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乐凯集团拟于2015年7月11日起未来12月内,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增持乐凯胶片股份不超过当时公司总股本的2%;
● 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8日期间,乐凯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乐凯胶片 股份81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
2015年7月11日,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护股价稳定具体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2),公告中披露了控股股东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凯集团”)增持计划。2016年7月8日,公司接到乐凯集团函告,其增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增持的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乐凯集团;
(二)乐凯集团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持有公司股份126,418,7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89%。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针对股票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司股东利益,乐凯集团于2015年7月11日承诺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增持本公司股票;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A股;
(三)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数量: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当时公司总股本的2%;
(四)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15年7月11日起12个月内。
(五)本次增持股票所需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及结果
截止乐凯集团函告日,其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81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均价12.28元/股,共投入资金10,012,963.47元,完成了此前的增持承诺;乐凯集团目前持有公司股份127,234,1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1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相关法律意见
针对本次增持行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认为:
(一)增持人依法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及其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约豁免申请的条件。
五、乐凯集团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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