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法人股要不要支付“对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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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 10:16 上海证券报 | ||||||||
伴随着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公募法人股的股改问题被推向前台。公募法人股在股改中要不要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问题也因此而成了市场关注的一大焦点。而从含有公募法人股的东方明珠(资讯 行情 论坛)日前推出的股改方案来看,公募法人股股东既不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也不享受发起人股东给予的"对价"。对于这种做法,笔者以为有欠妥当,在此建议公募法人股股东也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其理由有三:
首先,在当前的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的支付是不考虑不同股东之间的持股成本因素的,而只是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所支付的一种代价而已。正是为了最大程度上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这才有了不考虑股东持股成本的"对价"支付方式的出台。而既然规则如此,那么,公募法人股同样也应按规则行事。 其次,公募法人股的实际成本与流通股的实际成本其实并不一致,前者远远低于后者。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里,公募法人股确实有其特殊性的一面,那就是公募法人股发行时的价格与流通股相同。但我们应该看到的是,这种首发价格的相同并不意味着如今二者持股成本的相同,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在上市公司后来的高价再融资中,公募法人股并未参与,而只有流通股股东在掏钱买单。 再次,公募法人股拒付"对价"对股改有着较大的负面影响。如果我们允许公募法人股以发行价与流通股相同为由而拒付流通股股东"对价"的话,那么,对于那些定向募集发行的上市公司来说,其非流通股股东也就可以"照此办理"无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