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07日09:37 一财网

据广东证监局官网消息,广东证监局于3月6日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牵涉操纵广汽集团股价,分别罚款骄龙资管公司及其法人王宇涵、一名散户刘义君,罚款金额分别为300万元、30万元、30万元。其中骄龙资管于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间的6个交易日,控制其6个资管产品,在尾市交易期间,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入,故意拉抬广汽集团股价,影响当日收盘价。

经查明,骄龙资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骄龙资产控制使用6个资产管理产品账户,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间,骄龙资产控制使用“银河资本-浙商银行-银河资本骄龙1号资产管理计划”、“银河资本-浙商银行-银河资本骄龙2号资产管理计划”、“银河资本-浙商银行-银河资本骄龙3号资产管理计划”、“银河资本-浙商银行-银河资本骄龙68号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招商银行-中信建投金星一号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浙商银行-中信建投浦江之星资产管理计划”等6个证券账户。

上述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顾问为骄龙资产,交易资金来源于骄龙资产通过上述资产管理产品募集的资金;骄龙资产及其时任股东也分别出资参与认购上述有关资产管理产品。骄龙账户组由骄龙资产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宇涵负责投资决策,确定交易股票品种、数量和买卖方向,王宇涵本人参与部分下单操作,账户组下单记录中部分交易地址与骄龙资产办公现场及王宇涵使用电脑相匹配。

骄龙资产操纵“广汽集团”股票价格情况,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间的6个交易日的临近尾市收盘时段,骄龙账户组以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的委托价格大量申报买入“广汽集团”股票,影响该股当日收盘价。

经查明,刘义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刘义君控制使用涉案证券账户情况,2015年8月10日至8月13日期间,刘义君控制使用“何某彬”证券账户和“谭某”证券账户。上述证券账户由刘义君向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斌借用,双方签订了业务协议书,约定由任某斌出借账户及资金给刘义君使用,按日收取利息,刘义君负责账户交易决策,自负盈亏。双方长期存在该合作模式并均承认账户出借事实。

刘义君操纵“广汽集团”股票情况,刘义君承认其为了顺利卖出通过大宗交易所持“广汽集团”股票,先后采用高价买入申报及低价委托托盘的方式,以维持股价及制造买盘量很大的假象。

综上,刘义君于2015年8月11日卖出“广汽集团”股票过程中,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先后采用大额高价申报及低价托单两种方式,拉抬及维持“广汽集团”股票价格。账户组合计亏损2,919,090.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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