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8         证券简称:高斯贝尔         公告编号:2017-010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11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 4,18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31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6,375.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612.3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763.50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21,763.50万元以及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1,412.30万元共计人民币23,175.80万元已于2017 年2月8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2-3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账户名称: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37899991010003044416

  专户余额:11,962.82万元

  用途:“高斯贝尔生产基地技术改造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账户名称: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593769721716

  专户余额:2,470.72万元

  用途:“高斯贝尔全球营销体系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3、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账户名称: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8682101040010986

  专户余额:3,192.31万元

  用途:“高斯贝尔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4、银行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账户名称: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5950000000344314

  专户余额:5,549.95万元

  用途:“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注:本专户存储的金额5,549.95万元,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4,137.65万元,以及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1,412.30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凌江红、王昭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与开户银行、招商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7〕2-3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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