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公告编号:2017-023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4月7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33,801,53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6,704,122.56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国宏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由公司按规定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2 元。如有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LL)股东,参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税率办法执行。

  (4)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 元,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律部

  联系电话:0771—5520235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2日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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