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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走出去”战略须走出三大误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 10:39 商务部网站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国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跨国经营的方针政策,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全球生产要素新一轮的配置重组,“走出去”这个过去在“三外”工作(对外贸易、吸收外资、对外经济合作)中重视程度最低、进展最不显著的国际商务形态已经扮演起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了。据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最近发布的《200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0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即对外直接投资总额扣除境外企业的反向投资)为28.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5%;截至20
03年底,中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为332亿美元;200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分别相当于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的0.45%和0.48%。这些数字充分说明,国家的“走出去”战略收到了良好效果,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正在蓬勃发展。但是,在“走出去”战略实施过程中,正在逐步形成或者说显现出一种看法,这就是,为了加快企业跨国经营的步伐,不断扩大企业的对外投资额,尽快造就中国自己的跨国公司,国家应该出台更多更具体的对外投资促进措施,给予更加优惠的财政和金融支持,积极推动企业“走出去”。这种看法实际上可以称之为“政府推动论”。毫无疑问,健全和完善“走出去”战略是国家和政府的份内之事,也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现实需要,但是应该引起注意的是,“政府推动论”在强调对外投资制度建设的同时,却忽视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即:“走出去”的主体是谁,这个主体到底出于什么目的对外投资,其对外投资与国家的促进措施究竟有多大关联?“走出去”的主体是企业,这个答案十分明确。然而之所以强调它,是因为有些人在实施“走出去”战略过程中,有意无意的模糊了这一概念,在认识和行动上形成了误区。误区一:实施“走出去”战略就要不断强化对外投资管理体系建设当前很多人认为,我国的对外投资管理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大大阻碍了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所以要尽快出台更多的管理规定和办法。最近,在国家部委管理层面上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2004年10月1日,商务部以部第16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详细说明了国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相关事宜的办理方法。《规定》明确指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获取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商务部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该《规定》是迄今为止商务部作为国家境外投资的具体管理部门下发的最权威、最系统、最透明的行政规章,在很大程度上简化了对外投资的相关办事程序,解决了很多企业过去面临的诸多难题。但就在该《规定》下发一周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10月9日又以委第21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中称,“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这两个同样都以“令”的形式公布的规章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相继出台,且都针对同一领域,这在对外投资制度建设史上并不多见,但最使人困惑的是商务部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办法》明显在管理权限上出现冲突,两个部委都要对境外投资行使管理权,只不过前者称境外投资是办“企业”,后者称境外投资是搞“项目”,那么企业到底应该听谁的呢?行内人士看得出来,这种对境外投资开展形式所作的文字上的区分在实际投资活动中毫无意义,因为企业在境外办企业和搞项目本来界限就不是很清楚,而两部委的文件的核心内容恰恰聚结在这个界限并不清楚的问题上,给企业在对外投资的核准程序上造成很大的人为障碍,其结果必然是对外投资绩效的降低。误区二: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企业必须“走出去”这种认识目前很有市场,凡是持这种观点的人都有一个响当当的理由:经济全球化的本质是生产要素在全球的重新配置,所以企业一定要开展跨国经营,到全世界寻找和开拓市场。毫无疑问,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的主要特征,在这种大背景下,国内企业确实需要重新审视自己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细致谋划长远发展战略。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每个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是否“走出去”、何时“走出去”完全取决于企业的生存状态和自身发展需要,不由任何其他非经济因素左右。企业的本质就是追逐经济效益(某些时候做些公益事业也是为其更大的经济目的服务),其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无不围绕着“收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进行,企业决策层比谁都清楚哪里有钱可赚有利可图。外面的世界如果真的很精彩,即便冒些风险,企业也会在利益的驱动下毫不迟疑的“走出去”;反之,外面的世界不精彩,预期收益很低或是得不偿失,你就是拿着棍棒在后边赶它企业也不会“走出去”,因为一旦出去就意味着死路一条,这岂不是自讨苦吃吗?然而,“走出去”完全由企业自身决定这一企业发展的铁律,长期以来却被一些官员和学者所漠视,只顾自己一厢情愿的鼓吹“走出去”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而全然没有考虑到企业“自发性”在“走出去”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实质作用。误区三:只要不断的增强财政金融等方面的促进措施,企业就会积极“走出去”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制定和推行对外投资的相关促进措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国外发展。我国近年来也出台了一系列的与“走出去”战略相配套的财政金融鼓励措施,为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提供便利和保障。但是,对外投资是企业的经营行为,如前所述,这一行为的产生应该建立在企业追逐利益的“自发性”上面,也就是说只有企业认为投资的时机到了,它才会“该出手时就出手”。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利益驱动是企业“走出去”的“内因”,是企业“走出去”的根据;而促进措施则是“外因”,是企业“走出去”的条件,但这一“外因”要通过“内因”才会起作用。通俗的讲,促进措施制定的再好再完善,如果企业还没有产生对外投资的“自发性”,它就不会对什么促进措施感兴趣;反之,如果企业对外投资的“自发性”已经高度膨胀,即便国家不提供任何促进措施,它也会披荆斩棘奋步前行,义无反顾的“走出去”。因此,我们一定要清醒的认识到,促进措施是企业“走出去”的辅助条件,而不是企业“走出去”的必要条件,更不是企业对外投资的决定因素。仅举一例。近期在我国东南沿海某省调研发现,该省实际境外投资企业数要远远超过政府统计的数字,原因就是很多省内企业根本不经过政府审批这道程序,而采取其他手段向外转移资本,开展对外投资。粗略预测,该省这些名单外的境外企业是政府审批数的两倍以上。据企业反映,躲避审批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第一,审批程序繁琐,耽误商机;第二,如果经过审批在政府登记在案后,后续一系列的事情会接踵而至,如报送境外投资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等,让企业不胜其烦。所以,与其正规渠道麻烦多多,还不如一避了之,另辟蹊径。暂且将企业躲避审批的原因搁置一边,换个角度想想,名单外的境外企业肯定没有享受过任何对外投资促进措施的好处,但也大批的“走出去”了,这起码说明一点,促进措施与企业是否“走出去”并没有必然联系,千万不要认为促进措施多一点企业就会抢着“走出去”。不可否认,政府的发展规划或指导意见是站在较高角度,对“走出去”全局所作的通盘考虑,但它毕竟只是个宏观的东西。只有企业最清楚自己的对外投资值不值得,也只有企业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政府的义务是为企业提供对外投资的相关信息服务。“在其位谋其政”,在“走出去”这个问题上,政府应发挥所长,全面准确的向企业提供国别、行业、产品等等一系列的投资环境和政策信息,让企业在知己知彼的信息对称状态下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这远比发布什么规划或意见来得实在有效。从“走出去”战略实施至今,不过十几年的时间,目前仍处于探索尝试阶段,难免在认识和行动上存在一些误区。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身处全球经济大变革大发展的特定历史时期,认识和行动上的误区若不尽快消除就会在全球化浪潮中失去主动,在当今世界生产要素新一轮配置重组的良好机遇期,错过占领更广阔市场的发展时机。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角,也是“走出去”的实践主体。我们必须牢固树立这样一种共识: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都是企业发展战略的具体表现,企业对自己的所有经济行为负有全责,也只有“自发性”的经济行为才是企业科学决策后的理性选择。“走出去”战略能否顺利实施,能够取得多大成效,除了政府在制度环境上创造良好的氛围外,全在于企业自身经营的成败。因此,高度重视企业对外投资的“自发性”,是积极推进“走出去”战略的正确态度,也是最终完成“走出去”战略宏伟蓝图的有力保证。来源:经济参考报

  (信息来源:机械电子频道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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