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7月28日06:52 上海证券报

  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主承销商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

  受托管理人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违约风险的,受托管理人承诺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托管理人承诺,在受托管理期间因其拒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未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及受托管理人声明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欲认购本次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公司债券视做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债券市场利率存在一定波动性。债券的投资价值在其存续期内可能随着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发生变动,从而使本期债券投资者持有的债券价值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三、本期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由于具体上市审批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并依赖于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核准,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且具体上市进程在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投资者分布、投资者交易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在交易所上市后本期债券的持有人能够随时并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债券。

  四、本期债券评级为AA,发行人主体评级为AA;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834,910.80万元(截至2016年3月31日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发行人2015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812,750.78万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65,195.51万元(2013年、2014年和2015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本期债券的发行及上市安排见发行公告。

  五、本次债券采用抵押担保形式,发行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年产100万吨丙烷脱氢项目”一期工程机器设备设置抵押,该工程已于2015年12月28日建设完毕,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已完成后期调整以及压力测试工作,于2016年6月进行投料试产。根据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5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亚评报字【2015】208号的《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拟发行公司债所涉及的该公司部分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上述拟抵押资产评估价值为308,332.36万元。根据《资产抵押合同》,当发行人不能按期足额支付本次公司债券的利息或本金时,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体债券持有人有权处分抵押物的情况时,则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其抵押权,以清偿债务。发行人采用美国Lummus公司Catofin 技术建设的“年产100万吨丙烷脱氢制丙烯”项目一期工程属于大型专业化工工程,所采用设备技术含量较高,在国内较为稀缺,预计变现价值较大。但是同时由于上述设备多采用定制化方式生产,分拆出售及部分变现的难度较大,因此存在一定的抵押物变现风险。

  六、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说明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若因不可控制的因素如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发行人不能如期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资金,将可能会影响本期债券的本息按期兑付。在本期债券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或者本期发行债券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将对公司进行持续跟踪评级,持续跟踪评级包括持续定期跟踪评级与不定期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将在本期债券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或者本期发行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对本期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以动态地反映发行人的信用状况。资信评级机构的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将通过其网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

  七、大公给予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是综合考虑发行人业务在所处行业的地位、负债水平、产能状况、盈利能力,财务数据基准日为2016年3月31日。2013年8月,大公对发行人2013年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报告评级结果为发行人AA-的主体信用评级,财务数据基准日为2013年6月30日。评级差异详细信息请投资者参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情况”有关内容,提请投资者关注该评级差异及相应风险。

  八、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债券持有人认购、受让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的行为视为同意并接受《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束。

  九、为明确约定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公司聘任了信达证券担任本期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投资者认购、交易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公司签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十、发行人电子板块原材料特种电工级聚丙烯主要通过贸易商从国外进口,发行人议价能力较弱,原材料保障能力较差,对发行人及时响应客户订单造成了较大影响,为突破原材料供应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优化发行人产业链,发行人投资建设“年产60万吨特种电工级聚丙烯项目”和“年产100万吨丙烷脱氢项目”。以上两个项目均分两期建设,目前已完成“年产60万吨特种电工级聚丙烯项目”的一期工程建设并已经投产,截至2016年1季度丙烷脱氢项目一期工程(50万吨)累计已投入39.54亿元。发行人拟于未来五年内投资新建“60万吨特种电工级聚丙烯项目二期工程”,并续建“丙烷脱氢项目一期工程(50万吨)”,总投资额分别为22亿元和40亿元。上述项目投产后,发行人将形成“丙烯—电工级聚丙烯—电容膜”的产业链,预计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但是,由于上述工程资本支出规模较大,短期内将对公司的资金状况和营运能力造成一定的压力。

  十一、发行人为满足日益扩大的市场需求,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对特种电工级聚丙烯、沥青等原材料的库存量要求较高,且部分原材料来源于国际市场,大批量进口能够有效降低采购价格。2013年末、2014年末和2015年末,发行人存货净额分别为137,838.58万元、148,212.55万元和130,611.72万元,上升趋势明显。发行人存货价值较大,并且存货性质稳定,储存方式安全可靠,保值措施完善。由于在正常的存货周转率下发行人毛利率持续为正,存货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无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若未来原材料及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大幅下跌,发行人将面临一定的存货跌价风险。

