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11日06:3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刘国锋

  近日,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动向引发市场关注。在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过程中,自查整改、去除杠杆等系列动作影响着私募资管的长期发展。业内人士指出,资管新规体现了监管层对私募资管业务“正本清源、强化约束”的监管导向,强化了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合规要求。下一步,私募监管体系将进入配套规则和细则的完善期,对解决当前私募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私募资产管理行业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消除行业乱象

  私募资管新规推出四条主要举措,为行业厘清了规范边界。一是规范私募产品销售推介行为,二是严控结构化产品杠杆风险,三是进一步划清业务红线,四是加强规范资管产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行为。

  《暂行规定》的多项具体措施影响深远,比如禁止资管产品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明确销售材料不得采取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限定结构化产品杠杆,股票类和混合类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和其他类杠杆率限定为3倍和2倍。业内人士表示,当前这些举措进入落实阶段,开始加快推动私募资管行业生态环境的净化。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部负责人董煜韬表示,目前监管层仍在就私募监管框架的勾勒制定多项细则。据悉,接下来中基协将制定出台《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

  降杠杆影响广泛

  私募资管行业“去杠杆”影响面较广。国元证券分析师冯迪昉表示,《暂行规定》的出台将对产品结构、投顾的选择、产品资金的投向和募集等多方面产生影响。尤其是不符合杠杆比例要求的结构化产品只能绕道信托通道,而近年来银行开始加大委外投资规模,其中多数以优先资金形式投放,新规对银行的相关业务尤其是资金池业务的开展将会产生较大影响。

  国泰君安固定收益主管周文渊表示,降低杠杆特别是对一些固定收益资产管理计划而言,其最高杠杆倍数明显下降,虽然存续期内债券未强制要求去杠杆,但不许新增规模至自然到期可能导致新增固定收益的需求出现下降,对债市会有一定影响。

  而为了做好新旧规则衔接,有序规范私募资管业务,证监会相关部门人士介绍,《暂行规定》未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式,而是充分尊重市场运行规律,依照“新老划断”的原则作出了过渡期安排,保证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市场平稳运行不受影响。

  申万宏源证券分析师孟祥娟表示,今年以来,随着股债市场调整,结构化产品的杠杆比例已经明显下行,监管新规更有助于预防未来再次疯狂加杠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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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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