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性减持 不能一罚了之

  春节假期刚过,山东墨龙的一份业绩修正公告,让A股乱象再度成为财经热点事件。

  公告内容为,经过修正,山东墨龙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亏损48000万元到63000万元。而就在去年10月底,山东墨龙曾公告预计2016年利润同比扭亏为盈,且此次公告列出巨亏的两个理由,并没多少说服力。因公司2015年曾亏损25956万元,所以去年10月的扭亏公告被市场解读为利好。正是在此期间,公司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先后减持,后者套现达数亿之多。

  这一事件中,不论是山东墨龙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过晚涉嫌违规,还是没有公告合理理由可能被认定为虚假陈述,抑或是实际控制人在累计减持股份达到5%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都将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惩处。然而更重要的是,A股上市公司股东恶性减持,缘何禁而不绝乃至如此肆无忌惮?

  而且,恶性减持乃至欺诈性减持,在A股市场并不鲜见。刚刚过去的2016年即有永大集团和昌九生化减持事件,前者上市后利润连续下滑,减持前则制造概念,并以“高送转”推升股价,最后被实际控制人套现近70亿元后留下一地鸡毛,2016年上半年净利润同比下降85.77%;后者则利用“重组公告”掩护大股东高位出逃。

  一般而言,企业通过上市筹集资金,从而获得更好的发展平台,其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该珍惜机会、潜心经营,以业绩回报股东和回馈社会。而在A股市场,却有不少公司谋求上市主要为了原始股东“套现”,一旦原始股份锁定期满后,即绞尽脑汁尽快将自己手中的股份以高价变现,甚至不惜制造概念、滥用“高送转”,甚至如山东墨龙误导性陈述等手法。毫无疑问,此类行为不但背离了资本市场发展直接融资助推实体经济的初衷,也让A股因沦为“圈钱”市场而饱受诟病。

  因此,如何根治恶性减持乱象,可以说是改善A股形象和促进A股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首先,要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惩处。从恶性减持、虚假陈述甚至到欺诈上市,之所以禁而不绝,处罚过轻仍是重要原因,虽然近年来对法人的处罚力度已经大幅提升,但实施违法行为的自然人却被忽视。

  以欣泰电气欺诈上市为例,虽然上市公司被勒令退市、重罚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但对于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17名高管及相关人员做出的处罚,则难有多少威慑性。而且,依法治市就是要让法律责任落实到真正的市场主体身上,加大对一线从业者的刑事处罚,否则就算加大处罚力度,最后板子也是落到法人身上。

  其次,应在制度设计上根治恶性减持这个顽疾。一方面,现行制度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的约束稍显宽松,只有锁定期和不久前增加的提前披露。因此,有必要抬高减持股份门槛,如将公司大股东、高管们减持股份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每年分红额、公司成长发展状况、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等指标挂钩。

  另一方面,可对原始股份设定特定减持对象。如限售股解禁后,股份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平台向机构投资者转让股份,且这部分股份不能以任何方式进入A股集中竞价交易,即散户不能参与买卖这部分股份。把限售股解禁后通过大宗交易平台限制于机构投资者之间交易,隔离了散户遭遇恶意减持套现的风险。

  总之,监管层对于山东墨龙事件不应姑息之余,要着重将处罚的重点落到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自然人身上。同时,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从源头上封堵恶性减持,亦不可或缺。

责任编辑:李坚 SF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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