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 据保监会网站近日消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电销中心(以下简称“泰康人寿安徽电销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决定对泰康人寿安徽电销中心罚款5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谷慧琴警告并罚款1万元。
经查,2015年9月,泰康人寿安徽电销中心电话销售人员张某在向投保人王某某销售泰康祥云康顺B款(2014)两全保险的过程中,以存款赠送保险的形式向王某某介绍上述保险产品,并称存款送保险为短期活动,购买名额有限。该电销中心时任负责人谷慧琴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泰康人寿安徽电销中心涉嫌违法经营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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