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融立法框架

2015年04月08日 16:26  财经国家周刊 微博 收藏本文     

  文/《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王春梅

  当前金融行业基本功能面临许多修改完善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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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国家周刊》近日通过书面采访形式从央行[微博]条法司有关负责人处获悉,央行已把全面加强金融法治体系建设作为2015年工作重点之一。

  这其中既包括健全金融法治体系建设、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工作,也包括互联网金融等热点领域的配套监管细则,同时央行还将出台金融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财经国家周刊》亦从相关部门知情人士处获悉,今年金融立法工作的核心价值目标主要有三点:促发展,鼓励创新,降低金融活动门槛;守底线防风险,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保权益,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在当前阶段,金融行业基本功能都面临着修改完善的需求。”该人士说,2015年金融立法大体有“立、改、提升”三个趋势。

  “立”与“改”

  央行条法司有关负责人在书面回复中提到:今后一段时期内央行将积极推动一批与金融改革密切相关、立法需求迫切的重大金融立法,同时也将继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促进相关金融法律制度有效实施。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亦从银监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印证了金融立法提速的消息。

  前述知情人士所称2015年金融立法三大趋势中的 “立”,即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弥补基本金融制度的不足。

  与刚刚宣布的《存款保险条例》紧密相关的《商业银行破产法》也正在加快建立。《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条例》、《金融统计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一些与央行履职密切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在起草制定中;

  同时,以规范小贷公司为主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央行也在推进中;

  另外,《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也已基本完成起草工作。

  “改”,则是指修改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

  首先是《证券法》的修订。据悉全国人大财经委已经正式启动并形成征求意见稿,许多重要问题如股票注册发行制改革都将在此次修订中解决,是一次比较全面的修订;

  此外,央行正在推动修订《中国人民银行[微博]法》,有望改变当前银行监管面临的诸多问题。银监会也已经启动起草《商业银行监督管理法》的工作;

  《信托法》的修订也已提上日程。据银监会知情人士透露,日前非银部已就《信托法》的修订工作组织了部分专家做过一次研究,并已形成报告上交,由各部委沟通协商;

  再次,央行推动修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重点是加强现金存取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更多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减少现金流通;

  最后,按照“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国家部署和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央行会同外管局正加紧推进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提升”与“创新”

  “提升”,即提升现有规定的立法根基,包括一些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业务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

  银监会正着手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上升为《信托公司管理条例》。证监会[微博]建议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上升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同时还向国务院报送了《私募基金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上升为《期货法》的相关工作已经启动。《融资担保管理规章》也有望上升为《融资担保管理条例》;

  实行多年的《典当管理办法》将上升为《典当管理条例》。“主要内容是要大大放宽对典当金融活动过多的不合理限制。”知情人士表示。

  另外,“现在金融产品、交易模式不断创新,既能快速跟进、又能保证法律的相对稳定,也是当前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前述相关部门知情人士强调,“大家总体思路是要实现与传统金融的差异化监管,守住底线,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不在于给它制定怎样的制度,而在于怎样适应它的特点,让监管制度生根落地、达到效果。”

  央行条法司在给《财经国家周刊》记者的回复中提及,央行正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工,合理设定不同业态需要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底线。

  第三方支付方面,央行正在加快制定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在目前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央行正研究利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制定个人金融信息处理的行为准则,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并适时推动相关立法。

  央行条法司还透露,2015年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金融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金融立法挑战

  “金融立法还存在较多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整个立法工作把了一个脉:在立法领域还面临着一些突出的问题,有的法制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立法工作当中部门化倾向、争权现象比较突出,有的立法经历长期利益博弈。”前述知情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

  以《信托法》为例,其核心会涉及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以及相关税收等敏感问题,因而和相关部委的协调就面临极大挑战。

  另外,有一部分金融立法只是为完成阶段性任务而制定。如1999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和国企改革中造成的大量不良贷款,国务院创建4家资产管理公司(AMC),同时“量身定制”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只适用于这4家公司的政策性不良贷款和业务。”该人士透露,现在政策业务已近尾声,各公司均已踏上商业化转型之路,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经营模式愈发明显,再加上地方政府近年也批设了很多地方AMC,很多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

  同时,分业监管与综合经营的冲突问题也日渐突出。目前有观点认为,要改革金融立法理念,从规范机构行为向规范业务转变、从机构监管向业务监管转变,用业务牌照的方式制定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方式。

  “这些观点很有道理,但是整个金融体制事关重大,需要进一步做好顶层设计。”上述前述知情人士说。

文章关键词: 财经经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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