  十二、截至2016年3月31日,公司受限货币资金为9.09亿元,主要为银行汇票保证金,公司将账面价值合计36.88亿元部分土地房产和机器设备用于抵押借款,受限资产合计45.97亿元(含兰航化工账面价值为4.07亿元的土地),占净资产比例为55.06%。上述372资产和权利受限的资产,如果由于公司不能及时还款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到期未履行还款或其它担保义务,则抵质押权人有权选择处分上述资产。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发行人受限资产规模较大对公司偿债能力造成的不利影响。

  十三、截至2016年3月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宋俊青、宋文兰已分别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2,000万元、8,000万元股权进行了质押登记,另外控股股东分别将其持有的海伟石化6,000万元、4,000万元股权也进行了质押登记,质权人均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十四、截至2016年3月31日,发行人尚有评估价值为6,506,983.82元的老旧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发行人另有评估价值为69,271,999.20元的电子材料板块房屋正在办理产权证书,发行人预计房产证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十五、发行人作为集团控股型公司,除交通设施板块外,其他各项业务基本依托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来开展,合并口径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充分地反映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和偿债能力。为完整反映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和财务实力,在募集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中,发行人以合并财务报表为主,并结合母公司财务报表来进行财务分析以作出简明结论性意见。

  十六、由于国内相关原材料在价格和品质上无法完全满足发行人生产经营要求,发行人电子材料板块与石化板块部分原材料需要从国际市场采购。其中,2015年发行人从国际市场采购特种电工级聚丙烯5.86亿元,采购丙烯单体22.10亿元,结算方式主要为信用证。目前发行人尚未采取套期保值等方式对冲人民币汇率变动影响,若未来人民币汇率波动可能使得发行人经营业绩受到一定影响。

  释义

  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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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募集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发行概况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写,旨在向投资者提供发行人基本情况和本次发行的详细资料。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是根据本募集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发行人简要情况

  公司名称: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俊青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注册地址:河北省景县留府工业区

  办公地址:河北省景县留府工业区

  经营范围:路用改性沥青、高弹塑体、桥梁伸缩缝、道路反光钉、防楦板、桥梁支座、止水带、防水材料、BOPP薄膜的生产、销售;公路工程施工与安装;化工原料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需审批的除外)。

  二、公司债券发行核准情况

  (一)2015年11月2日,发行人执行董事审议通过了《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执行董事决定》。

  (二)2015年11月2日,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发行人公开发行不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公司债券。

  (三)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438】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在中国境内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的公司债券。

  三、本次债券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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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主承销商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联系电话:010-83326873

  传真:010-63081197

  经办人员:肖剑、高义龙、黄健

  (二)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李炬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A座31层

  联系电话:010-58698899

  传真:010-58699666

  经办人员:王庭、谈俊

  (三)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广安街77号安侨商务楼4层

  法定代表人:姚庚春

  联系人:李杰、韩洁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广安街77号安侨商务楼4层

  联系电话:0311-85929189

  传真:0311-85929189

  邮编:050011

  (四)资产评估机构

  名称: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2门1401

  法定代表人:杨钧

  联系人:张正文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2门1401

  电话:010-88312675

  传真:010-88312675

  邮政编码:100044

  (五)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0层B2001

  法定代表人:关建中

  联系人:高悦、张杨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29层

  电话:010-51087768

  传真:010-84583355

  邮政编码:100125

  (六)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联系电话:010-83326873

  传真:010-63081197

  经办人员:肖剑、高义龙、黄健

  联系人:高义龙、黄健

  (七)本期债券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

  负责人:黄红元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04232

  传真:021-68802819

  (八)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总经理:高斌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0

  (九)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56号

  负责人:邵泉

  电话:0311-66179207

  邮编:050000

  五、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人员的利害关系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六、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及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本期债券的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第二节 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情况

