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1月11日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1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13: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0日下午15:00至2016年11月11日下午15:00时。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开元先生;
(四)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人民政协报大厦七层703会议室。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2人,代表股份562,862,4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2.4675%。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7人,代表股份535,31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9.899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7,544,7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567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6人,参加网络投票的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9,636,2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4233%。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2016年10月2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2,783,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79,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9,556,906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03%;反对79,3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7%;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赤峰博元科技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1,311,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4%;反对1,551,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6%;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8,085,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522%;反对1,551,1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478%;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2,671,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反对191,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9,445,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00%;反对191,1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0%;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马哲律师、毛海龙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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