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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天生就是贱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9日 08:59 中国经济时报

  朱慧松

  据《楚天都市报》18日报道:在一起交通肇事死亡案中,原被告就死者是城里人还是农村人,争得面红耳赤。因为城乡不同,赔偿额会相差甚远。今年5月,女清洁工胡某不幸被撞身亡。其家属将肇事司机告上法院索赔23万,司机称,胡是农村人口,赔偿额不能太高。胡的家人则提出,胡已在城市生活10余年,应为城里人。而经法院查实,胡某户籍仍在农村
,因此判胡某家属获赔9万余元。据悉,按《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规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322元/年,农村居民则为2567元/年,城乡之间年可支配收入相差数千元。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赔偿年限,城乡不同,赔偿额会相差甚远。

  同样是鲜活而宝贵的生命,农村人比城里人要少获赔十几万元,由此看来,只要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就注定了你就是命践,至少没有城里人的命值钱。这看似有些荒唐的赔偿决定确实是按章行事,这样的规定又说明了什么?

  我们常说农民苦,农民不容易,农民自身也在呼唤:不求被过分关怀,只求得到和城里人一样的待遇。这样的要求过分吗?可就连这样的要求,我们也常常无法满足。日复一日头朝黄土背向天“修地球”的农民有多苦自不必多言。即便他们来到了城市里,也面临着种种不平等,如称谓上的不平等——被称为“民工”;收入上的不平等——和城里人同工不同酬;福利保障上的不平等——几乎没有。更为重要的是人格上的不平等——通常被城里人瞧不起甚至是歧视。而有关部门在制定一些规章制度时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就可能加剧这种不平等。司机说得多轻巧,“他是农村人口,赔偿额不能太高。”而有关规定却恰恰支持了这样的论断。我们无意过多指责司机,而要拷问规定的制定者:难到一纸户口就决定了农民要少获赔,人的生命也要有尊贵、卑贱之分吗?这位从农村来的清洁工在城里工作了10余年,为城市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却享受不了城里人的待遇。这样的规定令其家人寒心,更令千千万万的农民寒心。

  有关部门制定这样的规定或许很有道理:城里人和农村人的年收入不同,获得的赔偿自然不同。这样的标准或许在其他方面适用,但上升到对生命价值的衡量时却显得很不慎重。如果按照这样的方法思路来制定赔偿额,还可分得更详细:老板被撞后可获赔多少钱,大款被撞后可获得多少赔偿……这岂不荒唐?钱多钱少是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无形的精神伤害,有了这样的规定,农民会难过,有的人会更瞧不起农民,更会拿农民的命不当命。

  可怕的是这样的规定还有很多,农民因此遭受的不平等待遇也有很多。尊重农民不能仅仅挂在口头上,更要付诸于行动——清理这样的不合理规定已是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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