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拓宽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09:06 中国经济时报 | |||||||||
记者唐福勇北京报道中国人民银行11月1日对外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6号》,宣布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 具体内容包括: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接受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以下简称清算行)的存款。清算行接受的存款除香港参加办理人民币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参加行)所吸收的香港居民个人的人民币存款外,还包括参加行所吸收的香港指定商户的人民币存款
二、个人人民币现钞兑换的限额由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6000元人民币提高至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20000元人民币;为其持有的人民币现钞提供兑换服务的香港指定商户的范围扩大至包括在港提供交通、通讯、医疗及教育服务等行业的商户;指定商户可将其在参加行存款账户的人民币存款单向兑换成港元。 三、具有个人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的内地银行接受经由清算行汇入的收款人与汇款人同名的香港居民个人人民币汇款的最高限额,由每人每天50000元人民币提高至每人每天80000元人民币。 四、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清算行为香港居民个人签发的人民币支票提供清算服务。香港居民个人可用人民币支票在每个账户每天80000元人民币的限额内支付在广东省的消费性支出,该人民币支票不得转让。 五、取消香港银行发行人民币卡每张最高授信100000元人民币的限额。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香港居民个人通过存款账户每人每天可双向兑换20000元人民币和汇款到内地同名个人人民币储蓄账户的规定,只适用于香港居民个人。香港指定商户开立人民币账户后,可以将其与业务有关的人民币现钞收入存入人民币账户,也可以将人民币单向兑换为港元,但不可以把港元兑换为人民币,也不可以将人民币汇入。 据了解,目前,香港共有38家银行开办了个人人民币业务,基本涵盖了所有在港从事零售银行业务的银行。截至2005年9月30日,清算行在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清算账户余额为226亿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