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同志:
我在山西省太原市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坞城路营业部开户投资股票,于2002年6月3号中签华鲁恒生,营业部却没有通知我,使我的股票没有及时入帐,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广州 孙先生孙先生:
投资者通过证券营业部申购新股,按照相关规定及经纪业务性质要求,营业部负有通知或告知义务。如由于营业部未通过在该部张贴中签结果、电话通知等合理方式履行其通知或告知义务,如果投资者因此遭受损失,则营业部对投资者的损失具有过错。在法律上,既构成不作为的侵权,也构成对经纪代理合约的违反。而不管从侵权角度,还是违约角度,营业部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就你的情况,可据此和营业部进行要求或交涉,或委托当地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另外,提请你注意的是,普通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你的问题发生至今已近三年,除非你能证明你对权益受到侵害是在两年内才知情的,否则存在较大诉讼风险。
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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