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01日00:50 上海证券报

  投服中心质疑雅化集团修改公司章程合法性

  ⊙记者 赵一蕙 ○编辑 孙放

  

  7月16日,雅化集团发布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在市场和投资者中引起广泛热议,也引来了深交所的问询函。在压力之下,雅化集团7月23日对拟修订内容作了小幅修改,但大部分核心修订内容依然保留,其意在增加收购人的收购难度,阻止公司被市场化收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简称“投服中心”)对雅化集团此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和公司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内容进行了研究,并亮明了自己的观点。投服中心认为,雅化集团的多处修订明显违法,投服中心对此表示反对,并呼吁广大中小投资者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上以反对票阻止上述修订案的通过。

  多处修订内容同法律有冲突

  根据公告,雅化集团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针对收购人设置收购障碍,增加收购难度和成本;二是强化对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利益的保障。

  投服中心认为,雅化集团对公司章程的修订突破了法律的既有规定。最明显的是在信息披露层面,公司将《证券法》中规定的投资者持股达到公司总股本5%及之后每次增减5%时,应履行的信披和报告通知义务进行了修改,降低为3%,并就报告通知的对象和方式作了更改。以此为前提,规定了收购人应承担的责任。

  而在公司治理层面,雅化集团的主要修改包括:将《公司法》规定的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规定,变更成“3/4通过”,并将特别决议的内容扩大到“恶意收购”;将《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任期届满后须由股东大会不设条件地再行选举的规定,改变成“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2/3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并限制了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人数,即“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满的情况下,每一年度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员的1/4”;将《公司法》中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的规定,改变成“以全体董事的2/3以上多数统一选举产生”。

  除此之外,雅化集团拟修改的公司章程还在两方面进行了不当规定:一是对收购人的定性,公司将“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收购或者确定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或违反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在收购方回避的情况下以普通决议认定的属于恶意收购的其他行为”定性为恶意收购。

  二是雅化集团设置了对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巨额赔偿金,即“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任何董事、监事、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存在违法犯罪、或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和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未届满前被终止或解除职务的,公司应按其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收入总额的十倍给付一次性赔偿金,上述人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另外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反收购应以不违法违规为前提

  投服中心向记者表示,雅化集团公司章程的修订,其“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就信息披露而言,《证券法》第86条规定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该规定的基础是持股人的持股数量,并由此规定了持股人的法定义务,5%是法定的标准,达到就应履行相应义务,不履行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意味着,法律允许投资者持股未达到5%时,无需履行《证券法》第86条所规定的义务。换言之,不披露,不进行公告、报告、通知是投资者的权利,任何人无权限制。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既鼓励市场化收购,给收购人一定的空间,又充分考虑大额持股或者收购对于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市场所带来的影响,让他们充分知晓并以此决策。

  就雅化集团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改动”,投服中心表示,以股份多数决为基础,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一般事项1/2以上相对多数决,特别事项2/3以上绝对多数决为决议生效的前提,除此之外并不存在也不允许第三种形式的决议效力形式。根据《公司法》,董事的选举和更换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因而股东大会是董事产生或更选的必经程序,尽管可以连选连任,但前提是股东大会选上了才能连任。

  投服中心指出了修订的两处明显“不当”。其一,拟修订的公司章程将市场化收购定性为恶意收购存在不当,即这种定性是出于被收购人中部分利益代表的好恶和利益,而不是整个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投服中心指出,市场化收购有利于市场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公司更好发展、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发现,因而各国法律是保护的,监管机构是鼓励的。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此均有所规定。

  其二,公司对董事和高管人员巨额赔偿金的规定存在不当。投服中心指出,这种巨额赔偿的依据源自何处,程序是否正当值得推敲。公司董事会单方面制定如此高额赔偿金条款,维护董事及高管人员地位的意图明显,涉嫌利益输送。若此条款被触发,将会削减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严重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样的提案,即使股东大会表决也应当是类别股东表决。

  投服中心称,不可否认,公司可以自治,公司章程也可以有任意条款。但是,公司自治是有前提的,公司章程的任意条款也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必须遵守法律,以不违法违规为前提。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章程不但无效,还有可能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而雅化集团董事会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为上市公司阻止市场化收购开了恶例,起到了很坏的示范作用,如不及时阻止,群起效仿,后果堪忧。

  投服中心认为,反收购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的也应是合法正当的手段。如果雅化集团公司章程的修订获得通过,将使现有的法律形同虚设,《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制度将无法执行,市场化收购将不复存在,资本市场秩序将受到破坏,上市公司的利益和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必将受损。

责任编辑:陈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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