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31日01:45 证券日报

  对大股东和董监高违规减持

  千万不能再“隔靴搔痒”了

  ■安 宁

  在中报披露的这两个月内,上市公司违规减持现象频发,据不完全统计,共有十余家公司因违规减持收到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函。

  对此,笔者认为,这些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不惜铤而走险违规减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规成本低,因此,应特别加强对违规减持监管和惩罚力度,提高监管有效性和威慑力。

  从上市公司高管和股东的减持原因来看,包括个人财务情况紧张;不熟悉相关条文规定而错误操作;属于市场炒得比较热的题材股,持有者希望在高位出售;公司近期计划进行并购重组、定增或有项目上马,有较大资金需求;公司业绩表现不佳等。

  而从违规减持原因来看,则主要集中在窗口期违规减持、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违反承诺减持、短线交易等几项违法行为中。

  正常减持无可厚非,我国法律并不禁止上市公司大股东及高管减持。但是,如果是违规减持,特别是明知故犯,在股价高涨的时候拼命减持,就必须严惩。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及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被禁止交易股票。沪深交易所也同时规定,公司年度报告前三十日内,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与此同时,监管层针对违规减持行为也在不断加码“紧箍咒”。在中报披露期间,针对高管、股东违规交易频发的情况,深交所曾发文表示,监管部门将着力遏制违规减持行为,全力维护市场稳定。加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力度,围绕“重点账户、重点行为、重点股票、重点时段”四个关键重点,强化对市场交易和系统性风险的实时盯盘和预警监测,从源头防范风险。今年上半年,上交所针对违规减持行为共发出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决定10余份。

  笔者认为,监管层对违规减持加强监管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违规以后的惩罚机制也很重要。

  从欧美和香港的经验来看,该地区上市企业股东虽然也有减持之前进行公告的程序,但企业相对而言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包括定价权。但值得注意的是,欧美和香港对违规代持、减持,或定增中发生利益输送的行为监管非常严格,惩罚也十分严厉,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充分且透明。

  相比较而言,目前A股市场对于违规减持,多是不痛不痒的处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等监管措施”,缺乏更严厉惩罚措施,违规成本太低,于是有些高管和股东就故意为之。

  因此,笔者建议,正在修订的《证券法》应进一步细化对大股东及董监高各类违规减持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情节严重的违规减持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于违法所得低于一定金额的,可考虑大幅提高处罚标准,强化法律的震慑力。

责任编辑:李坚 SF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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