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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官员就调低八行业应税所得率等答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1日 18:5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21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对部分行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作了调整。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答问摘要如下:

  记者: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调整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请问,什么是应税所得率?

  负责人:应税所得率是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应纳所得税额)时预先规定的比例,是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占其经营收入的比例。该比例根据各个行业的实际销售利润率或者经营利润率等情况分别测算得出。它不是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规定,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能够正确核算的情况下,可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出应纳税额,据以申报纳税。也就是说,按应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应分两步走:第一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第二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

  以上清楚地说明,应税所得率不是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是税法规定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占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管是查账征收企业还是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均为33%,但对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所以,将应税所得率等同于税率的看法是错误的。

  记者:国家税务总局为什么要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负责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而采取的措施。

  2000年,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对依法不设置账簿或者应设而未设账簿、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未按规定保存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不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未按规定申报等6种情况的纳税人,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核定应纳税所得税额,另一种是根据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据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暂行办法》下发执行以来,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保证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形势,主要存在比例偏高和难以执行到位的问题。如《暂行办法》规定,工业和商业的应税所得率为7-20%,建筑业为10-20%,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规范,以及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企业利润率趋于降低。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2004年全国工业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为5.98%,2005年全国建筑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为2.6%,商业批发业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为6.24%,均低于《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由于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比目前实际偏高,使纳税人面临税负不合理和税负过重的双重压力,反映较大,增加了执法难度。个别地区为了降低执法难度,突破了《暂行办法》的规定,擅自下调应税所得率,使同一地区相同情况的纳税人因征收机关不同而产生了不同的税负,纳税人难以理解。也有个别企业通过隐瞒、转移收入、扩大成本费用等方式,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针对上述问题,为尽快解决当前税收执法当中的突出矛盾,国家税务总局对《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了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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