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 对关于公司对与浙江诚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作设立的并购基金的优先级合伙份额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公司对与浙江诚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合资产”)合作设立的并购基金的优先级合伙份额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的全部相关事宜,将有利于拟设并购基金的顺利推进,有利于及时把握并购机会,提高对并购标的决策效率。该基金是由公司、诚合资产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诚合资产为普通合伙人,对基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本公司对基金的优先级合伙份额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与诚合资产对与基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公平、对等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周  宇(签字)

  陈丹红(签字)

  张立权(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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