  一、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及资信评级机构

  发行人聘请了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期债券发行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评级。根据大公出具的《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主要事项

  (一)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的涵义

  大公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该等级反映了债券安全性很高,违约风险很低。该等级是大公基于公司的行业运营环境、经营竞争优势、财务实力及增信方式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的。

  (二)有无担保情况下评级结论的差异

  大公基于对发行人自身运营实力和偿债能力的综合评估,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是公司依靠自身的财务实力偿还全部债务的能力,是对公司长期信用等级的评估,可以等同于本期债券无担保情况下的信用等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考虑了资产抵押担保对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所起的保障作用,大公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三)评级报告列示的主要优势和机遇

  1、聚丙烯薄膜作为薄膜电容器的主要原材料,近年来下游需求增长较快,应用领域不断扩展;

  2、随着我国出台各项政策支持公路交通建设的发展,改性沥青行业面临良好的发展空间;

  3、公司在电容膜超薄化方面具有一定优势,是国内电容膜的主要生产企业之一,产能规模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4、随着公司电工级聚丙烯项目的投产,公司电子材料的关键原材料将逐步实现全部自给并对外销售,原材料供给将得到有效保障;

  5、公司在交通材料方面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设备加工能力,改性沥青生产经验丰富;

  6、公司以其合法拥有的机器设备所有权为本期债券提供抵押担保,具有一定的增信作用。

  (四)评级报告揭示的主要风险

  1、公司软包装业务面临较为激烈的竞争,市场占有率不断下滑;

  2、公司存货规模逐年增大且存货周转效率逐年下降,存在一定的存货跌价风险;

  3、公司“年产100万吨丙烷脱氢”项目,未来预计投入资金较多,存在一定的资本支出压力;

  4、公司全部为短期有息债务,债务结构有待改善。

  (五)跟踪评级

  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的《证券跟踪评级制度》,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在初次评级结束后,将在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对被评对象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定期跟踪评级每年进行一次。届时,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需向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提供最新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依据其信用状况的变化决定是否调整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自本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当发生可能影响本次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以及被评对象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应及时告知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并提供评级所需相关资料。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亦将持续关注与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的信息,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依据该重大事项或重大变化对被评对象信用状况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调整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如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跟踪评级所需相关资料以及情况,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直至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评级所需相关资料。

  定期与不定期跟踪评级启动后,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按照成立跟踪评级项目组、对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电话访谈和实地调查、评级分析、评审会评议、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公布跟踪评级结果的程序进行。在评级过程中,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亦将维持评级标准的一致性。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指定媒体及大公的网站公布跟踪评级结果与跟踪评级报告,并同时报送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监管部门。

  (六)其他重要事项

  大公于2016年7月对发行人本次债券给予AA的主体信用等级。2014年3月21日,发行人发行2014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大公对发行人及该次短期融资券的信用状况于2013年8月15日出具《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报告》(大公报CYD【2013】1252号),评定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AA-;并于2014年6月25日出具《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跟踪评级报告》(大公报SD【2014】325号),评定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AA-。

  本期债券,大公给予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是综合考虑发行人业务在所处行业的地位改善、负债水平下降、产能提升、盈利能力增强等优势。

  三、发行人资信情况

  (一)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

  发行人融资渠道比较畅通,截至2016年3月末,发行人获得多家银行合计人民币550,7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未使用授信额度为208,293.70万元。

  截至2016年3月末,发行人授信额度统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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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近三年与主要客户往来情况

  发行人近三年来与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均按照销售合同约定及时交付产品或支付款项,未发生违约行为。

  (三)近三年债券的发行及偿还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于2014年3月公开发行2亿元短期融资券,期限1年,起息日为2014年3月25日,到期日为2015年3月25日,已按期兑付。

  发行人于2015年10月公开发行6亿元公司债券,期限5年,起息日为2015年10月15日,到期日为2020年10月15日,目前尚未到付息日。

  发行人于2015年11月公开发行6亿元公司债券,期限5年,起息日为2015年11月18日,到期日为2020年11月18日,目前尚未到付息日。

  (四)利息延迟支付记录

  发行人历年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报告期内,公司均按期足额偿还所负债务,不存在债务违约情形。公司将继续保持良好信誉,确保本次债券的足额兑付。

