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7月28日07:37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8月2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8月3日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2年8月3日发行的本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12中海02”,“122172”,以下简称“本债券”)将于2016年8月3日支付自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8月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2中海02”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2、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924号文核准。3、债券简称及代码:“12中海02”、“122172”。

  4、发行主体: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期限与利率:本债券为十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发行规模人民币15亿元,票面利率为5.00%。

  6、担保人及担保方式: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为本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计息期限:本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2年8月3日到2022年8月2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22年每年的8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信用等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8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有关“12中海02”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发布的《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以及2012年8月20日发布的《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的约定:“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0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本次每手“12中海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8月2日。

  2、本次付息日:2016年8月3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6年 8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中海02”的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收入所得税。本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本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对于持有“12中海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上海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2中海02”付息兑付事宜之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签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处。

  邮寄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0号7楼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室

  邮编:200080

  信封上请注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 本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10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0号7楼

  联系人:马国强

  联系电话:021-65967165

  传真:021-65966160

  2、债券受托管理人(联席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项目主办人: 刘龙、孙兴涛

  项目组成员: 黄央、孙逸然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543

  3、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及28层

  项目主办人: 张昊、许滢

  项目组成员: 刘晴川、朱超、刘森林、屠建宗、陈恪舟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4、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表:“12中海02”付息兑付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债券代码:122172,债券简称: 12中海02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请于2016年8月12日前(含)填写上述表格连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021-65966160,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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