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路共有产权住房

2014年03月31日 11:19  财经国家周刊  收藏本文     

  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完善住房保障机制”部分首次写入了“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

  3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新闻发布会上公开表示,未来对于一些既不属于保障对象,又确实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群体,要建设供应政策性商品住房,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所谓共有产权住房,即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在一定时期内实行政府和购房者共同拥有产权。

  过去几年,已有部分城市对共有产权住房先行先试,目前住建部正在积极奔赴各地展开调研,原计划去年底正式出台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也因为需要增加共有产权住房的内容而返工重修。

  “纳谏”

  

  “这是比较突然的。”一位参与制定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中央就推广共有产权住房在数月前刚有明确表态。

  他介绍,在2013年10月底中央政治局首次集体“学房”(研究房地产问题)会议上,有相关领导认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可发展共有产权住房,要求住建部开展研究。12月份,有关部门又向决策层递交了湖北黄石市通过“共有产权、先租后售”打开公租房流转通道、破解棚改资金来源不足难题的报告,进一步让决策层认识到共有产权住房的好处,从而促使共有产权住房写进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

  上述参与制定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人士告诉记者,住建部已经到最早推行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江苏省淮安市、北京市进行调研,对上海开展的共有产权住房实践也进行了详细了解。但是预计形成推广方案还需一段时间。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同时从一位接近住建部的人士处了解到,业界期待已久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也返工修改,新增了共有产权住房的相关内容,目前正在重新征求意见中,有望今年上半年出台。

  “虽然条例没有‘共有产权’的字样出现,但是在书面合同签订、上市转让限制等相关条款中,体现了共有产权住房的内容。”这位人士介绍。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签订书面合同时,明确价格支付方式,约定产权份额”,在上市转让限制条款中又规定,“满5年可以转让,并按照配售合同的产权份额向政府补缴相应的价格,政府优先购买”。

  

  解压

  

  中央态度鲜明,地方也纷纷表态推进。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住宅与房地产研究处处长赵路兴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梳理地方共有产权住房实践经验,发现主要有三种推进模式:一是具有保障性的政策性商品房,二是传统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升级,三是公租房或廉租房租转售为共有产权住房。

  “比如,北京市的自住型商品房,是一种具有保障性的政策性商品房。只有购房资格限定,是针对热点城市住房群体大且支付能力不足而设计的,其实解决的是高房价城市的住房供应紧张问题。”赵路兴说。

  而上海和淮安,推进的共有产权房其实是经济适用住房的升级改进,在准入标准、户型设计、上市转让等方面有了更明晰的规定,目的是为了规避和解决传统经济适用房的管理漏洞和寻租行为,同时解决被保障对象支付能力不足和政府补偿资金压力大的问题。

  山东省平原县、青海省、甘肃省、贵州省、湖南省衡阳市等地,还探索了廉租住房“产权共有”模式,规定住房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目的是为了解决地方保障房资金配套难和廉租房“退出难”的问题。但此种模式屡遭“廉租房变为廉卖房”的质疑。

  “从地方层面来讲,目前积极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上述参与制定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一是随着土地征收和拆迁成本的增加,房价超出了中低收入群体的支付能力;二是大规模的公租房和廉租房建设的资金需求,超出了地方政府的补偿压力;三是为了顺应并尽可能满足各类老百姓拥有产权房的住房意愿。 疑问

  虽然中央和地方决心明显,但共有产权住房在范畴界定、供给对象、与公租房关系、管理与上市交易等方面,仍有很多疑问待解。

  共有产权住房未来是作为单独的一类政策性住房支持“夹心层”,还是作为一种保障性住房供应模式,既可支持夹心层,又可保障低收入阶层?这是决策层要明晰的问题之一。

  虽然3月19日齐骥明确表示共有产权住房是为了支持“夹心层”,但更多地方同时希望通过共有产权化解公租房建设带来的资金压力,部分地方甚至希望通过发展共有产权来消化过剩的公租房源。

  “缺钱的时候,我们就把一部分公租房房源卖给符合条件的租户,补充现金流。”黄石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吴金文此前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就表示,“共有产权”的好处之一就是打通了公租房由“租”到“售”的产权流转通道,确保了资金回流的灵活性。

  同时,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东部地区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由于在“十二五”前三年一心追求完成保障房建设任务,而忽略了本地的真实需求,导致目前出现了在建公租房过剩的局面,因此也想通过推行公租房共有产权租转售的方式,甚至想突破满5年才能上市的政策规定,把公租房转变为共有产权住房,从而加快过剩房源的消化。除了共有产权房的定位外,上述参与制定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人士还认为,未来在共有产权住房的管理和上市交易环节,也需要进行政策完善。“共有产权住房也不能解决所有的弊端。将来房屋上市交易时,如何监控房屋出售的真实价格以避免寻租行为?”

  赵路兴同时表示,政府的共有产权其实是隐性产权,将来很难变现。“如果购房人一直不出售,政府的产权对应的上市转让收益就无法获得。”他认为,这可能是今后阻碍民间资本介入的因素,在政策制定时也要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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