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深交所获悉,深市2005年年报中,必须增加披露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状况,以及公司清理资金占用的具体措施。
深交所表示,这是为了贯彻《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的要求。
据悉,上市公司如果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须在2005年年度报告正文的重要事项部分的“关联债权债务往来”中增加披露2005年底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占用的形成原因(如2005年底相对2004年底有新增占用额的,应予以特别说明)、公司清理资金占用的具体措施(须列明现金清偿额、红利抵债清偿额、股权转让清偿额、以股抵债清偿额和以资抵债清偿额等)和按月份列出的清欠方案实施的具体时间进度。(5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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