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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磨合《物权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 22:14 中国经营报

  对聚首京城的人大代表们而言,《物权法》作为一部前后历经七审的新生法律,它的临盆可能不是一句“瓜熟蒂落”能轻易概括的,就立法程序而言,它的降生将是一个过程的结束,而对于法律的施行而言,它才刚刚开始。

  悄然发轫高调出场

  只要稍稍放大一下视角,所谓《物权法》的立法活动,最早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

  在1955年10月至1956年12月间新中国起草的第一部民法草稿中,就有关于物权的规定,但该草稿一开始就没有采取大陆法上通用的“物权”概念,而是冠以了“所有权篇”的篇名,这种用“所有权”或“财产所有权”(后来的立法中还包括“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代替“物权”概念的做法成为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物权立法在概念使用上的特征,也埋下了如今人们对“物权”既觉熟悉又觉陌生的矛盾伏笔。

  因此应该说,从1956年这次未继续进行下去的第一次民法典起草活动开始,中间经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历次民法起草努力,直到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类似民法典总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物权的立法其实早已就开始断断续续进行着了。而且,随着《民法通则》有关“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12个条款颁布实施,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我们从1986年开始就已经有了规范物权关系的现行法,只不过规定非常简单,且未正式使用“物权”的名称罢了。

  现如今我们热烈讨论的这部《物权法》,则最早是在1998年第八届人大酝酿起草民法典时开始的,它作为民法典制定的一个重要部分被第八届人大委托给了由专家学者组成的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并被作为民法典起草的第二个步骤纳入了此后的人大立法工作。参与该过程的专家梁慧星曾介绍,当时计划第一个步骤是制定统一合同法,在完成物权法制定后,第三个步骤就要制定中国民法典——合同法搭下民法典债权篇的基本框架,物权法搭下民法典物权篇的框架,民法典似乎很快就将初见端倪了。

  不料,此后合同法起草到最终颁布施行的过程却与物权法的起草大异其趣:1998年定下的立法步骤刚刚开始实施,第一次主要由学界科研院所担纲起草的统一合同法就在次年顺利通过,这部428个条款的法律受到了国际国内一致的好评,被认为是截至当时中国所立的最科学的法,这也许在一定程度上给了法律专家们再接再厉拿下物权法的乐观情绪。

  1999年10月,几乎就在《合同法》颁布施行的同时,由梁慧星研究员负责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物权法课题组就已经完成了中国物权法草案的建议稿,而另一个由王利明教授领导的物权法起草课题组也不遑多让,紧接着在2000年也完成了人民大学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两个建议稿随即被出版,成为当时学界关注的“社科版物权法”与“人大版物权法”两种方案,虽然方案之间多有分歧,但建议稿的面世乃至高调出版似乎已经释放出了物权法将如《合同法》一般水到渠成的乐观信息。

  两部建议稿随后被提交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直到2001年年底法制工作委员会才产生了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学界及法工委的起草活动随后为社会各界所关注,2001年3月在全国的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王翔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尽快制定《物权法》”0573号提案,该提案得到了法工委“物权法已进入九届人大立法规划”的积极答复,物权法草案遂在建议稿面世近3年后进入了立法审议的倒计时。

  出师不利

  2002年12月23日,物权法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长达1209条的庞大条文中第一次进入了立法审议程序,它是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的一编。

  这部第一次上会审议的民法草案,包括了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等内容,由于草案中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在编入该民法草案时暂时没有作任何改动处理,因此作为民法典制定第二步骤的物权法自然成为了此次审议的重点。

  尽管与会的法律专家对“物权法律制度”这个“编纂民法典中新增加的内容”给予了“民法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的高度评价,但现行法上多年用“所有权”、“财产所有权”乃至“财产权”指称“物权”的后果开始显现,法律专家们以“物”、“物权”及其他严格的物权法律术语建构的物权法律体系从一开始就碰到了公众理解上的困难。

  随后在2004年10月的第二次审议中,当物权法草案第一次抛开民法典草案单独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时,与会常委会委员就对其名称、行文风格及专业术语提出了意见。而基于法规名称、用语衍生出的“是否太专业化”、“是否书本化”、“是否不面对现实”等种种质疑也成为了此后历次草案审议、讨论、调研中几乎最常见的问题,它也许小小地佐证了一下物权法草案为何持续审议如此长时间。

  艰难博弈

  此后,物权法草案进入了漫长而频繁的审议过程。2005年6月至2006年12月的18个月内甚至进行了连续五次审议,也就是说几乎每隔几个月就要审议一次。这一方面可以看出,物权法的审议已经进入快车道,另一方面,草案的反复审议也证明了在物权法草案上的博弈进入了一个胶着期。

  随着审议的深入,名称、术语这些表象上的争论开始让位于对物权法草案的内容、原则等更深层次的内涵,更多的学者和社会群体开始加入对物权法草案的讨论。

  而其中最激烈的交锋当属“物权法规定的精神是否违反宪法”的争论。在经典民法学理论里,民法属私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核心部分之一,当然应以贯彻私法“私权平等”的理念为圭臬,这种理论性的预设,反映到现实的立法中,就涉及到一个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如何权衡保护的问题,涉及到一个二者孰轻孰重的问题,也关涉到如何体现和贯彻“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两项宪法原则问题。

  这一问题的提出,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物权法与以《合同法》为代表的债权法的重要差异:前者法律体系的构造必须根植于一国的政治经济现实,因为作为具体厘定社会财富权利义务边界的规则,它不可能像以“便于交易”为目的的合同法那样以同一、简便、快捷为第一顺位的价值,相反,它的目标首先是旨在定分止争的“安全”和“稳定”,然后才是促进流通的增值性功能。从这种意义上说,有关“条文规定过于重视私有财产”与“条文规定过于拘泥于所有制”的争论,实际是对物权法如何实现“安全”理念与“流通”理念,“公平”与“效率”的动态平衡的争论,从这部法律牵涉甚广的现实看,发生这样的争论是再正常不过的现象。

  与这种公私财产保护问题相随,一个有趣的现象是,那些在合同法制定时期有着愉快记忆的民法学者们开始发觉,按照他们所钟情的经典物权理论体系构建物权法开始变得困难了。因为其他法律领域的学者尤其是公法学者也开始参与进来,他们开始从不动产及大型动产的登记、移转、权利灭失、国家赔偿、公共财产制度安排等涉及公共管理的各个具体环节提出了他们的担忧和建议。

  他们的介入也许是基于这样的前提,即物权作为一种私权的运转可能必须在公权部门“已经完全准备好了”的假定前提下进行,而事实上这一方面可能并不乐观。

  认真观察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后6次审议中讨论的问题,人们不难发现,在有关物权法的讨论中,起初都是些抽象的价值和指导原则的讨论,到了后期几乎80%的问题都指向的是更加具体的事项。在一部旨在规制最基本的物权关系的法律中,要求加入业主、物业、草皮、车库这样的具体利益指向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对一部原本以标准术语支撑的法律逻辑结构有所削弱,出现如某些民法学者评价的“法律规范碎片化”倾向。不过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公众对立法高涨的参与热情,反映出该法体现了众多的社会利益需求。所以,有人称赞此次立法的民主性是不无道理的。

  由此看来,在逻辑严密和旨在“立了法就能用”的急切现实需求之间寻求妥协,这恐怕是物权法草案的七次审议历史得出的基本经验,当然也是一个立法民主的宝贵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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