  (五)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

  按本次债券申请发行规模上限10亿元计,本次债券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累计发行公司债券(不含短融券)面值为人民币22亿元,占发行人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口径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的比例为33.68%,占发行人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口径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的比例为27.07%,未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

  (六)影响债务偿还能力的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合并报表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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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

  本次公司债券采用抵押担保形式。发行人将以其合法拥有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为本次债券设定抵押担保,以保障发行人按期足额支付本次公司债券的本息,一旦发行人出现偿债困难,则可处置抵押物以清偿债务,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已发行的任何一期债券违约即视为本次债券违约,亦表明上述担保物担保的本次债券之每一期债券违约。

  发行人股东会已就资产抵押事宜进行审议并出具了股东会决议,同意以其拥有的机器设备资产为抵押物,向本次债券全体持有人提供抵押担保。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署了《资产抵押合同》,发行人承诺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向全体债券持有人设定抵押担保。

  根据本募集说明书“认购人承诺”,《资产抵押合同》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一、抵押人设定的抵押资产

  (一)抵押资产基本情况

  发行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机器设备为本次公司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抵押担保。生产设备为100万吨/年丙烷脱氢项目一期(50万吨/年)的部分机器设备,具体包括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机器设备241台(套),截至2016年9月30日,账面价值为323,188.53万元,该项目已完成试车处于试生产阶段,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100万吨/年丙烷脱氢项目一期(50万吨/年)项目,是采用CATOFIN工艺和铬-氧化铝催化剂体系,整个工艺体系是由反应单元、压缩单元、低温回收单元、产品精制单元、脱油塔、丙烯制冷系统、乙烯制冷系统、废水分离塔、PSA单元等组成。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主要设备为反应器、脱油塔、分离塔等。抵押及其设备情况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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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以上设备具体名称参见亚太联华评报字【2015】208号的《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拟发行公司债所涉及的部分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二)抵押资产评估价值

  为确定本次债券拟抵押资产的价值,亚太联华以2015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亚太联华评报字【2015】208号的《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拟发行公司债所涉及的部分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对100万吨/年丙烷脱氢项目一期(50万吨/年)相关的生产设备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依据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在评估基准日,本次债券拟抵押的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总计为308,332.36万元。拟用于抵押资产的账面价值及评估价值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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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资产评估增减值主要是由于:

  机器设备评估减值14,856.17万元,增值率为-4.60%;评估减值的主要原因为:本次评估时考虑了设备的成新率,而企业账面价值构成主要为设备采购成本。

  二、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次债券的所有本金及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本次公司债券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公证费用、执行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三、抵押资产的评估、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一)登记

  抵押人应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最迟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前7个工作日向办理抵押登记的相关机构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并应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抵押权人移交所有证明完成该等手续的证书原件。具体登记完毕时间及登记证明移交事项将在发行公告予以披露。

  (二)变更登记

  抵押人在其自身公司名称发生变更或其他可能影响抵押登记准确性的情形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在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变更程序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抵押权人移交变更后的证书原件。

  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决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原抵押权人需完成相关工作的移交,包括但不限于:全力配合抵押人办理完成抵押资产的抵押变更登记,根据抵押人与新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签订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资产抵押协议将新的债券托管人登记为抵押权人。

  (三)注销登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应在其发生之日起10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抵押权人共同办理完成注销登记手续:(1)担保债务被全部清偿;(2)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已经全部实现;(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成一致,并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终止相关抵押协议及该协议所设之资产抵押;(4)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抵押权消灭或变更。

  (四)持续评估安排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聘请经受托管理人认可的具有相应证券从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年对抵押资产的价值进行跟踪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年度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应不迟于本次债券当年付息首日后的30个工作日。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受托管理人有合理的理由认为需要对抵押资产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的,发行人应当聘请具备证券从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下列情形可以构成合理的理由:(1)抵押资产已经发生重大毁损;(2)抵押资产市场行情发生显著贬值;(3)其他可能导致抵押资产价值发生显著贬值的情形。受托管理人因为上述原因要求对抵押资产价值进行重新评估的,应当向发行人发出书面通知。发行人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聘请机构进行评估,并在对抵押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正本提交给受托管理人。

