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协议受让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638 证券简称:万方发展公告编号:2017-008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协议受让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股份转让概述
2017年1月25日,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发展”或“公司”)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方源”)的通知,北京万方源于2017年1月24日与芜湖华融渝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融渝商”)签署了《股票转让协议》。北京万方源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华融渝商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16,000,000股。本次权益变动后,华融渝商不再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本次股份转让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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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交易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芜湖华融渝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芜湖市镜湖区观澜路1号滨江商务楼9层950
执行事务合伙人: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代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2MA2MQNFB0E(1—1)
成立日期:2015年11月10日
合伙期限:2015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09日
经营范围:企业投资(涉及前置许可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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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A座27层3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晖
注册资本:7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0年11月16日
营业期限:200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1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100008017236638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
股权结构: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97.48%股权,北京迅通畅达通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1.34%股权,张晖持有1.09%股权,杨克宁持有0.11%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来源:北京万方源自有资金。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芜湖华融渝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受让方: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转让标的
华融渝商同意将其持有的万方发展流通股股票,按照本协议之转让条件约定的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转让给北京万方源,转让数量为1,600万股,该等拟转让的1,600万股万方发展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三)转让条件约定
1、转让价款:按照【24.75】元/股的价格进行转让,转让价款金额为人民币39,600万元(大写:叁亿玖仟陆佰万元整)。
2、标的股票转让时间: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的15个交易日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转让。若遇到审批风险等客观不可抗力原因不能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顺延交易时间。
3、转让指令:本次协议转让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批通过后,华融渝商和北京万方源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股票转让登记。
4、转让费用:本次协议转让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四)双方承诺并保证
1、华融渝商向北京万方源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华融渝商不得无故取消交易,否则视为违约。
2、北京万方源向华融渝商承诺:按本协议之约定受让标的股票并向甲方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
3、北京万方源承诺:在取得标的股票后的半年之内不能在二级市场抛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该部分股票。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自华融渝商和北京万方源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协议签署生效后,若遇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发生变更、修订等情形,本协议涉及的内容及条款按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其它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形,协议提前终止:
(1)双方有任何一方根本违约,无法达成合同目的;
(2)双方协议终止本协议的。
3、本协议一式柒份,双方各执叁份,报相关机构备案或登记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股权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的变更,对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没有损害股东利益。
五、其他事项
1、华融渝商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中不得减持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华融渝商不在持有公司股票,北京万方源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其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
3、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将于相关各方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完毕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股票转让协议》
2、《简式权益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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