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82证券简称:北部湾港公告编号:2017004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你公司对超出董事会授权的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未履行审批程序且未及时披露。你公司董事会2015年4月2日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预计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37,599.5万元。你公司当年度实际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44,755.91万元,超过预计总金额7,156.41万元,占你公司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你公司对2015年度超出授权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未补充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对部分与关联方的大额资金往来未履行审批程序且未公开披露。你公司2015年2月15日支付给关联方广西防城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城港物流)7,393.88万元,同日防城港物流将该款项转回;2015年3月9日支付给防城港物流3,000万元,同日防城港物流将该款项转回;2015年3月12日支付给防城港物流4,370.98万元,3月13日防城港物流将该款项转回。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你公司未履行相应的董事会审批程序也未予以公开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不完整。一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人员不完整。你公司未对2014年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参与人员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2016年2月28日在北部湾港务大厦32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启动发行股份注入资产事项,在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未将个别参会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内容不全。仅登记了姓名、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信息,对于相关人员获悉内幕信息的内容等其他信息均未予以登记。这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的规定。

  (四)你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承诺履行的信息披露不实。你公司2013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控股股东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港务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防城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城港务集团)公开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减少与你公司的关联交易。但是,2013年至2015年北部湾港公开披露的日常关联方交易实际发生金额分别为4.62亿元、5.48亿元、5.99亿元,2016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7.225亿元,关联交易金额不仅没有减少,反而逐年增加。该项承诺实际未得到履行,你公司2015年年报披露有关控股股东承诺正在履行的信息与实际不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你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存在程序倒置的情形

  经查,2015年12月15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使用3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但此前2015年12月10日,你公司已从建设银行的募集资金专户转出6,300万元至招商银行的账户用于偿还流动资金贷款。你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的时间早于董事会的审批日期,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八条的规定。

  (二)募投项目变更收回的募集资金未及时归集专户

  经2015年8月7日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全资子公司钦州兴港码头有限公司,也是募投项目5#码头泊位建设实施主体,联合其他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广西北部湾国际码头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码头公司)。根据合资合同,国际码头公司应将钦州兴港码头有限公司投入5#码头泊位建设的募集资金归还你公司。你公司2016年4月22日至4月28日陆续收到退回募集资金合计2,680.06万元。你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存放在建设银行账户,直至2016年8月8日才将转入募集资金专户。你公司未及时将募资资金归集专户管理,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你公司董事会未对2016年上半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未披露2016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涉及的问题,将及时按照要求组织并完成整改工作,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加强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相关信息披露,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不断提高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水平。

  特此公告。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000582证券简称:北部湾港公告编号:2017005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股东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港务集团”)于2017年1月24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2017]2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控股的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港)2013年实施重大产重组时,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防城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减少与北部湾港的关联交易。但是,2013年至2015年北部湾港公开披露的日常关联方交易实际发生金额分别为4.62亿元、5.48亿元、5.99亿元,2016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7.225亿元,关联交易金额不仅没有减少,反而逐年增加。你公司未能履行重组上市时作出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对上述事项的原因、进展及整改计划作出公开详细说明。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25日

责任编辑:骆珊珊 SF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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