  四、抵押资产的持有、管理和置换

  (一)抵押资产的持有

  抵押资产由抵押人持有并使用,抵押人应当维护抵押资产的安全,维持抵押资产的价值,由此产生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均应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接受抵押权人按照相关抵押协议的约定对抵押资产占管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抵押资产的管理

  1、抵押人不得采取赠与、出售、转让或任何其他方式改变抵押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但抵押人事先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同意并已提供足额及有效的替代担保时除外;

  2、抵押人在抵押担保存续期间将抵押资产出租的,应当将已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相关抵押协议项下已登记的抵押权。但相关抵押协议签订之前抵押资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3、抵押人发生变更后,其继受主体应当继续履行相关抵押协议;

  4、抵押资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抵押人怠于向造成抵押资产灭失或者毁损的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的,抵押权人可以代位求偿;

  5、抵押担保存续期间若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拆迁、征收、征用等情形,债券持有人可以就获得的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抵押人保证根据抵押权人的书面要求将该项资金汇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该项资金及其在抵押权人指定账户期间内产生的利息为本次公司债券提供担保,抵押权人不得将该项资金及其利息用于其他任何目的。被担保的本次公司债券的付息期限或本金兑付期限尚未届满的,抵押权人可以提存该等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但抵押人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已另行提供或补充提供足额及有效的偿债担保的,该等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可由抵押人自行支配及使用,如已提存则归还抵押人。

  (三)抵押资产的置换

  抵押人因经营发展需要,可以向抵押权人申请并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后,置换相应的抵押资产,但应按照《抵押协议》的要求对置换抵押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抵押登记,并保证评估价值不低于拟被置换出的抵押资产的评估价值。

  五、抵押权的行使

  (一)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情形:

  1、发行人逾期超过30日,未按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支付本次公司债券的任何一期利息;

  2、发行人逾期超过30日,未按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兑付本次公司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的;

  3、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抵押协议》项下约定的任意一项违约事件导致抵押权人利益遭受重大影响,且在30日内未得到改正或补救;

  4、抵押资产的价值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抵押权人利益遭受重大影响,且在60日内未得到改正或补救;

  5、其他导致抵押权人利益遭受重大影响的情形。

  (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方式:

  1、以抵押资产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分抵押资产或其任何部分;

  2、要求人民法院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资产或其任何部分;

  3、就与抵押资产有关的任何争议、要求或索赔进行协商,达成和解或提起诉讼;

  4、为实现抵押权,行使抵押人就抵押资产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5、根据适用法律抵押权人应被授予的关于处分抵押资产的其他权利。

  (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通知时限要求

  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抵押人发出书面通知,抵押人应配合并按抵押权人要求进行合法的、适当的行为。

  (四)抵押权变现所得的使用顺序:

  1、拍卖或变卖抵押资产的费用;

  2、拍卖或变卖抵押资产应缴纳的税费;

  3、相当于应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屋产权所有权的金额(若需);

  4、尚未支付的本次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

  5、违约金、赔偿损害金(若有);

  6、抵押权人、受托管理人在《抵押协议》项下所发生的或与《抵押协议》有关的一切合理费用及开支的支付或拨备;

  7、向抵押人或有权享有该等款项的其他人支付盈余款项。

  六、资产抵押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抵押协议的生效

  《抵押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但协议所设定的抵押权自相关登记手续全部完成之日起生效。

  (二)抵押协议的终止

  《抵押协议》于发行人在本次公司债券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决议之日起,原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抵押权人应按《抵押协议》相关规定办理完成抵押资产的抵押变更登记。

  (三)抵押协议的变更

  《抵押协议》签署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或国家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抵押协议》需要变更的,《抵押协议》各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签署新的协议。

