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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官员就调低八行业应税所得率等答问(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1日 18:53 中国新闻网

  记者:请问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主要是依据什么?

  负责人: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既关系到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和持续发展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国家税收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和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有效防止偷税、漏税问题。因此,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必须与纳税人的盈利水平相匹配,如果应税所得率定得过高,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会过重;如果定得太低,核定征收就演变成了一种税收优惠。为准确确定纳税人的盈利水平,我们对各行业的利润率多渠道进行了测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统计数据测算。各行业平均利润率测算结果如下:工业:7%;运输业:9%;商品流通业(包括批发和零售):3%;施工房地产开发业:6%;旅游饮食服务业:9%;其他行业:8%。

  (二)分不同地区进行测算。为了慎重起见和准确掌握实际情况,选择山西、山东、广东、黑龙江、重庆、甘肃等6个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省市,对各行业平均利润率进行测算。测算结果如下:工业:5%-13%;交通运输业:9%-14%;商业(批发):4%-7%;商业(零售):4%-9%;建筑业:6%-15%;餐饮业:8%-15%;服务业:9%-15%;娱乐业:15%-25%。

  (三)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数据进行测算。参考《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资料,对部分行业利润率进行了测算。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种原因,上述测算依据的统计数据普遍存在不够完整准确的问题,因此测算结果不一定完全符合实际情况,个别行业测算的平均利润率可能偏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综合上述测算结果,并参考税收实际征管情况,适当调整了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记者:这次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主要有哪些变化?

  负责人:此次调整应税所得率有以下变化:

  (一)对行业进行了细化。《暂行办法》只分五个大行业规定应税所得率。由于大行业内部不同子行业的利润率差别较大,对大行业进行细分,这样更符合行业内部各个子行业的实际情况,也便于税务机关操作。

  (二)适当降低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根据测算情况,对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业和娱乐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适当降低。

  (三)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执行,不得事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记者:这次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是否意味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发生了变化?

  负责人:这次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变化了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及时调整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使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更加符合税法精神和企业实际情况,得到了纳税人、基层税务机关和社会的广泛欢迎和好评。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并不是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这里我要特别说明: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没有变化。此次只是对一些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做了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变化,就是说,实行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仍然是属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6种情形的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税率没有变化。个别媒体报道调整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的消息时,由于不够了解有关情况,说成是国家税务总局调低八个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这是不准确的,容易使纳税人造成错误理解。前面已经说明,应税所得率不是税率,调整应税所得率不是调整税率。虽然调低应税所得率的结果也会使企业少缴所得税,但与降低税率的性质完全不同,绝不能等同起来。调整应税所得率后,实行按应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仍应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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