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226号。根据问询函的相关问题,现将2015年年报相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要求列示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到期年度。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补充于公司2015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29、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具体列示如下:
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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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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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将于以下年度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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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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