  《抵押协议》的任何变更,应由相关协议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并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批准后方能生效。任何补充协议均为该协议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七、担保资产的评估价值及覆盖本次债券本金、利息的比例

  本次债券拟抵押的机器设备的评估价值总计为308,332.36万元,为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规模10亿元的3.08倍;按合理的利率水平计算,该评估价值约为本次公司债券本金和一年期利息的2.88倍。

  八、债券持有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对担保事项的持续监督安排

  (一)债券持有人对担保事项作持续监督

  1、发行人未按《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完成本次债券付息或兑付义务;或发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约定的任意一项违约事件,且在三十日内未得到改正或补救导致本次债券持有人利益遭受重大影响的。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若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决议,可直接或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所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并通过授权抵押权人对本次债券抵押资产行使抵押权,并从处分资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2、在本次债券到期之前,若发生《抵押协议》中约定的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加速到期事项时,发行人应在上述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供适当及有效的新的担保,发行人不提供新的担保的,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明确书面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应要求发行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

  3、若发行人针对本次债券发行所提供的抵押资产或质押资产价值发生减少,且抵押资产的合计评估值低于本次公司债券本金的2倍时,债券持有人有权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要求发行人在60个工作日内追加提供适当及有效的房地产或其他资产、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签订相应的抵押或质押担保法律文件及完成相应的资产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手续。追加后的抵押资产评估总值应不低于本次公司债券本金的2倍。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对担保事项作持续监督

  1、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及为本次债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在出现发行人未能及时偿付本息及其他可能对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时,应及时向全体债券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及时召集和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2、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抵押权人、动态监督、跟踪抵押资产的价值变动情况,在定期或不定期出具的债券受托事务管理报告中向债券持有人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3、债券受托管理人动态监督、跟踪抵押资产的价值变动情况,若抵押资产价值发生减少,并且本次公司债券的所有抵押资产的合计评估值低于本次公司债券本金的2倍时,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根据《资产抵押协议》要求发行人在60个工作日内追加提供适当及有效的土地、房地产或其他资产、签订相应的抵押担保法律文件及完成相应的资产抵押登记手续。追加后的抵押资产评估总值应不低于本次公司债券本金的2倍;

  4、在本次债券到期之前,若发生《抵押协议》中约定的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加速到期事项时,发行人应在上述事项发生后30天内提供适当及有效的新的担保,发行人不提供新的担保的,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明确书面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应要求发行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

  5、发生《抵押协议》约定的情形时,债券受托管理人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可以行使抵押权,拍卖或变卖抵押资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本次公司债券的到期利息或本金;

  6、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本次债券本息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7、债券受托管理人应该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场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详细内容请见本募集说明书第八节“债券持有人会议”以及第九节“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相关部分。

  九、偿债计划

  本期公司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8月1日,债券利息将于起息日后在存续期内每年支付。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19年8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的支付通过证券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偿债应急保障方案

  (一)流动资产变现

  长期以来,发行人财务政策稳健,资产流动性良好,必要时可以通过流动资产变现来补充偿债资金。截至2015年末,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下流动资产为63.42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为25.63亿元,应收票据为7.03亿元,应收账款为1.29亿元,存货为13.06亿元,不含存货的流动资产余额为50.36亿元。在公司的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流动资产变现来获得必要的偿债资金。

  (二)处置担保资产

  本次债券采用抵押担保形式,发行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机器设备设置抵押。根据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5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亚评报字【2015】208号的《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拟发行公司债所涉及的该公司部分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上述拟抵押资产评估价值为308,332.36万元,为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规模10亿元的3.08倍。

  本次债券担保倍数较高,根据《资产抵押协议》,当发行人不能按期足额支付本次公司债券的利息或本金时,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体债券持有人有权处分抵押物的情况时,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按照协议约定行使其抵押权,通过处置抵押资产,能够充分保障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支付费用的足额偿付。

  十一、偿债保障措施

  为维护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保证本期债券本息按期足额偿付,发行人为本期债券采取了如下的偿债保障措施:

