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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等六地调查实录:最低工资标准实施情况如何?(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 10:30 中国新闻网

  上海:最低工资遭遇“柔性折扣”

  9月1日起,上海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690元提高到每月750元,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每小时6元提高到每小时6.5元。

  这是上海自1993年在全国率先推出最低工资制度以来,连续14次提高标准。上海市
政府最新出台的这一政策还明确规定,上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为实得收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另行支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副处长叶维弘介绍说,目前各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除了北京、上海,都包含了个人缴纳的“四金”,而京沪两地的最低工资是剔除了“四金”的净值,并且规定个人缴纳的“四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在上海800多万城镇职工中,约有30万普通劳动者拿着最低工资。这些劳动者的岗位,基本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简单加工业和居民服务业,例如传统的服装加工、小修小补、小餐馆服务员等。

  “然而,这些弱势群体每月并不丰裕的最低工资,却还常常遭到暗中打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副处长叶维弘说。

  上海市劳动监察总队相关负责人鲁庭飞告诉记者,近年来,有关部门在实际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用种种手法“暗扣”了劳动者法定的最低工资收入。这些“柔性”的折扣,同样值得各地的劳动者注意:

  一是将不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收入列入最低工资。例如,一家服装厂职工每月拿到手的工资约1000元,“看上去”已超过上海市690元(9月1日之前的标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然而,企业加班情况比较严重,加班工资就达500元左右;一家电子厂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为690元最低工资标准,但说明其中包括了“饭贴50元,车贴50元”,而根据规定,饭贴和房贴都不应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二是试用期人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例如,一家金属制品公司“内部规定”,所有新进人员工资一律按600元标准支付,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期”并经单位考核为熟练工后,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底薪。根据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应当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与劳动者进单位时间和工作熟练程度无关。

  三是计件定额过高导致职工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例如,一家制衣厂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是公司规定的计件定额很高,根据其计件定额标准,职工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所得的月工资仅能达到420元。

  四是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预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例如,一家销售公司对部分职工采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工资计发方式。公司规定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后计发工资,平时则每月预支500元给职工作生活费。

  上海市有关部门已对这些做法展开了严厉查处。8月30日,上海市劳动监察部门公布统计结果显示,今年1至8月,上海共收到关于最低工资的举报投诉647件,查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案件907件,通过监察为劳动者追回低于最低工资差额665万元,涉及劳动者约2.8万人。“无论是明目张胆地拒绝支付最低工资,还是有意无意地歪曲标准、悄悄打折,都逃不过制裁。”鲁庭飞说。

  前不久,国内媒体报道了上海一家企业“把最低工资当作一线劳动者标准工资”的消息。对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对记者说,对于企业这样的做法,劳动部门明确表示反对,但尚并不能强制干预。目前,上海已经在着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尽快形成普通职工的工资增长机制,从制度上杜绝个别企业“好经歪念”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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