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

  卢西伟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裁职务是因其工作变动原因,其辞职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辞职程序合法有效,其辞去公司总裁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因此我们同意卢西伟先生的辞职申请。

  经审阅潘丽春女士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管理人员之情形,被提名人具有担任公司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二、关于通过全资子公司“众合投资”收购杭州网新智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为促进和围绕众合科技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形成鲜明的轨道交通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基地,将网新智林作为众合科技产业基地建设与管理的完整平台。

  标的公司业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本次交易的价格是根据标的公司的评估结果,本次关联交易的评估遵循公平原则,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收购金额。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本次收购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三、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注册发行中期票据是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外部融资环境,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经营发展资金的需求,缓解公司资金压力,进一步调整资金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改善企业融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的现状。并同意提交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2017年与公司股东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保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互保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主板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互保,并同意提交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钱明星                      韩  斌

  贾利民                        宋  航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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