  (一)公司经营现金流是基本偿债保障

  本期债券还款资金主要来源于债券存续期内的营业收入及经营现金流。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度,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营业收入分别为47.09亿元、56.53亿元和90.44亿元;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度,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73亿元、10.54亿元和21.29亿元,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正且近期有较大增长,主要原因为海伟电子新上一条生产线以及60万吨特种电工级聚丙烯项目一期工程建成投产带动销售规模的扩大所致。随着发行人各板块产品产销量及种类的增长和丰富,各板块业务的进一步扩展,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有望进一步提升,未来现金收入将成为本期债券还本付息的重要资金来源。

  (二)抵押担保措施

  本次债券采用抵押担保形式,发行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机器设备设置抵押。根据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5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亚评报字【2015】208号的《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拟发行公司债所涉及的该公司部分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上述拟抵押资产评估价值为308,332.36万元。根据《资产抵押合同》,当发行人不能按期足额支付本次公司债券的利息或本金时,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体债券持有人有权处分抵押物的情况时,则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其抵押权,以清偿债务。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机制安排

  本期债券采用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和担保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并在本期债券本息无法按期足额偿付时,代表债券持有人采取一切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四)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为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五)严格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使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事宜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发行人将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对重大事项信息进行披露。

  (六)制定并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计划

  本期债券发行后,公司将根据债务结构情况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资金管理等,并将根据债券本息未来到期应付情况制定年度、月度资金运用计划,保证资金按计划调度,及时、足额地准备偿债资金用于每年的利息支付以及到期本金的兑付,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七)发行人承诺

  经公司股东和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公司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5、除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其任何资产、财产或股权上为本期债券之外的任何其他债务设定担保;

  6、其他债券发行人提出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偿债保障措施。

  十二、偿债专户情况

  发行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设立了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应确保在不迟于每个付息日前十个工作日内,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专户;发行人应确保在不迟于每个本金兑付日前十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应付债券本金额的20%存入偿债专户;发行人应确保在不迟于每个本金兑付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偿债专户的资金余额不少于当期应付债券本金与当期应付利息之和。

  十三、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

  如下列任何一项事件发生及继续,则投资者均可向公司或受托管理人(如有代理追偿责任)发出书面通知,表明应即刻启动投资者保护机制。在此情况下,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如有代理追偿责任)应依据本条款有关规定即刻启动投资者保护机制。有关事件在公司或受托管理人接获有关通知前已予以纠正的,则另作别论:

  (一)拖欠付款:拖欠公司债券本金或其中任何公司债券的任何到期应付利息;

  (二)解散:公司于所有未赎回公司债券获赎回前解散或因其它原因不再存在,因获准重组引致的解散除外;

  (三)破产:公司破产、全面无力偿债、拖欠到期应付款项、停止/暂停支付所有或大部份债务或终止经营其业务,或公司根据《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程序。

  十四、发行人的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当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利息和/或逾期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进行追索。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履行其职责,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发行人进行追索。

  十五、违约后的诉讼解决方式

  如发行人发生本节第十二条所述构成违约的情形,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应在受托管理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上述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简要情况

  ■

  (二)发行人设立及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海伟集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宋俊青、宋文兰,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内并未发生变化。宋俊青与宋文兰系父子关系,宋俊青持有发行人60%的股权,宋文兰持有发行人40%的股权,宋俊青与宋文兰合计持有发行人100%的股权,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三)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史沿革情况

  1、2000年1月13日,交通部公路所河北景县海伟交通设施厂、宋文兰、张俊娥召开股东会决议共同投资组建“河北海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2000年10月6日交通部公路所河北景县海伟交通设施厂和自然人张俊娥、宋文兰在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设立公司;2001年1月15日,河北海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取得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1311272000063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河北海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为景县留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为宋俊青,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类型为有限公司。

  2、2005年3月5日,河北景县海伟交通设施厂、张俊娥与宋俊青、宋文兰、宋俊光、宋俊旺及王志华五位自然人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河北景县海伟交通设施厂、张俊娥将其占有的公司98.33%股权全部转让给宋俊青、宋文兰、宋俊光、宋俊旺及王志华。2005年3月5日,发行人召开股东会并通过股东会决议,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变更为宋俊青、宋文兰、宋俊光、宋俊旺及王志华。

