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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不能“看起来很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09:06 中国经济时报

  汪晓波

  11月1日,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李刚就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对外埠车辆收取“进沪费”行为,分两案向上海卢湾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要求保护公民的政府信息知情权和信息公开请求权,二要求认定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收费行为违法并退费。

  这个案子吸引了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多家媒体的关注,既因为这是李刚继状告“进津费”后,又一次提起“进沪费”涉嫌违法的公益诉讼,也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这样一个深受赞誉的改良措施,在实践中却不如人意。所以当事人李刚也称,“我重视‘信息公开’这个官司,从某种意义上说更甚于‘进沪费’官司本身”。

  公民重视“信息公开”,事实上是对自身权利的觉醒和争取;政府重视“信息公开”,则是对自身角色的准确定位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两者在社会进步的进程中自觉地结合在一起,无论如何“看起来很美”。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2004年初发布的,从文件本身看,不论是内容的规定还是具体的表述都难以挑剔。“规定”发布不久,就产生了作用。一位69岁的市民状告徐汇区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信息不公开,该案正式立案后,在政府部门中引发了“震荡波”。许多官员都称,此案对于建设透明政府有着积极意义。

  然而一段时间过去,一些部门似乎有些淡忘,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就是一个例子。《新京报》的报道说,李刚向该局提出申请公开上海市收取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范围内的道路的投资主体情况等信息。在规定的10日期限内,他没有得到任何信息。这样的事实只能说明,透明政府的理念在现实的操作中还不能真正得到体现。原因或许出自具体的工作人员,也或许是传统行政的惯性和惰性使然。

  某个具体的工作人员做事情不够细致,并不为忧。但是如果行政部门的一些惰性和惯性不能改变,则是严肃的问题。问题体现在,职能部门并没有真正意识到“信息公开”本身的深刻含义,不理解信息不公开可能涉嫌行政违法,更没有主动性去做到信息公开,即便有公民依照规定提出申请,也就可以怠慢或敷衍了,甚至依仗公权的强势,被告上法庭也无所畏惧。

  我们不能不看到,此类问题决不是仅仅存在上海的某个行政部门里。在中国政府管理和行政机构的改革过程中,政府信息难以真正公开不过是许多问题之一。政府再造的任务依然是艰巨的。具体到政府信息公开这个问题,我以为,一方面是需要政府机构和公务人员进一步明确理念,增强主动性,另一方面,是加强法律的刚性,以法律的力量约束政府部门。同时,也寄希望于出现更多的李刚式的公民。民权在与公权不断地博奕和争取中,使社会充满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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