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为预防职务犯罪立法

2014年03月14日 02:34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海平

   预防职务犯罪在全国各地得到了高度重视。截至当下,全国已有19个省级行政区和南京等有地方立法权的市陆续出台了本地区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亦开展了诸多实践性工作。

   逐步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必然,不过能够得到最高层的高度重视与一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发言有紧密联系,尤其是,“习总书记对此阐述他的想法有7分钟”。

   这是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南京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局局长林志梅与习总书记的互动,“他(总书记)非常赞同我们基层同志在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并指出,‘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我很以为然’。”此后,这7分钟的视频被全国各地检察系统普遍学习。

   林志梅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表示,职务犯罪是极为严重的腐败行为,惩治和预防是遏制职务犯罪的两大根本手段。

   治理腐败,严刑峻法不够

   《21世纪》: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公众对预防职务犯罪并不熟悉,不像党纪国法中对于腐败的严惩措施容易给人留下深刻印象,但这又很重要,你认为其中的主因是什么?

   林志梅:从实践中看,主要有几大因素束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化:

   一是,各相关部门职责不明,沟通不畅,协调乏力,工作重叠和覆盖空白的现象并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资源浪费的情况。

   二是,由于工作实践不统一,跨地区经营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容易无所适从,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严肃性。

   三是,部分相关单位和个人往往以并无相关法定义务为由拒绝配合,或者应付了事,预防工作难以真正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构对此并无有效的规制手段。

   总体上,仅凭预防职务犯罪职能部门主观努力是难以克服的,需要有国家统一立法指导。

   《21世纪》:你向大会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议案,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林志梅:反腐问题是系统性的,当前反腐形势严峻。但是,单靠严刑峻法的惩戒威慑是不够的,预防为先、防患未然才是更具根本性、长期性的治本之策。

   因此,有必要由国家权力机关整合各地预防职务犯罪成熟经验,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推动反腐败工作持续深化发展。

   预防职务犯罪国家立法,将会进一步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提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质效,拓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空间,优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格局。

   约束“一把手”

   《21世纪》:你有什么具体的建议?

   林志梅: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惩治职务犯罪在程序和实体上做出了体系性的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国家立法则可以有效地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制、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并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惩防职务犯罪法律体系。

   立法中首先应加强制度设计。要明确权力的界限,规范权力的行使,进一步明确权力运行边界,压缩和规范权力自由裁量空间,特别是强化对“一把手”等权力行使者的分权制约。

   此外,要完善监督机制建设,包括进一步规范公务人员录用、考核、晋升制度,建立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落实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公民监督等相结合的立体化监督体系,切实压缩职务犯罪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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