  3、2007年11月23日,公司股权结构调整,原股东王志华、宋俊旺、宋俊光将各自持有的50万元股份,共计150万元,以货币形式转让给宋文兰。同时宋俊青增资人民币3,450万元,宋文兰增资人民币3,550万元,两位股东共计增资人民币7,000万元。

  4、2009年6月12日,发行人根据当时下属子公司设立情况,成立集团公司。2012年6月,宋俊青、宋文兰共同按原出资比例,对海伟集团本级——海伟交通追加实收资本10,000万元。

  (四)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二、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及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一)公司组织结构

  截至2016年3月31日,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如下所示:

  图1: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结构图

  ■

  (二)公司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下属主要直接和间接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发行人主要子公司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1、河北海伟集团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11日,成立时注册名称为:河北海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景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为宋文兰,经数次增资后,截至2015年12月末,注册资本6,000万元,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BOPP薄膜、电容膜、镀铝膜、印刷膜、高分子材料的研发与服务、自营进出口业务(凭资格证书)。河北海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2009年6月18日变更名称为河北海伟集团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海伟电子总资产464,985.82万元,总负债140,279.41万元,净资产324,706.41万元,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49,657.82万元,净利润59,730.25万元,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85,692.09万元。

  2、河北海伟集团软包装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22日,成立时注册名称为:景县海伟软包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景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为宋俊青,经增资后,截至2015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公司经营范围:销售BOPP薄膜、印刷膜(法律规范禁止的不得经营,应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2009年6月18日,景县海伟软包装有限公司更名为河北海伟集团软包装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海伟软包装总资产254,105.81万元,总负债103,645.59万元,净资产150,460.23万元,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27,984.09万元,净利润21,183.17万元,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21,686.00万元。

  3、河北海伟集团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22日,成立时注册名称为:景县海伟机器装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景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为宋文兰,注册资本100万元,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公司经营范围:销售聚丙烯、聚乙烯、BOPP薄膜(法律规范禁止的不得经营,应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2009年6月18日,景县海伟机器装备有限公司更名为河北海伟集团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海伟化工贸易成立初衷是为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减少营销费用而在集团内部设立满足贸易需求的子公司,目前由于集团内部管理比较完善,供产销各个环节管理严谨,从减少人员费用开支考虑,目前该公司暂停业务。

  4、海伟石化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14日,注册地址为景县衡德工业园北区,法定代表人为宋俊青,注册资本271,000万元,海伟石化有限公司成立目的是为发行人本级在建项目投产后进行独立经营所设立。截至目前海伟石化有限公司已全部承接海伟交通“60万吨特种电工级聚丙烯一期工程”,该工程已于2014年10月投产,公司主要进行聚丙烯的生产和销售。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海伟石化96.31%的股权,为该公司控股股东。海伟石化经营范围:聚丙烯、丙烷、丙烯、混合碳四、液化气;BOPP薄膜、电容膜、镀铝膜等生产项目筹建,自营进出口业务等。

  (住所:河北省景县留府工业区)

  (面向合格投资者)

  主承销商: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签署日期:2016年7月 20日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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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下半年房地产调控政策可能会分化,对三四线继续去库存,对一二线房价大涨城市收紧房贷政策,比如深圳、上海、北京、合肥、厦门等,同时加强对国企拼地王现象的监管,土地市场有望降温。

A股玩儿啥都要有游戏规则

现在很多人想上市又不想排队,那就玩儿借壳游戏,想借壳又不想严审,投行诸葛亮们就想出各种花招搞重组,跟监管玩儿捉迷藏背后,都有一颗圈钱的野心。

换一个视角看民间投资下滑

原本高速增长的民间投资存在太多的泡沫。其泡沫的存在,不仅不限于以往对煤炭、钢铁及其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的追捧,也不限于对房地产的拥趸,还包括借实体平台投向股市、楼市及资本市场的“脱实向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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