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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展的观点推进民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4)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1日 05:07 中华工商时报

  推进民企构建和谐稳定

  劳动关系的若干建议

  解决民营企业劳动关系问题,要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和不断扩大劳动就业两个方面的客观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舆论手段,采取实事求是、分门别类、循序渐进、宽严相济的办法解决,决不能轻视与迁就,也不可过急与超前。

  一是将劳动关系管理的重点转向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已经占企业的大多数,占非农就业的大多数,占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多数。国家在劳动关系宏观管理上应当从以公有经济、大中型企业为主转向以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为主。后者劳动关系具有市场性强、变动性大、规范性弱、行政执行难、监管不易等特点,与传统公有制经济和大中型企业有重大区别。要转变传统管理思维、改革传统管理方式,充分认识、及时适应和正确把握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特点,积极引导其尽快实现劳动关系的规范、有序、协调、和谐、稳定。

  二是完善政策、改进监管要立足于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推动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在相当长时期内,我国民营企业的强资本、弱劳动的状况具有一定必然性。国家在制定劳动政策、加强劳动监管时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完全必要的。但同时也要考虑保护企业的灵活用工机制,考虑几百万小企业、几千万个体户的人力成本压力,考虑如何鼓励他们不断增加就业岗位。就业是劳动者的第一劳动权益,也是劳动者其它劳动权益的前提。必须同时兼顾保护劳动权益与扩大劳动就业。

  三是按企业类型特点分类、有序地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提高合同签订率和监督执行力是完全必要的。但民营大中型企业少,小型企业多,要根据不同企业类型特点分类、有序地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对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和工作比较稳定的员工,重在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扩大劳动合同签订率、规范合同内容、严格监督合同执行。对小企业、特别只有十几人的微型企业及个体户,对季节性、临时性雇工,可按地区、行业的不同,分类推行比较灵活、简明的合同制度,既提供规范依据,又方便双方履行,有利于提高合同签订率和监督合同执行。

  四是稳定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推进企业逐步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民营企业工资监管,对小企业和季节性临时性员工,重在保障最低工资和防止工资拖欠。要根据地方与全国经济增长与物价变动情况和地区与行业的不同,逐年稳步提高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对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重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地方工资与行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推动企业树立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健全薪酬激励制度,逐步建立员工收入与企业效益相适应的正常工资增长机制,保障工资按合同要求按时足额支付。

  五是在小企业和个体户中推行弹性参保政策。推行社会保险制度,必须充分考虑小企业和季节性临时性员工的客观情况,在缴费的基数、费率和方式上都要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降低参保门槛,实行“低进低保”的弹性参保政策。要制定专门针对个体户的保险政策,提供相关保险服务。要切实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难问题,尽快提高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加快实现省级和全国统筹。

  六是增强工会组织自主性,推进行业、社区、街道与乡镇工会建设。在民营企业中推行工会制度,既要提高企业建会率,更要注重工会实际作用力。对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要健全职代会制度,提高职工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工会的民主性、自主性和谈判能力,减少外部干预,避免企业变相控制。在一些行业比较集中的地区,相应建立行业类工会组织,以维护同行业职工的共同利益。对无法单独建立工会的小企业和个体户,相应推进社区、街道和乡镇工会建设,将分散劳动者组织起来,代表和维护其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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