占公司2016年末净资产(合并)比例为86.08%。逾期担保累计数量为0。

  特此公告。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198 证券简称:大唐电信公告编号:2017-018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财政部 2016年 12月3日发布《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 会[2016]22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6年损益及净资产产生影响。

  一、概述

  财政部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通知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根据该规定及后续解释,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适用于2016年5月1日起发生的相关交易。公司相应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进行了变更。

  2017年4月20日,公司第七届第十次董事会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适应会计准则的变化,对公司适用的部分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情况

  根据该规定,本公司的主要影响如下:

  1、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2、将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2016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3、将已确认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4、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二)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公司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董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198 证券简称:大唐电信公告编号:2017-019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95,810,314.7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涉诉事项2016年专项计提减值为110,979,835.68元。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95,810,314.75元(其中,已结案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5,866,205.87元,未结案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69,944,108.88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27,297,166.86元,未结案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2,646,942.02元。

  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蓝天电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蓝天电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9月,卖方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唐软件”)与买方天津蓝天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津蓝天”)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总价款37,296,265.00元。合同签订后,大唐软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天津蓝天未依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尚有合同价款29,837,012元未予支付。

  为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大唐软件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天津蓝天支付货款及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8月25日)共计30,832,822.28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受理本案。

  3、判决或裁决情况

  (1)一审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做出(2013)海民初字第24614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大唐软件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天津蓝天向大唐软件支付货款29,837,01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截至2013年8月25日的利息损失为995,810.28元,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9,837,0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二审情况

  天津蓝天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4614号民事判决,驳回大唐软件的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做出(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7530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天津蓝天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3)再审情况

  天津蓝天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做出(2016)京民申2166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原判决中止执行。

  4、执行情况

  大唐软件于2015年11月12日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判决中止执行前,已执行回款20,652,571元,查封股权的拍卖程序业已启动。

  (二)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益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门里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益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门里投资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12月,卖方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唐软件”)与买方北京益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北京门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益资”)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总价款56,997,780元。成都门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成都门里”)作为担保方,为北京益资在上述销售合同下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大唐软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北京益资未依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尚有合同价款42,748,335元未予支付。

  为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大唐软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益资支付合同款及违约金(暂定)共计55,225,897元;判令成都门里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该案。

  3、判决或裁决情况

  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做出(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5781号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4、案件进展

  截至目前,诉讼程序仍处在中止状态。

  (三)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九龙县吉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及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九龙县吉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11月,卖方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唐软件”)与买方九龙县吉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九龙吉利”)签订了三份销售合同,三份合同总价款共计81,088,949元。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商财富”)作为担保方,为九龙吉利在上述三份销售合同下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大唐软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九龙吉利未依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尚有合同价款72,988,949元未予支付。

  为了收回货款,大唐软件与九龙吉利、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金睿国都”)、中商财富签订四方《货款代付协议》,约定金睿国都代九龙吉利支付销售合同中九龙吉利应付而未付的货款;如金睿国都逾期未付清前述款项,大唐软件有权向九龙吉利继续追偿。协议签订后,金睿国都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为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大唐软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九龙吉利、金睿国都支付货款72,988,949元;判令九龙吉利支付逾期付款损害赔偿金5,199,800元(暂计至2015年9月25日);判令中商财富承担连带责任。大唐软件的诉讼请求金额共计78,188,749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该案。

  3、判决或裁决情况

  北京市一中院于2016年6月30日做出(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8517号缺席判决,判决九龙吉利向大唐软件支付货款72,980,054.1元及损害赔偿金(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中商财富对九龙吉利的前述债务在81,088,949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了大唐软件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做出后,九龙吉利和中商财富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4、执行情况

  因九龙吉利未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大唐软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一中院于2017年2月6日下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目前,本案正在强制执行中,尚无回款。

  (四)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

  2、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7月,承包方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下称“西安大唐”)与发包方咸阳市泾渭新区管理委员会(后更名为“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下称“秦汉管委会”)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96,380,000元。合同签订后,西安大唐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秦汉管委会未依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尚有合同价款56,828,000元未予支付。

  为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西安大唐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秦汉管委会支付合同款及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共计70,115,122.84元。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该案。

  3、案件进展

  本案审理过程中,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发生了影响案件审理的事由,于2016年10月18日做出(2016)陕04民初15号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目前,公司收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7年4月26日再次开庭的通知。

  (五)大唐电信(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杨凌农科大无公害农药研究服务中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馥稷生物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大唐电信(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杨凌农科大无公害农药研究服务中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馥稷生物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6月,卖方大唐电信(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大唐成都技术”)与买方杨凌农科大无公害农药研究服务中心(下称“杨凌研究中心”)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总价款56,7350,000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和馥稷生物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为杨凌研究中心在上述销售合同下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大唐成都技术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杨凌研究中心未依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尚有合同价款22,694,000元未予支付。

  为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大唐成都技术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6日)共计33,024,470元。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该案。

  3、案件进展

  本案正在一审审理当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7年4月26日召开二次庭前会议。

  (六)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9月,承包方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安防”)与发包方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云南路桥”)的下设机构云南磨思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指挥部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两份合同总价款共计86,500,000元。合同签订后,江苏安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云南路桥未依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尚有工程款35,009,484.98元和保证金2,000,000元未予支付。

  为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江苏安防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江苏安防支付工程款、利息(暂计至2016年5月31日)和保证金共计50,706,204.14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本案。案件受理后,云南路桥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并由其按云南省审计厅的审计认定结果为依据支付江苏安防工程尾款80,000,000元。

  3、判决或裁决情况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做出(2016)云民初35号民事判决,判决云南路桥向江苏安防支付工程款35,009,484.98元;支付工程款30,503,678.68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和质量保证金4,505,806.29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退还保证金2,000,000元;驳回了江苏安防的其他诉讼请求和云南路桥的反诉请求。

  云南路桥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判决其按云南省审计厅的审计认定结果为依据支付给被上诉人工程尾款10,147,413.72元。

  4、案件进展

  截至目前,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七)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佳联众慧科技有限公司及熊芳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佳联众慧科技有限公司、熊芳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3月,卖方北京大唐志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大唐志诚”)与买方北京佳联众慧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佳联众慧”)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总价款11,794,508元。熊芳作为担保方,为佳联众慧在上述销售合同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提供本人住宅一套作为财产担保。合同签订后,大唐志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佳联众慧未依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尚有合同价款6,845,000元未予支付。

  为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大唐志诚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佳联众慧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9,203,901.60元;判令熊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本案。

  3、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6年1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达(2015)海民(商)初字第36747号民事调解书,由佳联众慧分期给付大唐志诚货款及违约金共计7,653,162.47元;如佳联众慧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需另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58,901.6元;熊芳对佳联众慧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执行情况

  因佳联众慧未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大唐软件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目前,已执行回款1,200,055.24元。

  除以上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外,未结案的其他诉讼、仲裁的情况详见附件1“未结案的其他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涉诉事项2016年专项计提减值为110,979,835.68元。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2日

  附件:未结案的其他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

  未结案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共计53起,诉讼金额合计42,646,942.02元。其中,我司起诉30起,诉讼金额合计36,683,739.60元;被诉23起,诉讼金额合计5,963,202.42元;买卖合同纠纷21起,诉讼金额合计27,793,389.87元;劳动人事争议23起,诉讼金额合计3,489,772.75元;其他类型纠纷9起,诉讼金额合计11,363,779.40元。

  ■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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