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07日09:24 金融时报

  彻查私募机构违规全面监管不留死角

  本报记者刘泉江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资本市场没有法外之地。“对于资本市场的乱象,及时亮剑,坚决亮剑,该盯住的线索盯住不放,该立案的及时立案,该彻查的及时彻查。”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如是表示。

  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私募基金行业迎来了迅猛发展的时期;与此同时,相关的问题与风险也在不断凸显。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就曾经表示,私募基金行业的当前问题主要集中在私募基金机构鱼龙混杂、一些机构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违规经营运作等方面。

  不过,正如刘士余所言,“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那个账是要算的。”私募基金行业的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也一直在路上,近年来,证监会系统通过加大对私募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力遏制了日益多发的私募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不断促进私募机构规范发展。

  “我倡导基金行业的那些机构不要做‘野蛮人’,不要做‘妖精’,不要做‘害人精’,不要做‘资本大鳄’。”刘士余表示。作为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的一部分,私募基金迎来的将是一个合规、健康并不断发展的新阶段。

  推介募资违规:撕破不当宣传的幌子

  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机构数量庞大。近年来,私募机构更是快速发展、规模迅速膨胀。以广东省为例,截至2016年10月底,广东证监局辖区内的私募机构就已经达到868家。

  而在过去的近两年时间里,广东证监局合计调查(包括正在调查)了6起私募机构违法违规案件。窥一斑而知全豹,这些违法违规的私募机构打的是怎样的旗号和幌子呢?

  向非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和推介私募基金产品就是这些机构较为常见的手段。在广东局调查的6起案件中,3家私募机构存在通过网站向非特定对象推介宣传私募基金产品的违规行为,如私募机构青原投资、云系投资、广东某汇都存在这种情况。

  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部分私募机构主要是通过公司网站、微信等方式向非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私募机构的公司网站未设定特定对象的确定程序,非特定对象均可点击阅读私募机构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的私募基金产品信息。

  “其中,有部分私募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平台合作,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他们通过网站公开宣传推介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甚至根本不存在,而且这些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是虚假的,涉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推介。”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一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除了不当宣传,还有私募机构在募集时将触角延伸至不合格投资者。“部分私募机构重业务、轻合规,在销售私募基金时,未按规定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流于形式,未能起到真正评估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作用,未真正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业内人士表示。

  市场上甚至存在部分私募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此外,将私募产品转让给非特定对象的个人投资者,有可能导致单只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个,涉嫌构成非法集资。事实上,在广东局调查的6起案件中,就发现云系投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并已依法将线索移交公安部门。

  宣传和推介不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履行不当都属于合理展业层面上的“失脚”,部分私募机构则根本上就是没有按规定对私募基金产品办理登记备案以规避监管的“黑户”。

  据业内人士透露,现实中,一些私募机构经常设立以投资为目的有限合伙企业,由私募机构担任普通合伙人,向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这种有限合伙企业实际上属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产品,但私募机构经常不将这种产品办理备案。

  投资运作环节:当好投资者财产“守门人”

  在投资运作层面,私募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样存在。部分私募机构未将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管,并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实际控制人或相关私募从业人员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违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等。在广东局调查的6起案件中,青原投资管理的浩源泰兴基金就未进行专户存管,青原投资实际控制人借用私募基金浩源泰兴5万元用于短期资金周转。对此,证监会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部分私募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还存在保本保收益的情形。由于我国资管业素有“刚性兑付”之传统,保底保收益的承诺,有利于吸引投资者、促使“成交”,对中小投资者而言尤为如此。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了募集资金,便很容易就违反此项禁止性规定。私募机构经常在合同中约定保本条款或者私下签订保本协议、采取关联机构承诺担保、回购等条款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如广东某汇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分期支付利息和收益以及期末大股东约定回购的条款,涉嫌变相或暗示承诺保底保收益,该案件正在调查中。

  二级市场证券投资也是私募机构违法违规的易发领域。业内人士称,私募基金机构进行二级市场证券投资时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违规减持、短线交易、超比例持股、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等。部分私募机构管理多只私募基金产品,在投资于二级股票市场时,相对于一般中小投资者,私募机构具有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一旦出现上述的违法违规,影响往往更恶劣。

  如私募机构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旗下担任投资顾问的信托产品合计增持“同大股份”股票达到公司总股本6.35%。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18号公告的规定,2015年7月10日,广州穗富作为同大股份超过5%的股东,书面承诺6个月内不减持“同大股份”股票。

  但从2015年9月7日起,广州穗富实际控制并决策通过相关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多次卖出“同大股份”股票,截至9月25日,累计卖出741777股,金额3617.6万元,占同大股份总股本的1.67%。

  业内人士称,广州穗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2015〕18号公告第1条的规定,违规减持,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第(9)项“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启发与警示:私募机构违法违规“零容忍”

  “案件查处实践启示我们,私募机构本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融资机构,但应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作。”一位广东证监局的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相关案件查办对私募基金市场各参与主体也产生了诸多警示。

  一是积极规范进行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进行登记、备案,是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取得合法身份的最基本要求。

  二是私募机构不得向非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向投资者暗示保本保收益,更不能进行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

  三是私募机构应坚持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为募集资金的核心,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做好投资者风险测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100万元资金的门槛要求,更不得突破总人数200人限制,不得采用P2P或众筹等方式对外募集资金,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

  四是私募基金应规范运作,不得损害投资人利益,挪用和侵占私募基金财产;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下一步,我们还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对私募机构违法违规问题‘零容忍’,积极推动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处罚力度,以便起到更好的执法效果。”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机构数量庞大。而在过去的近两年时间里,广东证监局合计调查(包括正在调查)了6起私募机构违法违规案件。窥一斑而知全豹,这些违法违规的私募机构打的是怎样的旗号和幌子呢?

  向非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和推介私募基金产品就是这些机构较为常见的手段。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部分私募机构主要是通过公司网站、微信等方式向非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除了不当宣传,还有私募机构在募集时将触角延伸至不合格投资者。市场上甚至存在部分私募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

  在投资运作层面,私募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样存在。部分私募机构未将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管,并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实际控制人或相关私募从业人员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违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等。部分私募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还存在保本保收益的情形。二级市场证券投资也是私募机构违法违规的易发领域。

  案件查处实践启示我们,私募机构本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融资机构,但应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作。

  一是积极规范进行登记、备案;二是私募机构不得向非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三是私募机构应坚持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为募集资金的核心,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四是私募基金应规范运作,不得损害投资人利益,挪用和侵占私募基金财产,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责任编辑:陈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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